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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發佈|鬥潭片區危舊房治理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出來啦!

▏信安街道人大主任陳永紅到現場辦組織討論徵求補償安置方案

▏9月30日晚,鬥潭徵收工作組張貼公告。

@各被徵收人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規定,柯城區人民政府已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鬥潭片區危舊房治理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房屋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現將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房屋徵收範圍和柯城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www.kecheng.gov.cn)予以公佈,徵求意見。

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限為2017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如有建議或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關於公開徵求《鬥潭片區危舊房治理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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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電子郵件反映意見。請將意見發送至“qzskczqb@sina.com”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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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來信反映意見。請將來信寄至“衢州市柯城區雙港路180號衢州市柯城區征遷管理辦公室”或者“衢州市柯城區浮石路188號衢州市柯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並請在信封上注明“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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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來訪反映意見。來訪地點:衢州市柯城區鬥潭夕陽紅路17號一樓、衢州市北門街134號信安街道幸福影院內、衢州市江濱路22號信安街道鬥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照料中心分別設置意見登記處和意見箱,

以書面形式提出或投入意見箱。聯繫電話:0570-3032939。

提出意見的單位或個人,請如實告知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鬥潭片區危舊房治理改造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為加快鬥潭片區危舊房治理改造進程,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隱患,

改善人居環境,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4號)《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以及《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助和獎勵標準》(衢政辦發〔2017〕64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專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徵收補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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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範圍

東至北門街、南至鬥潭湖、西至衢江中路、北至西安路(具體徵收範圍以規劃部門公佈的徵收範圍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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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約騰空期限

本項目簽約騰空期限為45天,具體起止日期由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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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徵收部門和實施單位

(一)徵收部門為柯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徵收實施單位為柯城區征遷管理辦公室,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柯城區信安街道、府山街道、荷花街道配合做好房屋徵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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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償安置

(一)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含裝修及附屬物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其他有關補償。

2.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住宅房屋:

回遷安置地點:鬥潭東區(期房)、鬥潭西區(期房),具體戶型套數以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為准。

異地產權調換地點:錦西家園(期房),360套,戶型建築面積40平方米-60平方米。

商業用房:

產權調換地點:鬥潭回遷安置社區(期房),具體套型套數以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為准。

(2)選房原則

①按照先簽約且按期騰空先選擇的原則進行,具體選房辦法另行公告。

②按照可安置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③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但被徵收人要求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除外。

(3)價差結算

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

異地安置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

回遷安置住宅房屋:被徵收房屋價值按市場評估價確定,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以下產權調換房屋結算優惠:

①等面積部分結算優惠

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等同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不含附屬房[1]面積、“住改商”面積)按市場評估價下浮20%結算。

②上浮安置面積結算優惠

產權調換房屋設置電梯的,考慮到公攤因素,每戶可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含附屬房面積、“住改商”面積)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積,上浮安置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計算,上浮面積內電梯公用部分面積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不支付房款,其餘面積按4000元/平方米結算,再超出部分面積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積結算優惠(電梯公用部位面積除外)。

③托底增購面積結算優惠

被徵收房屋面積小,上浮後安置面積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購至60平方米,增購部分按市場評估價下浮20%結算。

經聯合確認小組認定“住改商”的被徵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購面積結算的,需托底增購面積中“住改商”部分面積不享受下浮20%結算優惠。

④同一被徵收人在此次徵收範圍內有二戶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過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積結算優惠和托底增購面積結算優惠。

(二)相關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1.房屋價值、裝修及附屬物補償

房屋(含土地)和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2.搬遷費

(1)住宅房屋: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內(含60平方米)的搬遷費為2000元/戶;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10元/平方米計發。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計發。被徵收房屋內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機械設備等大型設施及大型生產設備的,其搬遷安裝費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或評估機構確定。

(3)支付次數: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支付2次搬遷費。

(4)本專案涉及的D級危房,在D級危房解危時已支付的搬遷費不再重複計發。

3.臨時安置費

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

(1)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元/月·平方米的標準計發;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4‰計發,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

(3)支付時間: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從搬遷之月起計算到安置房交付後的6個月止;選擇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異地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內將被徵收人安置完畢;選擇產權調換回遷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內將被徵收人安置完畢;其中,本專案涉及的D級危房被徵收人的安置期限自補償協議生效之月起算。超過以上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本專案涉及的D級危房,在D級危房解危時已支付的臨時安置費不再重複計發。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5%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3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

徵收決定發佈時已停業閒置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停產停業補償。

5.超設定條件容積率土地使用權補償

被徵收房屋評估涉及設定容積率及超設定容積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在實際評估時由評估機構考慮容積率修正因素。

