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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監部門致龍華一美髮店:當初對我愛理不理,如今只好對你強制處理!

有這樣一家美髮店

讓龍華區衛監執法人員“追”了好久

而美髮店是這樣“回應”的

???

無證不停業

去年10月份的時候

當執法人員巡查到這家“首都美髮店”時

發現該店的衛生許可證9月底已過期

但還拿著過期無效的證照在繼續營業

現場也查到2張顧客消費單據

調查不配合

執法人員提出問題要求該店持證經營

負責人拒絕配合在執法文書上簽字確認

告知不簽字

確定該店未持有效衛生許可證違法經營

下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時也拒絕簽字

最後執法人員只好採取留置送達

處罰不接收

負責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

三個工作日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

衛監部門依法給予罰款999元的行政處罰

結果按照程式送達處罰決定書時

該店負責人還是採取不接受的態度

催告不理會

在處罰決定書送達15天后

該店仍未履行繳納相應罰款

執法人員只能留置送達催告書

全程不配合

在收到催告書後10日內仍未繳罰款

該店在收到處罰決定書後

也沒有申請行政覆議或向法院起訴

就是全程不配合

當初的你對我愛理不理

今天的我只好強制處理

該美髮店負責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未向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或寶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並且6個月內未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起訴,龍華區衛生監督所決定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其移交法院處理。

其實,回頭看看這個案例,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真的這麼難嗎?就算是不會,衛監蜀黍都可以手把手教你啊~

提醒各位老闆,別以為抱著打死不配合的態度就能僥倖逃過處罰!挑戰法律違法無證經營最終遭罪的還是自己,合法經營才是正道!

也提醒大家如果想要美容美髮,還是要選擇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的門店消費,持證經營的場所才能更好地避免健康安全隱患,這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一種保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八條

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覆核一次。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 衛生品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 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 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授權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

當初的你對我愛理不理

今天的我只好強制處理

該美髮店負責人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未向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或寶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覆議,並且6個月內未向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起訴,龍華區衛生監督所決定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將其移交法院處理。

其實,回頭看看這個案例,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真的這麼難嗎?就算是不會,衛監蜀黍都可以手把手教你啊~

提醒各位老闆,別以為抱著打死不配合的態度就能僥倖逃過處罰!挑戰法律違法無證經營最終遭罪的還是自己,合法經營才是正道!

也提醒大家如果想要美容美髮,還是要選擇持有有效衛生許可證的門店消費,持證經營的場所才能更好地避免健康安全隱患,這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一種保護。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八條

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覆核一次。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 衛生品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 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 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 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授權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佈。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