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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農村宅基地三大新變化,關乎每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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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改革在不斷的變化推進,2017兩會之後,又產生了新變化,這些新變化將會影響到每一個農村人。

一、把本該屬於宅基地的權利還給農民

在兩會上提出,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的建設用地入市制度,賦予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租賃、出讓、入股的權能,明確其入市範圍途徑。

小編認為,在以前,改變農村土地的用途無非是收歸國有。在關於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上,政府和農民存在一定的競爭關係,

某些地方政府很大一部分的財政收入是靠賣地,這樣就導致原本是農民的土地,反而給農民的補償非常少。這樣的做法引發了大量的拆遷糾紛。

於是,在這次兩會上,發放檔,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立入市,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和國有土地同權同價。這樣一來,農民就可以不通過地方政府,直接用出讓、租賃、入股等多種方法,

從而實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二、建立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

在兩會上提出,改革和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試著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對於自願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的意願,改革宅基地相關審批制度。

小編認為,對於那些已經在城鎮落戶了的農民來說,

宅基地可以在自願的前提下,有償退出,並由村集體出錢購買,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這對農民來說不一定就是個壞事。在以後,對於一些一戶多宅或是超出面積的,很可能直接採取手段徵稅或是回收。

三、管住地方政府的權力,縮小征地範圍

在兩會上提出,縮小土地徵收範圍,進一步的完善土地徵收制度,探索和制定相關徵收目錄。嚴格的界定公共利益的用地範圍,

進一步完善被征地農民規範、合理、多元的保障機制。

小編認為,在現實生活中,土地管理法沒有對什麼是公共利益作出一個明確的界定範圍,因此導致了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出現了違規徵用農民集體土地,將土地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專案建設等現象。

在對農民的 補償方面確實十分的不公平。

此次兩會做出的新變化,將對農民產生很多的積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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