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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2017青海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價標準!

關於印發《青海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價標準》的通知

青人社廳發〔2017〕134號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度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的通知》(人社廳發〔2017〕67號),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在全面總結2016年度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評審工作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和我省實際,進一步修訂完善了評價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青海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青海省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廳發〔2016〕86號)所規定的條件,

與此標準不一致的,按照此標準執行。

附件:青海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價標準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 省 教 育 廳

2017年9月29日

青海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評價標準

為深化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

完善符合中小學教師職業特點的職稱評價制度,建設高素質、專業化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結合我省中小學教師隊伍實際,制定本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一、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合格學歷,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符合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基本條件、資格資歷、業績成果等要求,在中小學教育教學一線任教的教師,可申請評審相應級別的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資格。

二、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級分為:三級教師、二級教師、一級教師、高級教師和正高級教師。

三、本評價標準適用範圍為:全省普通(民辦)中小學、職業學校、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和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的教師及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各級教科研、電化和裝備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具有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在職教育教學人員。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職務),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擁護党的領導,胸懷祖國,熱愛人民,遵守憲法和法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於教育事業,立德樹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關愛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師德和教學水準考核在合格等次以上。

二、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教育教學能力,切實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積極運用現代教育技術,

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任現職期間平均每年完成90學時繼續教育培訓(含公需科目培訓30學時)。

第三章 資格資歷

一、正高級教師

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畢業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 ;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取得高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10年以上的人員,須同時獲得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稱號或獲得青海省優秀專家、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青海省特級教師榮譽稱號。

在任現職期間承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送教下鄉任務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

二、高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在教育教學崗位工作滿1年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取得一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取得一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教育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取得一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7年以上。

城鎮中小學(幼稚園)教師任教以來須有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縣域內)或青南三州累計1年以上任教、支教經歷。

三、一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師範教育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或者具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取得三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取得三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3年以上。

五、三級教師

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四章 業績成果

一、正高級教師

(一)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強,專業知識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實,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法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教育教學業績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

(四)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學科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五)取得現任資格以來,師德評價為優秀等次,並具備以下八項條件中三項,在鄉及以下學校連續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師可具備其中二項: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愛崗敬業,成績顯著,且年度考核5次(或連續3次)達到優秀等次。

2.獲省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或榮譽稱號1次。

3.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或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

4.承擔市(州)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示範、觀摩教學課或講座4次;或在市(州)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中獲一等獎2次。

5.參與完成1項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1項。

6.承擔公開課6節以上,其中1節被省級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2節被市(州)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

7.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教育教學論文2篇(環湖和青南地區為1篇);在省級教育學會、教科研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論文比賽中獲一等獎2次或市(州)級一等獎4次。

8.公開出版與專業相關且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或公開出版合著2部(內容應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參編正式出版的中小學教材或教參書,且本人執筆撰寫達3冊或18萬字。

二、高級教師

(一)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三)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四)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明顯成效。

(五)具有承擔公開課的能力。承擔公開課6節以上,其中3節被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鄉村教師承擔校級公開課6節以上,其中3節被評為校級優質課。

(六)取得現任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師德評價優秀,並在教學工作中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獲省級榮譽稱號1次或獲省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1次。

2.獲市(州)級榮譽稱號1次,並獲校級榮譽稱號1次;獲縣級榮譽稱號1次,並獲校級榮譽稱號2次。

3.在公開刊物發表教育教學論文3篇。青南地區為2篇。

4.獲全國教學競賽三等及以上獎1次;獲省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獎2次,其中1項為二等獎;獲市(州)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獎3次,其中1項為一等獎。青南地區可降低1個獲獎級別要求。

5.幼兒教師獲縣(區)級及以上技能大賽或教學競賽一等獎2次。

6.主持完成1項省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獲省級教學論文比賽獎2次,其中1次為二等及以上獎;主持完成2項市(州)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獲市(州)級教育教學論文比賽獎3次,其中1次為一等獎,青南地區可降低1個獲獎級別要求。

7.擔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帶班級獲市(州)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次。青南地區,獲市(州)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1次。

8.藝術、體育、綜合實踐類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積極普及和提高學校藝術活動、體育運動水準,在指導學生參加市(州)級以上教育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匯演、展演、體育、專業技能比賽、科技競賽等活動中獲二等及以上獎1次。

9.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城鎮學校任教分別為18年、16年以上。

10.在鄉村學校任教的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及鄉鎮以下學校累計任教為20年以上(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累計任教分別為18年、16年以上)。

11.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累計任教20年以上。

三、一級教師

(一)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二)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四)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準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五)具有承擔公開課的能力,承擔公開課4節以上,其中2節被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鄉村教師承擔校級公開課4節以上,其中2節被評為校級優質課。

