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禁止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的通告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和《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
本通告所稱“孔明燈”是指以固體酒精或其它可燃物為燃料,製作材料為易燃物,利用冷熱氣流對流形成動力使其上升的物品。“孔明燈”沒有控制裝置,燃放升空後對飛機起降、高層建築、高壓電線、油庫、山林等都構成威脅,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
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燃放“孔明燈”。對現有的“孔明燈”,由所有者自行銷毀,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
對生產、銷售“孔明燈”的,由品質監督、工商等部門根據職責依法查處。
四
對燃放“孔明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因燃放“孔明燈”造成火災及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六
本通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市工商局12315,市質監局3885183,市公安局110、市森林防火辦12119、3816119。
梧州發佈
wuzhoufabu2015
梧州發佈編輯部
編輯:黎羽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