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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司法制度是大清制定法律的藍本,它由哪幾部分組成?

明朝是中國封建社會後期很重要的王朝,朱元璋建立大明之初,
以史為鑒,發展生產,鞏固中央集權。明朝的法制上承唐宋,下啟清朝。明朝的法制制度雖不及唐律影響深遠,卻是大清制定法律的藍本,同時也影響了日本、朝鮮等國家。

司法機關:

明朝中央司法機關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組成,合稱三法司。

刑部是中央審判機關,開始為四司,後擴展為十三清史司。地方上訴案件、地方重案要案、中央及京師地區案件。

流刑定罪後,將人犯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上報皇上批准。

大理寺是覆核機關。送上的案件,大理寺認為判決正確得當,就允許原審判機關行刑。不得當,駁回。

後改為三司會審,最後再由皇帝批准。

地方建制為省、府、縣三級。提刑安察使負責司法審判。各州縣、鄉設立申請明廳,

調解民間訴訟。

會官審錄製度

明朝有一整套的會官審錄製度,專門負責對疑難、重大案年及死刑覆核案件進行會官複審。

會官審錄製度分三司會審與圓審、朝審、大審、熱審四種。

廠衛幹干預司法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一大特點。東廠、西廠和內行廠是由太監組成的特務機關。

衛,是錦衣衛。這是皇帝的親軍,負責皇帝出入儀仗和警衛事務。從朱元璋開始,錦衣衛又以兵兼刑,管緝捕、刑獄。

廠衛的職責沒有明確規定但涉及的範圍很廣,緝捕、審判、司法的各處環節。實際權力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機關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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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務機關,各種緝捕、監視、到處派密探、番子、緹騎,無孔不入。這些探子得到情報後,直接送入宮中,他們還有行使刑訊拷打的權利。

廠衛直接參與司法審判,他們隨時到各官府查訊等,這就是所謂的“坐記”。還要以自設特別法庭,各種嚴刑逼供,殘忍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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