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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公司安全檢查不規範,溫嶺警方開5.5萬“反恐罰單”!

反恐

看到這個詞的時候

腦補畫面是這樣的

以為遭到了恐怖襲擊?

有恐怖分子?

什麼情況?

溫嶺警方開出5.5萬反恐罰單

收到“反恐罰單”

並不意味就是恐怖行為

但是會因此支付巨額的罰款

而且這些“涉恐”行為

很可能發生在我們身邊

近日,在“除毒瘤淨土壤”、“迎接十九大、忠誠保平安”行動中,溫嶺某液化氣公司因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以下簡稱《反恐法》),領到一張5.5萬元的“反恐罰單”。

9月28日,溫嶺市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一家液化氣公司開出了金額為5.5萬的罰單!

這是自《反恐法》出臺以來,溫嶺市公安局依據該法對轄區液化氣公司因未按規定對進入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交通工具進行檢查開出的第4張罰單。

9月20日

溫嶺市公安局治安大隊民警在檢查中發現轄區某液化氣公司未按照《反恐法》的規定對進入生產作業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當場進行警告並責令改正。

9月25日

下午,治安大隊民警再次對這家液化氣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其仍未按照相關要求落實改正措施,

違反了《反恐法》的相關規定。

9月28日

溫嶺市公安局依法對這家液化氣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並對1名責任人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防範恐怖襲擊重點目標的管理、營運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防範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義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

或者未配備防範和處置設備、設施的;

(三)未落實工作機構或者責任人員的;

(四)未對重要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或者未將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五)對公共交通運輸工具未依照規定配備安保人員和相應設備、設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視頻圖像資訊系統值班監看、資訊保存使用、運行維護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動承辦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的管理單位未依照規定對進入大型活動場所、機場、火車站、碼頭、城市軌道交通站、公路長途客運站、口岸等重點目標的人員、物品和交通工具進行安全檢查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陳淑倩)

公安機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陳淑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