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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指導意見出臺!共用單車押金將實現即還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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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津雲”—前沿新聞記者從天津市交通運輸委獲悉,2017年1月中旬以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天津市大量湧現,發展勢頭迅猛。按照天津市領導 指示,天津市交通運輸委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了反復的研究和論證,

推動規範互聯網自行車管理工作,牽頭起草《天津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 稿)》(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天津市交通運輸委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天津市實際,對《暫行辦法》進行充實完善,調整為《天津市關於鼓勵規範發展互聯網租賃 自行車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並對《指導意見》進行解讀。

重點解讀

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定位和基本原則

結合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功能和服務特點,提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 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本市支援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

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堅持“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 管理、融合發展、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則。

二、如何解決車輛亂停亂放問題

《指導意見》就車輛停放秩序從三個方面加以規範:一是明確市、區兩級政府監管職責。二是明確企業主體責任,以及在配備運維人員、制定應急預案等方面的要求。三是要求使用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做到文明騎行、規範停放。

三、如何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

首先,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應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其次,企業應嚴格區 分企業自有資金和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在本市開立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並與銀行簽訂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

實施專款專用, 接受交通、金融部門監管,防範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風險。此外,《指導意見》明確了相關支付結算要求,並要求企業退出運營前要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 及預付資金。

四、如何保障承租人權益

五、如何保障網路和資訊安全

要求運營企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將伺服器設在中國大陸境內,不得利用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資訊,

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資訊提供便利。

《指導意見》全文:

為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規範有序發展,更好地滿足公眾出行需求、有效解決城市交通出行“最後一公里”問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構建綠色出行體 系、維護良好城市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運輸部等10部委《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 見》(交運發〔2017〕10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展改革委、財務部《關於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的指導意見》(建城〔2012〕133 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天津市實際,經天津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三個著力”的重要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 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圍繞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全面建成高品質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 化大都市奮鬥目標,解放思想、創新競進,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大力推進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優先滿足市民公共交通換乘及短距離出行需求為導向,鼓 勵市民綠色出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管理和規範,維護城市良好形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使各種交通方式銜接更為合理高效;通 過加強管理,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本市支援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三)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融合發展、多方共治”的原則。結合本市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安全狀況,以及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戰 略,建立與我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和安全穩定運行。合理佈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推動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

二、各方責任

(一)市級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 調;市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投放車輛的登記、通行秩序管理和制定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並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及交通違法 等行為;市市容園林部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市容市貌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定設置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設施和占綠毀 綠、亂堆亂放行為進行處罰;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對運營企業採購車輛的品質監督,針對車輛品質、人員配 備、車輛完好率、應急處置、車輛使用年限和報廢回收等方面,指導自行車行業協會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團體標準;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路安全監管,保障承租人資訊安全;市交通運輸委、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企業經營行為、資金 專用帳戶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承租人資金風險;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金融工作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二)區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所屬區域內非機動車停放點位施劃工作,並做好停放標誌的設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監督管理、停放區域環境衛生作業等工作。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

(四)承租人。自覺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定約定,做到文 明用車、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等,不得蓄意破壞、盜竊;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不得違反規定載人, 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未滿12周歲的兒童禁止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三、引導企業規範發展

(一)建立准入機制。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本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設立服務機構;在本市開立企業 資金專用帳戶;具備與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運維技術人員及企業管理人員;在開始提供租賃服務前20日內將企業基本資訊、內部 管理制度文本、與承租人的電子協定樣本、運營模式、車輛投放數量等材料報送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於本指導 意見發佈之日起20日內報送相關材料;將管理所必需的資料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並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應資料;依法依規經 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強化車輛管理。在本市投入市場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要求,性能安全,按 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於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20日內為投入市場運營 的車輛辦理登記;車輛應具備即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加裝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慧通訊控制模組的智慧鎖,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四)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企業應公佈符合有關規定的計費標準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 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結算,並與其簽訂協定,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應建立完 善承租人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在本市開立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並與銀 行簽訂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部門監管,防範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風險。

(五)保障承租人資訊安全。企業所採集的承租人身份資訊不得擅自公開、洩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證註冊身份資訊安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

(六)規範停放秩序。企業應根據車輛投放的數量組建專業服務管理隊伍,負責對集中停放點位的車輛停放實施管 理,同時配置相應的車輛固定設備;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承租人用 車停車需求;制定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重點地區車輛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確保車輛停放規範有序;針對承租人制定安全騎行規範、停放守 則、文明用車獎懲及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等,通過運用電子圍欄等新的技術模式,有效規範承租人停車行為,並協助管理部門對承租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七)建立退出機制。企業實施收購、兼併、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承租人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退出運營前應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及預付資金,並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的,按相關部門要求退出。

四、保障機制

(一)做好監督管理。各級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重要意義,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實現資訊共用,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宣導多方共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鼓勵制定發佈行業公約等自律規則,貫徹實施相關標準,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鼓勵公眾共同參與治理,形成企業主體、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

