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檢:年底前全面鋪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29日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級檢察院因地制宜,
監督機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任務要求
當前公安派出所承擔了大量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總體看,辦案品質是好的,但仍需加強與檢察機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制約工作。建立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機制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任務要求。
監督有助於公安機關
提高辦案品質和執法公信力
會議指出,檢察機關開展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目標就是要保證證據的合法性,
各省級檢察院要專題研究部署
全面鋪開監督工作
會議要求,各省級檢察院要專題研究部署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工作,
檢察機關要注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會議強調,檢察機關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要注重做好四個方面工作。
一要把保證證據合法性,確保指控犯罪的效果作為對公安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監督的主要工作目標。
二要結合實際情況,確定不同的監督模式。對主城區、城鄉結合部、刑事案件高發等重點地區的派出所,可以採取設立派駐公安派出所檢察室或檢察官的模式;對辦案量少的小型派出所,可以採取定期或者不定期巡查模式;對於所在地區大多數公安派出所不辦理刑事案件的,
三要突出重點,聚焦偵查違法易發多發問題。監督的重點是群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和諧穩定、違法動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偵查活動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非法取證案件,以及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性偵查措施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案件。
四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優勢,突出偵查監督部門的主力軍作用,主動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相互支援配合。
四要加強協作配合,形成合力。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優勢,突出偵查監督部門的主力軍作用,主動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相互支援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