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元數位也能注冊商標?
原標題:3個數位組成的商標經終審法院認定可註冊——法院終審認定“115”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在部分服務可註冊
作者 | stacy
(本文1232字,閱讀約需3分鐘)
在資料大爆炸的今天,眾多互聯網企業爭相角逐雲盤市場,而作為較早進入這一市場的廣東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一五公司),在與邯鄲市平安防護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因“115”商標而起的糾紛塵埃落定後,因一件申請註冊在雲計算等服務上的“115”商標,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簿公堂。
據瞭解,2014年7月,一一五公司在第42類“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包裝設計”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115”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隨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評委以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一一五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決定,隨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15”商標在部分服務上可以予以註冊,判定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一一五公司和商評委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兩審法院均認為,該案中的“115”商標由3個普通印刷字體的阿拉伯數字構成,構成要素過於簡單,將其使用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包裝設計、電腦硬體設計和開發諮詢”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易認為僅是普通阿拉伯數字的呈現,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還認為,“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在服務的具體內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根據GB/T32400-2015/IS0/IEC17788:2014《資訊技術雲計算概覽與詞彙》國家標準的相關內容,“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存在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因此,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的情形下,其在“雲計算”服務上的使用亦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亦具備作為商標註冊所需的顯著特徵。
“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在服務的具體內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根據GB/T32400-2015/IS0/IEC17788:2014《資訊技術雲計算概覽與詞彙》國家標準的相關內容,“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存在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因此,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的情形下,其在“雲計算”服務上的使用亦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亦具備作為商標註冊所需的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