(三)建立誠信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及相關人員資訊在本市市場主體信 用資訊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建立誠信考核機制,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通過協力廠商機構對運營企業服務品質進行綜合評 價,並按規定公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要建立承租人誠信體系,對不文明行為和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四)加強輿論宣傳。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和引導,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多種形式,積極宣導市民遵紀守法、文明騎行、規範停放,共同維護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會公眾治理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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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天津“三個著力”的重要要求,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 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用的發展理念,圍繞市第十一次黨代會提出的全面建成高品質小康社會、建設社會主義現代 化大都市奮鬥目標,解放思想、創新競進,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大力推進交通運輸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優先滿足市民公共交通換乘及短距離出行需求為導向,鼓 勵市民綠色出行;落實政府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進一步強化管理和規範,維護城市良好形象;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資源,使各種交通方式銜接更為合理高效;通 過加強管理,促進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

(二)功能定位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服務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資訊,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提供自行車租賃服務的經營活動。本市支援發展跨企業、跨品牌的租賃平臺服務,不鼓勵發展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三)基本原則

堅持“服務為本、改革創新、規範有序、屬地管理、融合發展、多方共治”的原則。結合本市道路通行條件和交通安全狀況,以及公共交通優先的發展戰 略,建立與我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保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和安全穩定運行。合理佈局慢行交通網絡和自行車停車設施,積極推進自行車道建設,推動公共租賃自行車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融合發展。

二、各方責任

(一)市級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與城市公共交通融合發展的政策制定和統籌協 調;市公安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投放車輛的登記、通行秩序管理和制定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並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以及交通違法 等行為;市市容園林部門負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影響市容市貌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違反規定設置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設施和占綠毀 綠、亂堆亂放行為進行處罰;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依法規範和維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市場經營秩序,負責對運營企業採購車輛的品質監督,針對車輛品質、人員配 備、車輛完好率、應急處置、車輛使用年限和報廢回收等方面,指導自行車行業協會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團體標準;網信、通信、公安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 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路安全監管,保障承租人資訊安全;市交通運輸委、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監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企業經營行為、資金 專用帳戶和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承租人資金風險;市發展改革、城鄉建設、金融工作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二)區級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所屬區域內非機動車停放點位施劃工作,並做好停放標誌的設置和停放秩序日常監督管理、停放區域環境衛生作業等工作。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

(四)承租人。自覺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服務協定約定,做到文 明用車、安全騎行、規範停放;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設施等,不得蓄意破壞、盜竊;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不得違反規定載人, 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未滿12周歲的兒童禁止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三、引導企業規範發展

(一)建立准入機制。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在本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設立服務機構;在本市開立企業 資金專用帳戶;具備與管理需要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固定辦公場所、運維技術人員及企業管理人員;在開始提供租賃服務前20日內將企業基本資訊、內部 管理制度文本、與承租人的電子協定樣本、運營模式、車輛投放數量等材料報送至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於本指導 意見發佈之日起20日內報送相關材料;將管理所必需的資料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並按照相關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相應資料;依法依規經 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強化車輛管理。在本市投入市場運營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符合國家、行業技術標準要求,性能安全,按 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市公安機關非機動車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已在本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於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20日內為投入市場運營 的車輛辦理登記;車輛應具備即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加裝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慧通訊控制模組的智慧鎖,鼓勵使用國產的衛星導航定位系統。

(四)保障承租人資金安全。企業應公佈符合有關規定的計費標準和方式,實行明碼標價;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 非銀行支付機構進行資金結算,並與其簽訂協定,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鼓勵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收取押金的,應建立完 善承租人押金退還制度,加快實現“即租即押、即還即退”;嚴格區分企業自有資金和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在本市開立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並與銀 行簽訂押金、預付資金專用帳戶資金使用監管協議,實施專款專用,接受交通、金融部門監管,防範承租人押金、預付資金風險。

(五)保障承租人資訊安全。企業所採集的承租人身份資訊不得擅自公開、洩露或向他人提供,保證註冊身份資訊安全,保護承租人合法權益。

(六)規範停放秩序。企業應根據車輛投放的數量組建專業服務管理隊伍,負責對集中停放點位的車輛停放實施管 理,同時配置相應的車輛固定設備;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提供服務的車輛,根據停車點車輛飽和情況及時調度轉運車輛,最大限度滿足承租人用 車停車需求;制定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重點地區車輛管理應急處置預案,建立應急工作機制,確保車輛停放規範有序;針對承租人制定安全騎行規範、停放守 則、文明用車獎懲及個人信用評價體系等,通過運用電子圍欄等新的技術模式,有效規範承租人停車行為,並協助管理部門對承租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七)建立退出機制。企業實施收購、兼併、重組或者退出市場經營的,必須制定合理方案,確保承租人合法權益和資金安全;退出運營前應向社會公示,退還承租人押金及預付資金,並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不履行企業管理主體責任和行業自律要求的,按相關部門要求退出。

四、保障機制

(一)做好監督管理。各級管理部門要充分認識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重要意義,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實現資訊共用,做好相關服務和管理,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宣導多方共治。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鼓勵制定發佈行業公約等自律規則,貫徹實施相關標準,加強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鼓勵公眾共同參與治理,形成企業主體、政府監管、多方參與的社會治理體系。

(三)建立誠信體系。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本市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及相關人員資訊在本市市場主體信 用資訊公示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天津)上公示;建立誠信考核機制,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定期通過協力廠商機構對運營企業服務品質進行綜合評 價,並按規定公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要建立承租人誠信體系,對不文明行為和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並建立相應的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四)加強輿論宣傳。加強社會輿論宣傳和引導,充分利用多種媒體和多種形式,積極宣導市民遵紀守法、文明騎行、規範停放,共同維護城市交通秩序,形成社會公眾治理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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