(六)取得現任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師德評價良好以上等次,並在教學工作中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獲縣級榮譽稱號1次或校級榮譽稱號3次。

2.在公開刊物發表教育教學論文2篇。青南地區為1篇。

3.主持完成1項市(州)級及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獲市(州)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三等獎1次。青南地區可降低1個獲獎級別要求。

4.擔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帶班級獲縣(區)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次或校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3次,青南地區,獲縣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1次或校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次。

5.藝術、體育、綜合實踐類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積極普及和提高學校藝術活動、體育運動水準,在指導學生參加市(州)級以上教育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匯演、展演、體育、專業技能比賽等活動中獲三等及以上獎1次,青南地區,在縣級教育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匯演、展演、體育、專業技能比賽、科技競賽等活動中獲二等及以上獎1次。

6.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城鎮學校任教分別為12年、10年以上。

7.在鄉村學校任教的全省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及鄉鎮以下學校累計任教為 10年以上。

8.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累計任教10年以上。

四、二級教師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四)年度考核合格,師德評價良好,並承擔校級公開課2節,其中1 節被評為校級優質課。

五、三級教師

(一)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本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六、教研人員業績要求

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各級教科研、電化和裝備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具有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人員,在具備以上條件的同時,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須完成1項市(州)級及以上教研課題或增加2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縣(區、市)上述人員,須完成1項縣(區、市)級及以上級別教研課題或增加1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

(二)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職務須承擔2次市(州)級以上教學業務講座和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教研課題或增加3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其中1篇必須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縣(區、市)上述人員,須承擔1次縣(區、市)級以上教學業務講座和完成1項市、州級及以上級別教研課題或增加2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其中1篇必須發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則

一、評審條件中,“ 東部地區”是指西寧市、海東市,“環湖地區”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青南地區”是指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鄉村教師是指: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及鄉鎮以下的中小學(幼稚園)教師、市區所轄鄉鎮中小學幼稚園教師。

二、“榮譽稱號”是指中央、地方黨委及教育工委和各級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行政部門、學校及社會團體頒發的獎項。包括“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思品(思政)課教師”、“優秀專職政治輔導員”、“優秀德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優秀團幹部”、“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 、“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優秀教師”、“優秀鄉村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教學能手”、“特級教師”、“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師德先進個人”、“勞動模範”、“教學新秀”等榮譽稱號。“教學競賽獎”是指教學成果、教學競賽、教學研究、教學指導獎。

三、參加中國教育學會主辦的各類學術活動獲得的獎項按國家級獎項對待;參加中國教育學會專業分會、省教育學會舉辦的論文評選和教學比賽獲得的獎項分別按省級論文比賽獎和教學比賽獎對待;參加省教育學會各專業分會舉辦的論文評選和教學比賽獲得的獎項按市(州)級論文比賽獎和教學比賽獎對待;參加各市(州)教育部門組織的論文評選和教學比賽獲得的獎項按市(州)級論文比賽獎和教學比賽獎對待。須提交論文原件及獲獎證書原件。

四、論文署名以獨著、第一作者為准。發表時間以期刊版權頁所載日期為准。凡未標明公開出版刊號,以及發表在刊物增刊、專刊、特刊的論文不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依據。公開出版的有國家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正規刊號的論文集論文只計1篇。

五、出版部門採用申報人論文並編入書籍出版,同時授予獲獎證書的,只認定其論文;論文發表同時又參加論文比賽(評價標準認可的範圍)並獲得獎勵的,只計其中一項,不重複計算;同一論文在不同刊物發表,只記一篇,不重複計算。

六、下列文章不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依據:

(一)未公開出版的文稿和內部交流的論文;

(二)與本人從事的專業無關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報導、通訊、講話、報告(不含在公開刊物發表的課題實驗報告);

(四)學位論文;

(五)參編各類辭書中的辭條;

(六)編寫的供師生使用的練習冊及考試說明。

七、評審條件中所指的業績成果必須是取得現任資格以來獲得的。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基本條件、資格資歷、業績成果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八、學校對各類教師所規定的最低教學工作量標準,按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認可的標準執行。

九、支(任)教經歷須提供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證明。

十、承擔縣(區、市)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公開、示範、觀摩教學課或講座的人員,須提供講課或講座的教案、講義及教育部門舉辦活動的相關證明。

十一、已完成的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指已結題並通過專案下達單位驗收的專案。國家級科研課題僅指總課題,子課題按市(州)級課題對待。國家級和省級科研課題專案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級科研課題專案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二、出現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分未解除前不得申報:

(一)不能廉潔從教,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學生及家長禮品的,或以盈利為目的向學生推銷或代購教輔資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無故拒絕承擔教學、教研、班主任(共青團、少先隊)等工作,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工作嚴重失職的;

(三)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撤銷的;

