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紀律」紀委節日提醒(三):職工福利可以發,但工會費使用不能太任性,因為後果嚴重

全國總工會

反腐同時應推進職工正常福利

全國總工會就員工福利發放的相關規定做出明確解釋:會費組織看電影、春秋遊等活動,均屬於合理範疇。文件附後。

有些單位以反腐的名義,

反掉了職工的合規福利,實不應該,是嚴重錯誤的!屬於我們自己的合規權利,儘管大膽去爭取!

全國總工會下發《關於〈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全文附後),針對一些實際問題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以便於基層操作。

全總工會認為,在反腐的同時,應該積極推進普通職工特別是一線職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職工住宿、就餐、醫療等集體福利,加大對困難職工幫扶救助,以及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等。

▌哪些福利,職工可以有?

▌“逢年過節”都是什麼節

《補充通知》首次明確“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7個法定節日,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日。

▌但這些開支,不能有

但是工會經費使用不可任性

切勿觸碰黨紀紅線

工會經費,是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工會經費的收入來源除了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外,更多的是來自單位撥繳、補助或上級工會轉撥、補助的經費等。因此,工會經費的性質具有公共財產屬性,當然屬於“公款”的範疇。

為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範、有效,真正惠及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及其補充通知(工財發[2014]69號),對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原則、範圍、嚴格使用作出了全面的規定。

除此之外,有關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又散見於《工會法》、全國總工會、財政部等單獨或聯合發文的通知、規定、復函等之中。除了國家層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加強工會經費管理也出臺了相關規定。在翻看這些工會規定的時候,不難發現黨紀黨規對工會規定的影響:

以《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為例,在文頭旗幟鮮明地指出發文目的:“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檔精神”。這既是党的領導的體現,同時也反映出工會規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黨內規定的具體化。

以案說紀

——兼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的幾種情形

典型案例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

那麼,他們用工會經費給會員發放購物卡,違反了什麼規定?工會經費應該怎樣給員工發福利呢?

《全總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對工會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支出的範圍,進行了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式的限定。

正面清單: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例如江蘇省總工會《關於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試行)》對全總的《通知》標準進行了細化:“少量”的標準是指每位會員全年所有節日慰問合計總額不得超過1000元,慰問形式主要是實物;基層工會對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以發放同等價值的蛋糕券,慰問標準為人均不得超過300元。

負面清單:不準將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俗稱“八個不准”,

其中之二——不准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對照上述規定,案例中工會主席祝某的行為,錯在哪裡?

■一次性發放1500元/人

哪兒不對:逢年過節(國家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節日慰問品(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會員全年總額要控制在1000元內

■以補發節假日和生日慰問名義

哪兒不對:八個不准之二——不准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或許,這一工會主席的出發點也許是好的,是為單位職工謀福利。但是,在當前這種“反腐、反四風、嚴格執行八項規定”高壓政策下,稍微越過任何一條“高壓線”,都會被燒得遍體鱗傷,等待越線者的只有黨紀國法的處分。

提請注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領導幹部也要被問責。

☆黨規黨紀依據:

①《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了對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進行問責。

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紀法銜接條款)

案例一:四川省成都市某縣教育局工會主席陳××(黨員,2012年4月至今任某縣教育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縣教育工會主席)利用擔任縣教育工會主席的職務便利,指示工會財務人員以“公務餐費”名義,將個人私人聚餐費用2700元在單位工會財務報銷,予以侵吞。

2016年7月22日,經該縣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經縣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收繳其違規獲取的2700元。

案例中工會主席陳某的行為,錯在哪裡?

《全總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八個不准之八——不准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陳××利用職務之便將因私花費“變花樣”藏入公務報銷之中,這樣的變相公款吃喝行為,本質上反映的是個人紀律和規矩意識的淡薄。正因為不敬畏紀律,才敢踩踏制度紅線、衝破規矩的約束。陳××最終受到了紀律懲罰,這警告我們,紀律和規矩是不可觸碰的底線。作為黨員幹部,要念好紀律的“緊箍咒”、繃緊規矩的“一根弦”,做到嚴格自律、公私分明,該自掏腰包的,決不讓公家報銷一分錢,莫因貪小而為之,始終守住清正廉潔的底線。

☆黨紀處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党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幾種常見違紀情形:

(2)用工會經費報銷(列支)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這裡要視具體情況來定。巡查中發現有的單位在工會列支年度家屬慰問金,有的單位在工會經費列支老幹部慰問金或慰問物品,有的單位用工會經費墊付食堂費用等的行為,都屬於違反《工會會計制度》(財政部印發,財會[2009]7號)等關於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3)單位行政利用工會帳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除《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其他公有資金轉入工會帳戶的可以認定為“小金庫”,但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式的補助除外。

一是有上述行為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其他違法行為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二是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來定性處理。又有可能涉及到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法條連結:設立“小金庫”和適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若干規定的解釋(2007年7月24日 中紀發[2009]20號)。

