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司法制度是大清制定法律的藍本,它由哪幾部分組成?
司法機關:
明朝中央司法機關由刑部、大理寺、督察院組成,合稱三法司。
流刑定罪後,將人犯和案卷送大理寺覆核,上報皇上批准。
大理寺是覆核機關。送上的案件,大理寺認為判決正確得當,就允許原審判機關行刑。不得當,駁回。
後改為三司會審,最後再由皇帝批准。
地方建制為省、府、縣三級。提刑安察使負責司法審判。各州縣、鄉設立申請明廳,
會官審錄製度
明朝有一整套的會官審錄製度,專門負責對疑難、重大案年及死刑覆核案件進行會官複審。
會官審錄製度分三司會審與圓審、朝審、大審、熱審四種。
廠衛幹干預司法制度是明朝司法制度一大特點。東廠、西廠和內行廠是由太監組成的特務機關。
衛,是錦衣衛。這是皇帝的親軍,負責皇帝出入儀仗和警衛事務。從朱元璋開始,錦衣衛又以兵兼刑,管緝捕、刑獄。
廠衛的職責沒有明確規定但涉及的範圍很廣,緝捕、審判、司法的各處環節。實際權力在三法司和其他中央機關之上。
特務機關,各種緝捕、監視、到處派密探、番子、緹騎,無孔不入。這些探子得到情報後,直接送入宮中,他們還有行使刑訊拷打的權利。
廠衛直接參與司法審判,他們隨時到各官府查訊等,這就是所謂的“坐記”。還要以自設特別法庭,各種嚴刑逼供,殘忍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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