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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農村土地確權完成後還能蓋房嗎?如何申請?

大多數人都知道2018年全面完成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但是土地確權後還能蓋房嗎?該如何申請?對於這些問題,很多人還不是很清楚。

這裡要分清楚情況,是耕種地還是宅基地?耕種地是種農作物的,未經審批不容許蓋房子。

如果是宅基地,只要符合申請建住宅條件,並且擬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批准後就可以建房了。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具體的建房申請流程。

農村建房申請流程

1、提出申請:

建房申請人持經本村民小組2/3以上農戶簽字(村民小組組長和四鄰必須簽字同意)的報告,

向所在地村民建房理事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組會評:

村民建房理事會和村委會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召開聯席會議進行討論,經討論通過後,將申請建房戶的現有住房面積、戶籍關係、用地理由、占地類型、用地面積、規劃情況、四至界線、權屬是否有爭議等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所在的村民小組張榜公示。

公示5日無異議的,申請人到所在村委會領取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全程管理表,不選用通用標準設計圖紙的還須提交房屋建築設計施工圖,村委會簽署意見蓋章後上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村委會上報的農村村民建房審批申請表後,

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鄉鎮(街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人員現場勘察。

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查實擬建房位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是否符合公路、水利、林業、電力等部門的要求。對符合條件的,經辦人員簽署意見後,一併將申報材料上報鄉鎮(街道)分管領導。

對不符合條件的,

由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向申請人和村委會出具書面答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申報材料召開會議研究,經會議研究同意建房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應簽署同意意見,對不同意建房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答覆申請人和村委會。

4、發放證書:

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意建房的,鄉鎮(街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建設用地批准書》,

並領取通用標準設計圖紙。

5、張榜公佈:

農村宅基地經依法批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所屬的村民小組,村民小組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公佈期限為5天。

6、放線及施工:

建房戶應在開工前7日向鄉鎮(街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申請放線,方可開工建設。

放線時,鄉鎮(街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要組織施工人員對房型效果圖和設計圖進行現場培訓和指導,加強對農村村民建房過程中的建築品質安全監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檢查。

7、竣工驗收及登記發證:

農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後,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鄉鎮(街道)相關領導、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人員、村委會、村民建房理事會等人員進行實地驗收。

對按照批准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驗收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和《集體土地使用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驗收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資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不予批准建房的三種情況

1、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準限額的。

2、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3、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回鄉落戶的除外。

收費標準

1、農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動的情況下,不收工本費,辦用地許可證。

2、重新開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辦理用地許可證,但老屋必須拆除後複耕。

3、重新開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劃為基本農田)因兄弟分家無住房確需佔用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但老屋必須拆除後複耕。耕地佔用稅按規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許審批佔用,特別是水田。

村民小組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將審批結果張榜公佈,公佈期限為5天。

6、放線及施工:

建房戶應在開工前7日向鄉鎮(街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申請放線,方可開工建設。

放線時,鄉鎮(街道)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要組織施工人員對房型效果圖和設計圖進行現場培訓和指導,加強對農村村民建房過程中的建築品質安全監督工作管理和日常檢查。

7、竣工驗收及登記發證:

農村村民在建房屋竣工後,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竣工驗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安排鄉鎮(街道)相關領導、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工作人員、村委會、村民建房理事會等人員進行實地驗收。

對按照批准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的要求施工的,驗收合格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和《集體土地使用證》,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和《集體土地使用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驗收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的資料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

不予批准建房的三種情況

1、人均宅基地面積已達到上述規定標準限額的。

2、出賣、出租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3、城鎮居民佔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建住宅,回鄉落戶的除外。

收費標準

1、農村居民建房,拆房建房的在四界不動的情況下,不收工本費,辦用地許可證。

2、重新開宅,新占非耕地建房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辦理用地許可證,但老屋必須拆除後複耕。

3、重新開宅,新占耕地(不是水田和劃為基本農田)因兄弟分家無住房確需佔用的不收工本費和押金,但老屋必須拆除後複耕。耕地佔用稅按規定收取。 除此之外,一律不允許審批佔用,特別是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