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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聚焦」怎麼回事?兩家都掛“心靈花園”的牌子

相距46個門牌號、100米距離的“愛邦大廈”和“愛樂大廈”裡,開了兩家“心靈花園”,其中一家告了另外一家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那麼事實到底如何呢?

(圖為“愛樂大廈”內的“心靈花園”)

百米內開了兩家“心靈花園”

蘇州心靈花園心理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心靈花園”)是一家由上海心潮健康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潮公司”)及其他股東投資並註冊的企業法人單位。

2008年5月起,季龍妹在心潮公司擔任兼職心理諮詢師,並於2009年3月離職。

2009年12月,由季龍妹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心靈花園心理諮詢中心(以下簡稱“心靈花園中心”)經核准成立,住所地為上海徐匯區零陵路585號愛邦大廈。

2009年10月,蘇州心靈花園在上海依法註冊了蘇州心靈花園心理諮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住所地為滬閔路,但實際營業場所為上海徐匯區零陵路631號的愛樂大廈。2010年2月,蘇州心靈花園上海分公司因擅自變更登記事項,被上海工商管理局徐匯分局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

2010年7月,上海外服心理援助中心(以下簡稱“外服中心”)在零陵路631號登記成立,隨後與蘇州心靈花園、蘇州心靈花園上海分公司簽署了合作協定。

至此,兩家“心靈花園”在相距不到100米,且大廈名稱也僅相差一個字的地方都“落了腳”。

雖然此後,心靈花園中心於2014年3月改變了其住所地,搬到了徐匯區宛平南路,但是兩個“心靈花園”之間的糾紛,就是從同在一條零陵路上時開始發生的。

同行又同名訴訟不斷

2009年起,兩家“心靈花園”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多項訴訟。

2009年10月,由於心潮公司在其主辦的心靈花園網站內發佈處罰季龍妹的相關公告,季龍妹向徐匯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心潮公司侵犯了其名譽權,

2010年2月,法院判決心潮公司發佈道歉聲明並賠償季龍妹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2010年3月,蘇州心靈花園起訴了心靈花園中心,認為其侵犯了自己企業名稱(商號),構成不正當競爭,2010年9月,原盧灣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2011年1月,上海一中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心靈花園中心因發現外服中心在其經營場所的店招上使用“心靈花園心理諮詢”字樣的招牌,遂以外服中心擅自使用其名稱中的字型大小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案訴訟過程中,外服中心承諾修改其店招樣式,于心靈花園字樣旁添加“蘇州”兩字以示區別,心靈花園中心在確認其完成全部修改事宜後,撤回起訴。

少了“蘇州”兩字又添一糾紛

2014年底,心靈花園中心發現外服中心經營點店招中原本附加的蘇州二字已被去除,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自2009年成立起,通過不斷推廣經營,就各項廣告推廣支出就已約500萬元,在長期積累的過程中,其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外服中心的行為大量分流了其客戶群體,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外服中心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外服中心辯稱,兩家單位均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的經營者,並且心靈花園中心僅對其機構的完整名稱享有權利,其字型大小不具市場知名度,也並非心靈花園的最初使用者,故外服中心行為不侵犯原告的名稱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外服中心於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分別通過心潮公司的授權,獲得其注冊商標“心靈花園XINLINGHUAYUAN”組合商標和“心靈花園”文字商標的使用權。其中“心靈花園”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專案中有一項為心理專家。

2015年10月,國家商標局向法院回函表示,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第44類“心理專家”主要是指由心理專家提供的疏導或治療服務,該服務應包括開展、提供相關心理諮詢服務。

一審法院判決,外服中心需賠償心靈花園中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6萬元。

“心靈花園”字型大小應予適當保護

但是,心靈花園中心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國家商標局復函對“心靈花園”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專案“心理專家”的理解有錯誤。

二審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心靈花園中心與外服中心均對外提供有償心理諮詢服務,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在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市場存在競爭關係,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其次,“心靈花園”並非敘事性描述或通用名稱,具備一定的顯著性與可識別性,心靈花園中心自成立後,通過持續推廣行為的培育和積累,使得“心靈花園”字型大小在登記區域範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通過綜合考量,心靈花園中心的字型大小在其登記區域範圍內可以受到保護。

結合被控侵權內容、注冊商標授權情況、國家商標局回函等具體內容,法院認為2015年6月1日前,外服中心僅從心潮公司獲得“心靈花園XINLINGHUAYUAN”組合商標授權,未獲得“心靈花園”文字商標授權,其行為構成不規範使用、超出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發生混淆,傍附心靈花園中心通過長期經營、推廣宣傳而積累的在先商譽,其行為擠佔了本屬於心靈花園中心的交易機會,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賠償其相應損失。