但是工會經費使用不可任性

切勿觸碰黨紀紅線

工會經費,是工會依法取得並開展正常活動所需的費用。工會經費的收入來源除了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外,更多的是來自單位撥繳、補助或上級工會轉撥、補助的經費等。因此,工會經費的性質具有公共財產屬性,當然屬於“公款”的範疇。

為使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更加規範、有效,真正惠及廣大職工群眾和工會會員,《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總工辦發[2014]23號)及其補充通知(工財發[2014]69號),對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原則、範圍、嚴格使用作出了全面的規定。

除此之外,有關基層工會與單位行政方面有關費用劃分的法律、法規,又散見於《工會法》、全國總工會、財政部等單獨或聯合發文的通知、規定、復函等之中。除了國家層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加強工會經費管理也出臺了相關規定。在翻看這些工會規定的時候,不難發現黨紀黨規對工會規定的影響:

以《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為例,在文頭旗幟鮮明地指出發文目的:“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眾的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檔精神”。這既是党的領導的體現,同時也反映出工會規定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黨內規定的具體化。

以案說紀

——兼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的幾種情形

典型案例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

那麼,他們用工會經費給會員發放購物卡,違反了什麼規定?工會經費應該怎樣給員工發福利呢?

《全總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及其《補充通知》對工會經費的支出範圍,包括職工集體福利方面的支出的範圍,進行了正面清單+負面清單式的限定。

正面清單:由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於工會組織逢年過節(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的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少量”的標準,由省級工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會員個人和家庭發生困難情況的補助,以及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等。

例如江蘇省總工會《關於貫徹落實全國總工會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試行)》對全總的《通知》標準進行了細化:“少量”的標準是指每位會員全年所有節日慰問合計總額不得超過1000元,慰問形式主要是實物;基層工會對會員本人過生日的慰問,可以送生日蛋糕等慰問品,也可以發放同等價值的蛋糕券,慰問標準為人均不得超過300元。

負面清單:不準將工會經費用於服務職工群眾和開展工會活動以外的開支。俗稱“八個不准”,

其中之二——不准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對照上述規定,案例中工會主席祝某的行為,錯在哪裡?

■一次性發放1500元/人

哪兒不對:逢年過節(國家法定節日)向全體會員發放少量節日慰問品(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每位會員全年總額要控制在1000元內

■以補發節假日和生日慰問名義

哪兒不對:八個不准之二——不准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津貼、補貼、獎金。

或許,這一工會主席的出發點也許是好的,是為單位職工謀福利。但是,在當前這種“反腐、反四風、嚴格執行八項規定”高壓政策下,稍微越過任何一條“高壓線”,都會被燒得遍體鱗傷,等待越線者的只有黨紀國法的處分。

提請注意: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的領導幹部也要被問責。

☆黨規黨紀依據:

①《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了對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的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應當進行問責。

②《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黨組織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違反有關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適用紀法銜接條款)

案例一:四川省成都市某縣教育局工會主席陳××(黨員,2012年4月至今任某縣教育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縣教育工會主席)利用擔任縣教育工會主席的職務便利,指示工會財務人員以“公務餐費”名義,將個人私人聚餐費用2700元在單位工會財務報銷,予以侵吞。

2016年7月22日,經該縣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經縣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陳××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收繳其違規獲取的2700元。

案例中工會主席陳某的行為,錯在哪裡?

《全總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通知》八個不准之八——不准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陳××利用職務之便將因私花費“變花樣”藏入公務報銷之中,這樣的變相公款吃喝行為,本質上反映的是個人紀律和規矩意識的淡薄。正因為不敬畏紀律,才敢踩踏制度紅線、衝破規矩的約束。陳××最終受到了紀律懲罰,這警告我們,紀律和規矩是不可觸碰的底線。作為黨員幹部,要念好紀律的“緊箍咒”、繃緊規矩的“一根弦”,做到嚴格自律、公私分明,該自掏腰包的,決不讓公家報銷一分錢,莫因貪小而為之,始終守住清正廉潔的底線。

☆黨紀處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党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其他幾種常見違紀情形:

(2)用工會經費報銷(列支)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這裡要視具體情況來定。巡查中發現有的單位在工會列支年度家屬慰問金,有的單位在工會經費列支老幹部慰問金或慰問物品,有的單位用工會經費墊付食堂費用等的行為,都屬於違反《工會會計制度》(財政部印發,財會[2009]7號)等關於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3)單位行政利用工會帳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除《工會法》規定的資金來源外,其他公有資金轉入工會帳戶的可以認定為“小金庫”,但政府以及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規定程式的補助除外。

一是有上述行為但資金用途符合規定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其他違法行為處理)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二是根據資金的具體用途來定性處理。又有可能涉及到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法條連結:設立“小金庫”和適用“小金庫”款項違紀行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若干規定的解釋(2007年7月24日 中紀發[2009]2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