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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鹽城:濱海法院集中宣判一批犯罪分子

法制日報·法人網訊:9月26日,根據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濱海縣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開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專項鬥爭的實施方案》的部署要求,濱海縣人民法院舉行集中宣判活動。

1.被告人陳某犯放火罪一案

2017年4月28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酒後因家庭瑣事與其父親發生爭執,為發洩氣憤,陳某在濱海縣東坎鎮某居委會其居住的臥室裡,用打火機將被子或衣物引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被告人陳某犯放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被告人陳某作案使用的工具打火機予以沒收。

2.被告人李某、金某、趙某犯盜竊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金某和趙某,於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6日到江蘇省蘇州市、鹽城市、鎮江市、山東省日照市等地,採用技術開鎖的方式,入室盜竊作案15起,竊得玉手鐲2只、黃金戒指3枚、小蘇煙1條、黃金項鍊4條、洗髮水1瓶、充電寶1個、黃金手鐲3只、鉑金項鍊2條、黃金手鏈2條、黃金吊墜1個、手錶2塊、硬中華香煙3條、軟中華香煙3包、洋酒1瓶,現金人民幣30724元。

所竊物品價值合計人民幣84160 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共參與作案15起,涉案價值人民幣114884元;被告人金某參與作案13起,涉案價值人民幣109084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金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對被告人金某退出的五千元贓款,予以沒收,發還被害人;對其他尚未退出的贓款,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3.被告人劉某、吳某、王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一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條之規定,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被告人劉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吳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4.被告人溫某犯詐騙罪

2016年5月份,夏某冒充是國家領導人,與白某取得聯繫,並謊稱正在實施由總理主持的“民族大業”養老專案。後白某將陳某介紹給被告人溫某,並要求被告人溫某在一周內發展3萬名會員。

從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間,被告人溫某共計收取會員費人民幣563998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溫某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六十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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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法人編輯

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被告人吳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4.被告人溫某犯詐騙罪

2016年5月份,夏某冒充是國家領導人,與白某取得聯繫,並謊稱正在實施由總理主持的“民族大業”養老專案。後白某將陳某介紹給被告人溫某,並要求被告人溫某在一周內發展3萬名會員。

從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間,被告人溫某共計收取會員費人民幣5639985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濱海縣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溫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溫某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六十三萬九千九百八十五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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