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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嗎”APP為何改名“大姨媽”失敗,商標被撤?

近日,一起“大姨媽”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裁定為無效的新聞引起了眾議。眾所周知,“大姨媽”系已有的常用詞彙,現多指代女性經期,具有明顯的描述性含義。而北京康智樂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智公司)註冊了“大姨媽及圖”商標頗受爭議,被反對者認為這種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企圖獨佔“大姨媽”商標,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商標評審委員會表示,爭議商標由康智公司就“大姨媽及圖”分別向第9類、第38類以及第42類進行了註冊,於2014年間陸續核准註冊。

該案爭議的關鍵點在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為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二)項、第(三)項所指“僅僅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等。”

爭議商標由中文“大姨媽”及圖形組成,其中圖形的造型系卡通化的女孩頭像。商標中的主要認讀部分“大姨媽”系一種親屬的稱謂,特指母親的姐姐,現已成為公眾約定俗成的對於女性月經的代名詞。

而“大姨媽”用在電腦軟體等商品上,僅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或用途系與女性月經期相關聯,不易被消費者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徵。商標評審委員會就此裁定“大姨媽及圖”商標無效。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上,或者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使用的,用於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本案中,大姨媽本是一種親戚稱謂,但逐步演化為女性月經的代名詞,即使用於商品也是指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指商品的功能及用途,不符合第一款前兩項的規定。

同時該商標雖經過註冊使用,但並沒有獲得顯著性及可識別性,也不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因而被商標委員會否決,宣告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