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提示十一期間,高速設21處“快處快賠服務站”位置曝光
為提升節假日高速公路免費通行期間財損交通事故的處理和理賠效率,方便交通事故當事人,減少因事故導致的交通擁堵, 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定於2017年10月1日至10月8日“十一”期間,
適用範圍
事故各方均在我省投保的機動車輛以及承保保險公司可實現全國通賠的省外車輛,在我省高速公路發生僅造成車輛損失,各方對基本事實無爭議,單車損失估價5000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負責直接定損理賠,
第八條 發生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速公安交警應當按照簡易程式的規定,及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責任方的事故車輛承保保險公司未實現全國通賠的;
(二)當事人之間對交通事故事實、成因及責任有爭議的;
(三)有一方的車輛損失金額估價超過5000元的;
(四)當事人或保險公司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其他情形。
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隊指揮中心接到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報警後,將向當事人瞭解簡要情況。對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電話指導當事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立警示標誌,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事故現場和車輛碰撞部位進行拍照。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引導當事人互留聯繫電話,交換駕駛證等有效證件,自行撤離現場,共同前往就近的快處快賠假日服務站進行處理。
對應當自行撤離而拒不撤離現場造成交通擁堵的,依法處以200元罰款,當事人有其它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不適用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發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於“快處快賠假日服務站”,
(一)造成人員傷亡或車內貨物損失的;
(二)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三)機動車未懸掛號牌或無有效號牌、無檢驗合格標誌、無交強險標誌的;
(四)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五)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六)一方當事人逃逸的;
(七)涉嫌治安糾紛或刑事犯罪的;
(八)未造成路產損失的單方事故;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