在2015年6月1日以後,外服中心通過商標授權許可取得了“心靈花園”文字商標的使用權,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包括“心理專家”。心靈花園中心強調該服務的提供者是心理專家,但從心理諮詢服務的受眾角度而言,心理專家通常指具備心理諮詢專業資質的人員。心靈花園中心所稱“副高”以上才屬於心理專家,系心理諮詢行業對普通心理諮詢師和心理專家的區分標準,在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判斷上,應以相關公眾的認識為准。加之,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沒有將“心理諮詢”列入第44類的服務專案的情況下,商標註冊申請人選擇與“心理諮詢”相類似的“心理專家”作為申請註冊服務專案的做法具有合理性,外服中心對“心靈花園”文字注冊商標的使用並未超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範圍,不構成擅自使用心靈花園中心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審判決。

Tips

商標保護應儘早做起

我國正處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階段,例如心理諮詢行業,也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行業。然而,不僅在心理諮詢行業,在其他行業的發展初期,商業標識保護很容易被企業忽視,造成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商業價值和保護意義的字型大小和商標被他人惡意利用及仿冒。在此,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醒廣大創業者,在企業成立之初,應儘量避免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可能引發的混淆,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也要及時對商業標識進行註冊和保護,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來源|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

就各項廣告推廣支出就已約500萬元,在長期積累的過程中,其名稱中的字型大小在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而外服中心的行為大量分流了其客戶群體,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外服中心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並登報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外服中心辯稱,兩家單位均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定義的經營者,並且心靈花園中心僅對其機構的完整名稱享有權利,其字型大小不具市場知名度,也並非心靈花園的最初使用者,故外服中心行為不侵犯原告的名稱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外服中心於2014年11月和2015年6月,分別通過心潮公司的授權,獲得其注冊商標“心靈花園XINLINGHUAYUAN”組合商標和“心靈花園”文字商標的使用權。其中“心靈花園”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專案中有一項為心理專家。

2015年10月,國家商標局向法院回函表示,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分類第44類“心理專家”主要是指由心理專家提供的疏導或治療服務,該服務應包括開展、提供相關心理諮詢服務。

一審法院判決,外服中心需賠償心靈花園中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合計6萬元。

“心靈花園”字型大小應予適當保護

但是,心靈花園中心提出上訴,認為一審法院依據國家商標局復函對“心靈花園”注冊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專案“心理專家”的理解有錯誤。

二審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認為,心靈花園中心與外服中心均對外提供有償心理諮詢服務,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在提供心理諮詢服務市場存在競爭關係,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

其次,“心靈花園”並非敘事性描述或通用名稱,具備一定的顯著性與可識別性,心靈花園中心自成立後,通過持續推廣行為的培育和積累,使得“心靈花園”字型大小在登記區域範圍內具有一定知名度。通過綜合考量,心靈花園中心的字型大小在其登記區域範圍內可以受到保護。

結合被控侵權內容、注冊商標授權情況、國家商標局回函等具體內容,法院認為2015年6月1日前,外服中心僅從心潮公司獲得“心靈花園XINLINGHUAYUAN”組合商標授權,未獲得“心靈花園”文字商標授權,其行為構成不規範使用、超出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範圍,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發生混淆,傍附心靈花園中心通過長期經營、推廣宣傳而積累的在先商譽,其行為擠佔了本屬於心靈花園中心的交易機會,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賠償其相應損失。

在2015年6月1日以後,外服中心通過商標授權許可取得了“心靈花園”文字商標的使用權,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範圍包括“心理專家”。心靈花園中心強調該服務的提供者是心理專家,但從心理諮詢服務的受眾角度而言,心理專家通常指具備心理諮詢專業資質的人員。心靈花園中心所稱“副高”以上才屬於心理專家,系心理諮詢行業對普通心理諮詢師和心理專家的區分標準,在商標類似商品或服務的判斷上,應以相關公眾的認識為准。加之,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沒有將“心理諮詢”列入第44類的服務專案的情況下,商標註冊申請人選擇與“心理諮詢”相類似的“心理專家”作為申請註冊服務專案的做法具有合理性,外服中心對“心靈花園”文字注冊商標的使用並未超出該商標的核定使用服務範圍,不構成擅自使用心靈花園中心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審判決。

Tips

商標保護應儘早做起

我國正處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階段,例如心理諮詢行業,也是近年來發展起來的新行業。然而,不僅在心理諮詢行業,在其他行業的發展初期,商業標識保護很容易被企業忽視,造成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商業價值和保護意義的字型大小和商標被他人惡意利用及仿冒。在此,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提醒廣大創業者,在企業成立之初,應儘量避免企業名稱、字型大小可能引發的混淆,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也要及時對商業標識進行註冊和保護,以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來源|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