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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元數位也能注冊商標?

原標題:3個數位組成的商標經終審法院認定可註冊——法院終審認定“115”商標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在部分服務可註冊

作者 | stacy

(本文1232字,閱讀約需3分鐘)

在資料大爆炸的今天,眾多互聯網企業爭相角逐雲盤市場,而作為較早進入這一市場的廣東一一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一五公司),在與邯鄲市平安防護工程有限公司之間因“115”商標而起的糾紛塵埃落定後,因一件申請註冊在雲計算等服務上的“115”商標,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簿公堂。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針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二審判決認定,一一五公司申請註冊的“115”商標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3項服務類別上因使用獲得顯著性。據此判決,撤銷了商評委被訴決定,並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案情簡介

據瞭解,2014年7月,一一五公司在第42類“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包裝設計”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115”商標(下稱訴爭商標)。

隨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及商評委以訴爭商標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了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一一五公司不服商評委被訴決定,隨後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115”商標在部分服務上可以予以註冊,判定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一一五公司和商評委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一五公司稱,“115”商標因使用獲得顯著性,可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包裝設計、電腦硬體設計和開發諮詢”等服務上獲得註冊。商評委上訴稱,一一五公司提交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徵。二審法院對一一五公司的服務模式做出認定,二審法院認為一一五公司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服務上經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徵,
其他服務上未取得顯著性,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決定。

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商標可以獲得註冊

兩審法院均認為,該案中的“115”商標由3個普通印刷字體的阿拉伯數字構成,構成要素過於簡單,將其使用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雲計算、包裝設計、電腦硬體設計和開發諮詢”等服務上,相關公眾易認為僅是普通阿拉伯數字的呈現,

而不易將其作為商標予以識別,難以起到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已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但是一一五公司提供的相關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的服務領域,通過使用取得了顯著特徵,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滿足了商標註冊所需的顯著性的特徵。

網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定為雲計算服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還認為,“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在服務的具體內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根據GB/T32400-2015/IS0/IEC17788:2014《資訊技術雲計算概覽與詞彙》國家標準的相關內容,“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存在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因此,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的情形下,其在“雲計算”服務上的使用亦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亦具備作為商標註冊所需的顯著特徵。

“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在服務的具體內容方面存在一定的區別,但根據GB/T32400-2015/IS0/IEC17788:2014《資訊技術雲計算概覽與詞彙》國家標準的相關內容,“雲計算”服務與“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存在較為密切的關聯關係,因此,在“遠端資料備份、電子資料存儲”服務上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的情形下,其在“雲計算”服務上的使用亦能夠發揮服務來源的識別作用,亦具備作為商標註冊所需的顯著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