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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決議對外提供借款擔保,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

甲是公司股東之一。甲向乙借款,乙要求公司提供擔保。

公司與甲、乙簽訂了擔保合同,並向乙提供了公司同意為甲對該筆借款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此後甲未按期償還借款,乙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償還借款,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審理過程中,公司提出股東會決議是偽造的,決議所蓋公章與真實印章不一致,屬於無效決議,公司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乙提供抗辯,認為股東會決議上的印章與擔保合同的印章一致,

乙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

【律師分析】

以上爭議的主要問題是:股東會決議無效,是否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股東會決議屬於公司內部程式,不影響對外行為的效力。

根據《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但是該條規定屬於公司內部的管理性規範,對公司及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主體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外沒有約束力。

2、乙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

屬於善意相對人。

在簽署擔保合同過程中,股東會決議由公司提供。乙作為債權人,已經要求公司提供股東會決議,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同時,乙不存在與公司及股東、董事、監事、高管等主體惡意串通的行為,屬於善意相對人。

綜上,在上述案例中,即使股東會決議被認定為無效,不影響擔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文丨李彥軍律師 公司業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