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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隱孕入職”背後,女性就業仍遭遇隱性歧視?

女職工怕坦承懷孕事實不被錄用,單位怕招來懷孕女工影響工作又無法辭退。法律對女職工的保護,某種程度上反而會加重女性就業的難度......

漫畫/王峰

近日,浙江寧波的孫女士入職3天宣佈懷孕,產假結束就提出辭職的消息引發熱議。孫女士的做法讓公司領導心有不滿而又無可奈何。而更讓公司感到難以接受的是,孫女士坦承,應聘時已知道自己懷孕,之所以“隱孕”找工作,原因很簡單,就是想能在孕產期拿到工資而且不讓社保斷檔。

顯然,孫女士有自己的打算,但作為公司,也希望職工能在最大限度內為公司創造價值。對此,有人認為孫女士的做法並無不妥,而同情公司的也大有人在。

一邊是育齡女性想在保障自己生育權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勞動就業權,一邊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希望“人盡其用”,那麼,如何才能在保護職場女性生育權的同時,兼顧用人單位的難處呢?

法律保障女性勞動就業權

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女性在社會活動中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女性就業無論對實現其個人價值還是對家庭建設的貢獻而言,都不容忽視。為保障女性的就業權,我國法律對此作出了專門規定。

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我國憲法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除了憲法的綱領性規定,勞動法第13條也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合同法則對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裁減人員的情形進行了列舉,同時特別強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體現了對處於特殊時期的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更是專章規定了婦女在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權益。其中,第22條重申了平等就業權: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第23條則進一步強調,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會不會讓用人單位在日後招聘時加強對招錄女性的戒備心呢?”身為一名工齡剛滿兩年、不安現狀、有跳槽打算的職場女性,小秋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小秋和她所在的用人單位簽訂了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她告訴記者,她想在合同到期後換個工作,但因為害怕到時候換工作因為已婚未孕的身份會遭人“嫌棄”,她準備接下來這幾年先生孩子。

而對於孫女士這種做法可能造成的影響,李靜認為,這可能會讓用人單位未來招錄人才時有所警惕,但這些影響可以忽略不計。“而且,也不是所有女職工面對這種情況都會這麼做,這個因人而異,對於個體不具有借鑒意義。”

生育成本應該由誰承擔?

女職工要求保障自己的勞動就業權,實現自己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與此同時,她們肩負繁衍後代的使命。當生育權和勞動就業權發生衝突,用人單位卻無法心甘情願為女性的生育成本買單,該如何協調這種利益衝突?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改變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承擔方式,女性的生育成本應該由全社會負擔。”李明舜說。他進一步介紹道,我國現階段的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才享受生育保險,這也是孫女士為什麼要在懷孕後去找工作的原因。“如果我們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就應該由社會給予這樣的生育津貼和補助,對於那些不在用人單位就職的女性,也應該建立起相應的生育保險制度,由個人承擔一小部分費用,政府承擔大部分責任,這也是國家應該負起來的責任。”

此外,李明舜還指出,要採取相應的激勵機制,鼓勵用人單位積極錄用女職工。他指出,可以借鑒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業原則,對於超過規定比例的,可以通過稅收減免等經濟手段對企業進行激勵。

李靜也認為,要解決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衝突,首先要認識到女性在整個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和生育的重要價值。她說,女性承載著繁衍生息的重任,這樣的風險和責任不能完全由女性個人及其家庭承擔。在全社會對女性地位的認識還沒有達到一個較高程度時,加重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很有必要。她告訴記者,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企業違反有關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相關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企業的做法違反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李靜認為,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太輕,對企業而言,違法成本太低。此外,她也認為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業原則對於保障女職工的勞動就業權、改善女性就業環境、促使企業錄用女職工,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李明舜還從產假制度和女性個人的角度闡述了如何緩和女職工和企業之間的利益衝突。他認為,可以改變現有的產假制度,同時賦予男性產假,他認為這樣會減輕對於女性就業的歧視。“從女性本身來講,在懷孕和生產期間,也要考慮到工作需要,不能動不動就請假,有些困難要自己克服,整個國家也要形成一個對家庭的支持政策、保育措施,以減輕女性在生育期間的家庭負擔。”李明舜說。

針對女性在就業中因生育導致的就業歧視,有人提出,應該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對此,李明舜認為,如果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對現有規定加以細化、完善,對於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可能會更好,“但就我個人來看,法律對此都已有原則性規定,目前最主要的是執行問題,應該加強勞動執行監察。如果監察程度能夠像中央巡視一樣頻繁、有力,很多問題都是能夠被發現並被解決的。”

文字丨高揚

編輯丨陳俊丞

她準備接下來這幾年先生孩子。

而對於孫女士這種做法可能造成的影響,李靜認為,這可能會讓用人單位未來招錄人才時有所警惕,但這些影響可以忽略不計。“而且,也不是所有女職工面對這種情況都會這麼做,這個因人而異,對於個體不具有借鑒意義。”

生育成本應該由誰承擔?

女職工要求保障自己的勞動就業權,實現自己的個人價值和社會價值,與此同時,她們肩負繁衍後代的使命。當生育權和勞動就業權發生衝突,用人單位卻無法心甘情願為女性的生育成本買單,該如何協調這種利益衝突?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改變我國生育保險制度的承擔方式,女性的生育成本應該由全社會負擔。”李明舜說。他進一步介紹道,我國現階段的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承擔,而且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職工才享受生育保險,這也是孫女士為什麼要在懷孕後去找工作的原因。“如果我們承認生育的社會價值,就應該由社會給予這樣的生育津貼和補助,對於那些不在用人單位就職的女性,也應該建立起相應的生育保險制度,由個人承擔一小部分費用,政府承擔大部分責任,這也是國家應該負起來的責任。”

此外,李明舜還指出,要採取相應的激勵機制,鼓勵用人單位積極錄用女職工。他指出,可以借鑒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業原則,對於超過規定比例的,可以通過稅收減免等經濟手段對企業進行激勵。

李靜也認為,要解決女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衝突,首先要認識到女性在整個社會中的重要地位和生育的重要價值。她說,女性承載著繁衍生息的重任,這樣的風險和責任不能完全由女性個人及其家庭承擔。在全社會對女性地位的認識還沒有達到一個較高程度時,加重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力度很有必要。她告訴記者,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企業違反有關女性在孕期、產假、哺乳期相關規定的,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企業的做法違反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李靜認為,對違法企業的處罰太輕,對企業而言,違法成本太低。此外,她也認為殘疾人保障法中的按比例就業原則對於保障女職工的勞動就業權、改善女性就業環境、促使企業錄用女職工,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李明舜還從產假制度和女性個人的角度闡述了如何緩和女職工和企業之間的利益衝突。他認為,可以改變現有的產假制度,同時賦予男性產假,他認為這樣會減輕對於女性就業的歧視。“從女性本身來講,在懷孕和生產期間,也要考慮到工作需要,不能動不動就請假,有些困難要自己克服,整個國家也要形成一個對家庭的支持政策、保育措施,以減輕女性在生育期間的家庭負擔。”李明舜說。

針對女性在就業中因生育導致的就業歧視,有人提出,應該建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對此,李明舜認為,如果有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對現有規定加以細化、完善,對於女職工的權益保護可能會更好,“但就我個人來看,法律對此都已有原則性規定,目前最主要的是執行問題,應該加強勞動執行監察。如果監察程度能夠像中央巡視一樣頻繁、有力,很多問題都是能夠被發現並被解決的。”

文字丨高揚

編輯丨陳俊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