6.各類獎勵標準

(1)配合房屋徵收調查、評估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調查、評估規定時間內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被徵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且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的,按戶給予分段累計獎勵,其中: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獎勵;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給予25元/平方米獎勵。

(2)按期騰空搬遷獎勵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簡稱起始之日)起至被徵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起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6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徵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

商業用房:起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6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8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6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3)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為促進房屋的整體及整片拆除,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徵收人另行給予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被徵收人房屋按居住單元和樓幢為單位,沒有單元和樓幢的按自然區間劃分組片。一個單元(或組)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每戶給予單元(組)簽約獎勵10000元;一幢樓房(或片)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每戶給予樓幢(片)簽約獎勵10000元。

單元和樓幢(組片)的劃分在徵收調查結果公示時一併公示,以房屋自然單元、樓幢和連片及適當的戶數為區間進行劃分。

(4)貨幣化安置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且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房屋徵收部門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20%給予獎勵。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為非國有資產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

被徵收房屋為企業所有的,再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補助。

(5)購房補助

7.“戶”的認定

各類補助和獎勵中“戶”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證為一戶;持有共有權證的,按一戶認定;一證中房屋有多種用途的,仍按一戶認定;公房以租賃合同為依據,一份合同認定為一戶。單獨持證的架空層、儲藏室(車庫)不按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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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辦法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

(一)評估辦法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採用相同方法、標準結合區位、品質、樓層、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負責房屋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申請覆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覆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覆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評估機構的確定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以下方式選定:

(1)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公佈之日起10日內,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所有被徵收人均參與選擇並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則為協商選定成功;

(2)未能協商選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確定,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需超過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半數以上共同選擇了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通過多數確定;

(3)未能協商選定或多數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抽籤、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

2.參加投票確定、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徵收範圍內公告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3.協商選定、投票確定和隨機確定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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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徵收人的確認

(一)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確認。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書確定的房屋所有權人確認。

(三)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確權法律文書確認。

(四)其它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認;仍不能確認的,按照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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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用途和建築面積的確定

(一)已登記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准。

(二)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未經登記的建築、未明確用途的房屋、未經批准改變登記用途的房屋,根據《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條的規定及有關政策執行。

(三)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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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收益金收取相關規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對象:房屋徵收範圍內,將原行政劃撥或出讓的非經營性國有土地改變為商業用途的被徵收人。

(二)土地收益金具體繳納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試行)》(衢政辦發〔2013〕6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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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單位住宅公房相關規定

徵收國有(控股)單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購房條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按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徵收人達成解除租賃關係的,徵收人可以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簡稱換房續約),被徵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承租人符合換房續約並經房屋租賃雙方協議解除租賃關係的,由被徵收人對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助,貨幣補助標準為原租賃房屋徵收補償評估價值的35%。

房屋承租人房改購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區徵收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實施辦法》(衢政發〔2017〕3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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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最低補償建築面積(54平方米),且被徵收人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54平方米予以補償。

(二)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54平方米;被徵收人對54平方米以內或者被徵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54平方米且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下浮20%結算。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審核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審核辦法》(衢住建辦〔2016〕21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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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住房保障優先配租

經審查符合住房保障優先配租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可根據住房保障有關政策優先給予實物配租,按《衢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住房保障優先配租暫行辦法》(衢政辦發〔2013〕3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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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子女就學相關規定

被徵收人憑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審核證明以及相關戶籍證明,經柯城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其子女可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學區或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入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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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以上的,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的,徵收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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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騰空房屋的辦理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騰空期限內騰空房屋(以驗收可拆為准),結清水、電費等全部應支付費用,並申請房屋、土地註銷登記。逾期未騰空房屋的,按徵收補償協議約定執行。

被徵收人應當自行與承租人妥善處理好房屋騰空事宜,因房屋租賃關係影響房屋騰空的,由被徵收人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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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償決定

補償協定簽訂後,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義務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定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柯城區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

柯城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送達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並選擇補償方式。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徵收人,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柯城區人民政府在補償決定中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騰空的,由柯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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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事項

方案未盡事宜,按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及其他有關政策執行。房屋徵收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出臺重大調控政策給房屋徵收工作造成影響的,相應方案另行研究調整。

方案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於鬥潭片區治理改造徵收指揮部

編輯: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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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償安置

(一)補償方式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

被徵收房屋價值補償(含裝修及附屬物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及其他有關補償。

2.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房屋基本情況

住宅房屋:

回遷安置地點:鬥潭東區(期房)、鬥潭西區(期房),具體戶型套數以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為准。

異地產權調換地點:錦西家園(期房),360套,戶型建築面積40平方米-60平方米。

商業用房:

