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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啦~」2016匯算清繳,如何計算可加計扣除的其他費用?

隨著2017年第一季度的腳步漸行漸遠,想必納稅人的匯算清繳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

從2016年開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就已執行新的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開始實施,

本文梳理了2016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執行的新規,總結了企業在歸集和計算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的要點。

其他費用必須與研發專案直接相關

部分企業歸集核算不規範現象較為嚴重,將發生的與項目無關聯或者牽強的費用計入其他費用,

如業務招待費、銷售等與研發無關的後勤部門發生的費用,甚至將公司保安費、物業費、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等計入其他費用核算。其實財稅〔2015〕119號檔已經規定的非常明確了,強調必須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不直接相關的費用計入研發費用首先不符合會計規定,其次即便歸集了也不允許加計扣除。

那麼如何證明其直接相關性?如因研發專案發生的相關專家諮詢費、差旅費、會議費等。

1.把握支出的合理性

企業所得稅法強調扣除項目的相關性、合理性。因此,第一,支出首先合法,違法支出肯定不合理;第二,金額要合理,符合實際經營、研發情況。所以研發費用的其他費用應遵循合理性原則。

2.構建外部和內部證據

許多企業歸集的其他費用,憑證後僅附發票,無任何其他相關佐證資料,如遇稅務檢查,

必將承擔補稅加滯納金稅務風險。因此,要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和相關性,一是盡可能與合作單位簽訂合同,合同可詳細規定服務內容,這是有力的外部證據;二是公司應完善內部費用報銷審批制度,將費用審批流程制度形成的軌跡構築成內部證據,以證明業務發生的真實性;三是財務人員要“勤”,記帳時及時完善、補充原始附件,將合同影本、公司的審批制度形成的紙質資料附于憑證後作為記帳的依據。

編輯設計:北京海澱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