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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我省出新規:明年元旦起,晚10點至早8點禁跳廣場舞!違者最高可被罰萬元以上

“贊成45票,棄權0票,反對0票,通過!”9月30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表決通過了《貴州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2018年1月1日起這部《條例》施行後,在社區等雜訊敏感區跳廣場舞要選時間,晚上10點至第二天早上8點之間,禁止在這類區域跳廣場舞。

據介紹,《條例》是貴州省首部治理雜訊污染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了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主體責任和監管職責,細化了對社會生活雜訊、交通運輸雜訊、建築施工雜訊、工業雜訊4個方面的噪音源防治措施。

《條例》施行後,一旦個人及相關單位違法排放雜訊,將受到罰款處罰,最高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將被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針對廣受市民關注的“健身擾民”問題,《條例》進行了特別的規定,明確禁止在22時至次日8時期間,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廣場、公園等地,

使用大音量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等方式進行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在其他時間進行上述活動的,所產生的環境雜訊不得超過區域環境雜訊排放標準。但重大節慶或者經公安機關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批准的文藝演出等活動除外。

這就意味著,從明年起愛跳舞健身的市民,以後跳廣場舞不僅要選對地點,而且還要選對時間。

對違反時間或地點跳舞的行為,《條例》明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大音量音響、陀螺、響鞭先行登記保存,可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為保障《條例》貫徹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行政執法公示制度,通過全省統一的大資料平臺和政務服務網,對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行政執法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執法主體、監督方式等施行公開,

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文:李堅

編輯:宣小妹

轉自:今日安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