產權調換地點:鬥潭回遷安置社區(期房),具體套型套數以房屋徵收部門另行公佈為准。

(2)選房原則

①按照先簽約且按期騰空先選擇的原則進行,具體選房辦法另行公告。

②按照可安置面積就近上靠原則,選擇產權調換房屋。

③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但被徵收人要求小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的除外。

(3)價差結算

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

異地安置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結算。

回遷安置住宅房屋:被徵收房屋價值按市場評估價確定,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以下產權調換房屋結算優惠:

①等面積部分結算優惠

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等同於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部分(不含附屬房[1]面積、“住改商”面積)按市場評估價下浮20%結算。

②上浮安置面積結算優惠

產權調換房屋設置電梯的,考慮到公攤因素,每戶可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含附屬房面積、“住改商”面積)的10%享受上浮安置面積,上浮安置面積不足6平方米的,可按6平方米計算,上浮面積內電梯公用部分面積計入房屋產權登記面積,不支付房款,其餘面積按4000元/平方米結算,再超出部分面積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取消上浮安置面積結算優惠(電梯公用部位面積除外)。

③托底增購面積結算優惠

被徵收房屋面積小,上浮後安置面積仍不足60平方米,可增購至60平方米,增購部分按市場評估價下浮20%結算。

經聯合確認小組認定“住改商”的被徵收房屋,符合享受托底增購面積結算的,需托底增購面積中“住改商”部分面積不享受下浮20%結算優惠。

④同一被徵收人在此次徵收範圍內有二戶以上合法住宅房屋的,只能享受不超過二次的上浮安置面積結算優惠和托底增購面積結算優惠。

(二)相關補償、補助、獎勵的標準

1.房屋價值、裝修及附屬物補償

房屋(含土地)和裝修及附屬物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法評估確定。

2.搬遷費

(1)住宅房屋: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在60平方米以內(含60平方米)的搬遷費為2000元/戶;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大於6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10元/平方米計發。

(2)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0元/平方米計發。被徵收房屋內有中央空調、自動扶梯、機械設備等大型設施及大型生產設備的,其搬遷安裝費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諮詢或評估機構確定。

(3)支付次數:選擇貨幣補償的,支付1次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支付2次搬遷費。

(4)本專案涉及的D級危房,在D級危房解危時已支付的搬遷費不再重複計發。

3.臨時安置費

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被徵收人,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

(1)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元/月·平方米的標準計發;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

(2)非住宅房屋: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4‰計發,每戶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

(3)支付時間:選擇產權調換的,應當從搬遷之月起計算到安置房交付後的6個月止;選擇貨幣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住宅房屋的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異地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24個月內將被徵收人安置完畢;選擇產權調換回遷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被徵收人搬遷之月起36個月內將被徵收人安置完畢;其中,本專案涉及的D級危房被徵收人的安置期限自補償協議生效之月起算。超過以上期限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2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本專案涉及的D級危房,在D級危房解危時已支付的臨時安置費不再重複計發。

4.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等其他費用)的5%給予被徵收人一次性經濟補償。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3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託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

徵收決定發佈時已停業閒置6個月以上的非住宅用房不計發停產停業補償。

5.超設定條件容積率土地使用權補償

被徵收房屋評估涉及設定容積率及超設定容積率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在實際評估時由評估機構考慮容積率修正因素。

6.各類獎勵標準

(1)配合房屋徵收調查、評估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調查、評估規定時間內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被徵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且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按時簽約的,按戶給予分段累計獎勵,其中: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給予每戶10000元的獎勵;房屋建築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且在200平方米以下(含200平方米)的部分給予50元/平方米獎勵;房屋建築面積超過2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給予25元/平方米獎勵。

(2)按期騰空搬遷獎勵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以下簡稱起始之日)起至被徵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起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6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計算。

非住宅房屋: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徵收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徵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

商業用房:起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3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6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5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其他非住宅:起始之日起20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8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21日至第35日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起始之日起第36日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3)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為促進房屋的整體及整片拆除,對符合以下條件的被徵收人另行給予單元和樓幢(組片)完全簽約獎勵:

被徵收人房屋按居住單元和樓幢為單位,沒有單元和樓幢的按自然區間劃分組片。一個單元(或組)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每戶給予單元(組)簽約獎勵10000元;一幢樓房(或片)的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全部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定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每戶給予樓幢(片)簽約獎勵10000元。

單元和樓幢(組片)的劃分在徵收調查結果公示時一併公示,以房屋自然單元、樓幢和連片及適當的戶數為區間進行劃分。

(4)貨幣化安置獎勵

被徵收人在房屋徵收決定規定期限內選擇貨幣安置,且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並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准),房屋徵收部門按下列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20%給予獎勵。被徵收非住宅房屋為非國有資產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

