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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勞動法新規定:單位不給年休假?你可以這樣做!(建議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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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屬於員工的一種福利,

我國的相關法律也規定了只要勞動者具備一定的條件就能享受用人單位的帶薪年假福利,那2017勞動法年假規定是怎樣的?年假天數如何計算?如果單位不給年休假,你應該怎麼做呢?

一、年假的標準

按《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與帶薪休假的區別

帶薪年休假,顧名思義,在帶薪年休假期間,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所以帶薪休假是每個員工都期望的假期。但是帶薪休假和年假之間還是有一定的差別的,年休假是帶薪的,屬於帶薪休假的一種,

是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享有的假期。有的單位福利好,可能會額外給予其他形式的帶薪休假。

三、薪年假工資計算標準

對於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實行績效工資制職工的正常工資的員工應當先計算其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其中不包含加班工資,再除以計薪日天數即21.75,才得出正常的日工資。

四、單位不同意年休假時你該怎麼做?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

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經員工同意或強行讓員工進行加班的,員工可拒絕加班,如果用人單位以此為藉口辭退員工的,員工可以起訴相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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