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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教你辭職,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哪些事項?

這裡討論的是勞動關係下的“辭職”。準確地說,勞動法中稱為“解除勞動合同”。

正常情況下,員工如果提前了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以不批准其“辭職”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法律規定看,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從民法理論看,解除權屬形成權,形成權是不能附條件的,只需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產生解除的效力。因此,無需取得相對方的同意。

另外,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員工要“辭職”,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不過,我仍提醒廣大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如下事項:

1)應當注意您的辭職書面檔的措辭,建議使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不宜使用“辭職申請書”。因勞動合同解除權系單方權利,無需申請。如果使用“申請書”,司法實踐中有些裁判者可能會被認為系您發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

協商解除需雙方意思一致方可達到目的。因此,建議不用“申請書”,宜用“通知書”;

2)解除通知一定要送達公司,您保留送達的證據。如果您將辭職通知交給公司但未簽收,到時發生爭議時公司會反過來說您未通知即擅自離職,屬曠工行為,這樣將對您非常不利。如果公司不簽收,建議使用EMS方式快遞辭職通知書,並在EMS詳情單上注明所寄文件為“解除合同通知書”或“辭職通知書”,

即使公司拒簽EMS,您亦可憑郵局的退件憑條證明您已經履行通知義務,系公司拒簽。

溫馨提醒:個別地區仍支援“脫密期”的規定,如果您正好處於該地區,且公司與您約定了超過30天以上的脫密期,需按照脫密期相關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