被徵收房屋為企業所有的,再按被徵收房屋評估補償價值(不含附屬物、裝修、超基準容積率土地等其他費用)的10%給予獎勵補助。

(5)購房補助

7.“戶”的認定

各類補助和獎勵中“戶”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一證為一戶;持有共有權證的,按一戶認定;一證中房屋有多種用途的,仍按一戶認定;公房以租賃合同為依據,一份合同認定為一戶。單獨持證的架空層、儲藏室(車庫)不按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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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辦法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確定

(一)評估辦法

被徵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具有法定資質的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採用相同方法、標準結合區位、品質、樓層、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被徵收房屋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在徵收範圍內公示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安排負責房屋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被徵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覆核評估。申請覆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並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覆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覆核。覆核後,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覆核評估申請人。

被徵收人或者房屋徵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覆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被徵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理。

(二)評估機構的確定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以下方式選定:

(1)房屋徵收部門在徵收範圍內公佈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公佈之日起10日內,由被徵收人自願選擇,所有被徵收人均參與選擇並選擇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則為協商選定成功;

(2)未能協商選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確定,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需超過半數以上;參與投票的被徵收人半數以上共同選擇了同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視為通過多數確定;

(3)未能協商選定或多數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抽籤、搖號等方式隨機確定。

2.參加投票確定、隨機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於3家。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提前3日在徵收範圍內公告隨機確定的時間和地點。

3.協商選定、投票確定和隨機確定過程與結果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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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徵收人的確認

(一)按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確認。

(二)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仲裁機構裁決書確定的房屋所有權人確認。

(三)房屋所有權人死亡的,以有效的確權法律文書確認。

(四)其它產權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認;仍不能確認的,按照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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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房屋用途和建築面積的確定

(一)已登記的房屋,其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薄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薄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薄為准。

(二)房屋徵收範圍內的未經登記的建築、未明確用途的房屋、未經批准改變登記用途的房屋,根據《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第二十二、二十八及二十九條的規定及有關政策執行。

(三)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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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收益金收取相關規定

(一)土地收益金收取對象:房屋徵收範圍內,將原行政劃撥或出讓的非經營性國有土地改變為商業用途的被徵收人。

(二)土地收益金具體繳納標準參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土地收益金收繳辦法(試行)》(衢政辦發〔2013〕65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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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單位住宅公房相關規定

徵收國有(控股)單位住宅公房(包括非成套住宅)且享受政策租金的,按下列方式予以補償:

(一)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購房條件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按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二)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被徵收人達成解除租賃關係的,徵收人可以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簡稱換房續約),被徵收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簽訂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承租人符合換房續約並經房屋租賃雙方協議解除租賃關係的,由被徵收人對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助,貨幣補助標準為原租賃房屋徵收補償評估價值的35%。

房屋承租人房改購房政策按照《衢州市區徵收公有住房辦理房改購房實施辦法》(衢政發〔2017〕3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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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保障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小於最低補償建築面積(54平方米),且被徵收人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54平方米予以補償。

(二)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不小於54平方米;被徵收人對54平方米以內或者被徵收房屋價值以內部分不支付房款,對超過54平方米且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下浮20%結算。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審核按《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審核辦法》(衢住建辦〔2016〕21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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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住房保障優先配租

經審查符合住房保障優先配租條件的房屋所有權人、公房承租人,可根據住房保障有關政策優先給予實物配租,按《衢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中住房保障優先配租暫行辦法》(衢政辦發〔2013〕3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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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子女就學相關規定

被徵收人憑徵收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審核證明以及相關戶籍證明,經柯城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其子女可在被徵收房屋所在學區或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入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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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條件

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比例達到80%以上的,徵收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的,徵收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徵收決定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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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騰空房屋的辦理

被徵收人應在徵收補償協議約定的騰空期限內騰空房屋(以驗收可拆為准),結清水、電費等全部應支付費用,並申請房屋、土地註銷登記。逾期未騰空房屋的,按徵收補償協議約定執行。

被徵收人應當自行與承租人妥善處理好房屋騰空事宜,因房屋租賃關係影響房屋騰空的,由被徵收人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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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補償決定

補償協定簽訂後,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補償協定約定義務的,被徵收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定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向柯城區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

柯城區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送達被徵收人。被徵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出意見並選擇補償方式。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應當書面告知被徵收人,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柯城區人民政府在補償決定中確定。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覆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騰空的,由柯城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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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事項

方案未盡事宜,按照《衢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衢政發〔2015〕16號)及其他有關政策執行。房屋徵收過程中,如遇國家、省、市出臺重大調控政策給房屋徵收工作造成影響的,相應方案另行研究調整。

方案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解釋。

來源於鬥潭片區治理改造徵收指揮部

編輯:盧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