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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以後產生的非現場交通違法,宿遷將實施記分管理了!

近年來,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交通違法數量呈上升趨勢,闖紅燈、逆向行駛、壓線、超速等常見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的最直接原因。實施全面記分管理,

將有效震懾交通違法行為的發生,降低交通違法發生率,壓降道路交通事故,切實保障老百姓生命財產安全。自記分制度實施以來,公安部自上而下要求加強記分管理,目前全國各省均已啟動全面記分工作,省內城市也早已啟動此項工作。

為進一步強化我市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執法力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面啟動新增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記分管理。

關於非現場交通違法處理全面記分,你需要知道這些重要內容!

1、10月1日前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也按新規定記分嗎?

2017年10月1日00時前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仍按原規定執行。

2、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時需要攜帶哪些材料?

駕駛人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須攜帶本人二代身份證、駕駛證原件及車輛行駛證。

3、如何處理單位車輛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單位車輛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由車輛登記單位管理人通知駕駛人處理,單位出具委託書、當事人現場簽承諾書。

4、本市籍車輛異地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記分?

本市籍車輛異地產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無異議的,將對其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並按規定進行記分。

當事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當事人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採集單位提出,違法行為發生地採集單位未採信當事人仍有異議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該違法行為。

5、對採集的交通違法行為有異議如何處理?

當事人向視窗工作人員提出,由視窗工作人員主動核實違法證據,對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做好釋疑,

當事人仍有異議的或違法事實不清的,由視窗工作人員聯繫支隊“一號視窗”進行處理。

6、一次性處理多起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超過12分的,能否繼續處理?

駕駛人接受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後,駕駛證累積記分達到或超過12分的,其駕駛證將被依法扣留,不得繼續使用該駕駛證處理交通違法行為。

7、找朋友或“黃牛”代記分,可不可行?

在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的過程中,

發現一年內同一駕駛人處理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或者3名以上的駕駛人(含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接受違法行為處理的,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並對其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行為進行調查。對於“黃牛代處”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後,將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之規定,處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所有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都要記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中規定記分的違法行為嚴格記分,未規定的不予記分。

9、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為什麼要出示駕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身份證原件?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違法行為時,應嚴格審核違法行為證據反映的機動車、駕駛人資訊,嚴格查驗接受處理的駕駛人或者違法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出示的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核對駕駛證准駕車型是否與違法機動車車型相符、持證人相貌是否與駕駛證上的照片同一等資訊。必要時可以通過人口資訊系統進行關聯查詢比對,並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核對。當事人未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駕駛證已過有效期、駕駛證已被暫扣、吊銷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不得對其進行處理。

10、為什麼要嚴格執行“一證三車、一車三證”的處理制度?

對機動車駕駛證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是法律法規規定的重要管理措施,為嚴肅記分管理制度,防止代理人員接受違法行為處理行為發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建立“重點人員監控資料庫”,對在一年內同一駕駛人為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或者3名以上的駕駛人(含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接受違法行為處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重點人員名單,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並對其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行為組織調查。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門將在交通違法處理視窗廣泛使用身份證讀取、當事人圖像採集等技術和設備,提高對替代機動車駕駛人處理違法行為的查處效率。

11、當事人發現車輛被套牌怎麼辦?

本市籍車輛被套牌的當事人可以自己提供該車輛前後45°照片各一張,或將該車輛開至支隊一號窗口拍照採集證據後由支隊一號窗口立案布控上網查緝並銷除套牌違法行為;外市籍車輛的當事人至車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布控查輯。

12、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分了怎麼辦?

駕駛人駕駛證被記滿12分後,駕駛證將被扣留,駕駛人憑身份證至車管所報名,參加為期7天的學習,經考試合格後,到駕駛證扣留機關或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領取。因記滿12分駕駛證被降級的,在參加滿分學習考試合格後,可以繼續處理該車剩餘交通違法。

13、哪些途徑可以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對於監控設備記錄的非現場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可以到全市任意一個交通違法處理視窗處理。目前,全市共設置43處視窗,分別是:

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品質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品質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網站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所有的交通違法行為是否都要記分?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第139號令)中規定記分的違法行為嚴格記分,未規定的不予記分。

9、處理交通違法行為為什麼要出示駕駛證原件、行駛證原件、身份證原件?

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處理違法行為時,應嚴格審核違法行為證據反映的機動車、駕駛人資訊,嚴格查驗接受處理的駕駛人或者違法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出示的機動車駕駛證和行駛證,核對駕駛證准駕車型是否與違法機動車車型相符、持證人相貌是否與駕駛證上的照片同一等資訊。必要時可以通過人口資訊系統進行關聯查詢比對,並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核對。當事人未出示駕駛證和行駛證、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駕駛證已過有效期、駕駛證已被暫扣、吊銷或者公告停止使用的,不得對其進行處理。

10、為什麼要嚴格執行“一證三車、一車三證”的處理制度?

對機動車駕駛證實行累積記分制度是法律法規規定的重要管理措施,為嚴肅記分管理制度,防止代理人員接受違法行為處理行為發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建立“重點人員監控資料庫”,對在一年內同一駕駛人為非本人所有的3輛以上不同號牌機動車,或者3名以上的駕駛人(含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為同一號牌機動車接受違法行為處理的,列入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重點人員名單,暫停其違法處理業務,並對其涉嫌代替接受處理的行為組織調查。下一步,公安交管部門將在交通違法處理視窗廣泛使用身份證讀取、當事人圖像採集等技術和設備,提高對替代機動車駕駛人處理違法行為的查處效率。

11、當事人發現車輛被套牌怎麼辦?

本市籍車輛被套牌的當事人可以自己提供該車輛前後45°照片各一張,或將該車輛開至支隊一號窗口拍照採集證據後由支隊一號窗口立案布控上網查緝並銷除套牌違法行為;外市籍車輛的當事人至車籍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布控查輯。

12、駕駛人駕駛證記分滿分了怎麼辦?

駕駛人駕駛證被記滿12分後,駕駛證將被扣留,駕駛人憑身份證至車管所報名,參加為期7天的學習,經考試合格後,到駕駛證扣留機關或駕駛證核發地車管所領取。因記滿12分駕駛證被降級的,在參加滿分學習考試合格後,可以繼續處理該車剩餘交通違法。

13、哪些途徑可以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對於監控設備記錄的非現場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可以到全市任意一個交通違法處理視窗處理。目前,全市共設置43處視窗,分別是:

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一)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6分: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五)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六)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品質30%以上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八)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違法佔用應急車道行駛的;

(九)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規定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一)駕駛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未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3分:

(一)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

(二)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20%的;

(三)駕駛貨車載物超過核定載品質未達30%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低於規定最低時速的;

(五)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駛入高速公路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七)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不按規定減速、停車、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違反禁令標誌、禁止標線指示的;

(九)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超車、讓行的,或者逆向行駛的;

(十)駕駛機動車違反規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在道路上車輛發生故障、事故停車後,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和設置警告標誌的;

(十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四、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2分:

(一)駕駛機動車行經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車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遇前方機動車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時,借道超車或者佔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的;

(八)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定在校車停靠網站停靠的;

(九)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一)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

■五、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分:

(一)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二)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會車的;

(三)駕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定的;

(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