十三、對學歷、資歷、教育教學業績及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

十四、《青海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共同解釋。

來源/青海省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平臺、視訊青海

在任現職期間承擔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送教下鄉任務的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報。

二、高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在教育教學崗位工作滿1年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取得一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取得一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教育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取得一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7年以上。

城鎮中小學(幼稚園)教師任教以來須有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縣域內)或青南三州累計1年以上任教、支教經歷。

三、一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師範教育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取得二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5年以上。

四、二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碩士研究生畢業學歷;或者具備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在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取得三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取得三級教師資格並在同級崗位聘任3年以上。

五、三級教師

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稚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

第四章 業績成果

一、正高級教師

(一)具有崇高的職業理想和堅定的職業信念;長期工作在教育教學第一線,為促進青少年學生健康成長發揮了指導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任務,教書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統地掌握所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教育教學能力強,專業知識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實,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法精湛,形成獨到的教學風格,教育教學業績卓著。

(三)具有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創造性成果,並廣泛運用於教學實踐,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發揮示範和引領作用。

(四)在指導、培養一級、二級、三級教師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在本學科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五)取得現任資格以來,師德評價為優秀等次,並具備以下八項條件中三項,在鄉及以下學校連續任教20年以上的教師可具備其中二項:

1.在教育教學工作中起到模範帶頭作用,愛崗敬業,成績顯著,且年度考核5次(或連續3次)達到優秀等次。

2.獲省級及以上政府獎勵或榮譽稱號1次。

3.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或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

4.承擔市(州)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示範、觀摩教學課或講座4次;或在市(州)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中獲一等獎2次。

5.參與完成1項國家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1項。

6.承擔公開課6節以上,其中1節被省級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2節被市(州)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

7.在核心期刊上發表教育教學論文2篇(環湖和青南地區為1篇);在省級教育學會、教科研部門組織的教育教學論文比賽中獲一等獎2次或市(州)級一等獎4次。

8.公開出版與專業相關且有一定學術價值的專著1部,或公開出版合著2部(內容應占合著一半以上);或參編正式出版的中小學教材或教參書,且本人執筆撰寫達3冊或18萬字。

二、高級教師

(一)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能有效進行思想道德教育,積極引導學生健康成長,比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輔導員等工作,教書育人成果比較突出。

(二)具有所教學科堅實的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業績顯著,形成一定的教學特色。

(三)具有指導與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在課程改革、教學方法等方面取得顯著的成果,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取得比較突出的成績。

(四)勝任教育教學帶頭人工作,在指導、培養二級、三級教師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明顯成效。

(五)具有承擔公開課的能力。承擔公開課6節以上,其中3節被縣級及以上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鄉村教師承擔校級公開課6節以上,其中3節被評為校級優質課。

(六)取得現任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及以上等次,師德評價優秀,並在教學工作中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獲省級榮譽稱號1次或獲省級及以上教學成果獎1次。

2.獲市(州)級榮譽稱號1次,並獲校級榮譽稱號1次;獲縣級榮譽稱號1次,並獲校級榮譽稱號2次。

3.在公開刊物發表教育教學論文3篇。青南地區為2篇。

4.獲全國教學競賽三等及以上獎1次;獲省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獎2次,其中1項為二等獎;獲市(州)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獎3次,其中1項為一等獎。青南地區可降低1個獲獎級別要求。

5.幼兒教師獲縣(區)級及以上技能大賽或教學競賽一等獎2次。

6.主持完成1項省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獲省級教學論文比賽獎2次,其中1次為二等及以上獎;主持完成2項市(州)級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獲市(州)級教育教學論文比賽獎3次,其中1次為一等獎,青南地區可降低1個獲獎級別要求。

7.擔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帶班級獲市(州)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次。青南地區,獲市(州)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1次。

8.藝術、體育、綜合實踐類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積極普及和提高學校藝術活動、體育運動水準,在指導學生參加市(州)級以上教育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匯演、展演、體育、專業技能比賽、科技競賽等活動中獲二等及以上獎1次。

9.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城鎮學校任教分別為18年、16年以上。

10.在鄉村學校任教的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及鄉鎮以下學校累計任教為20年以上(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累計任教分別為18年、16年以上)。

11.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累計任教20年以上。

三、一級教師

(一)具有正確教育學生的能力,能根據所教學段學生的年齡特徵和思想實際,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較豐富的班主任、輔導員工作經驗,並較好地完成任務。

(二)對所教學科具有比較扎實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教學原則和教學方法,教學經驗比較豐富,有較好的專業知識技能,並結合教學開展課外活動,開發學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學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並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了一定經驗。

(四)在培養、指導三級教師提高業務水準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績。

(五)具有承擔公開課的能力,承擔公開課4節以上,其中2節被縣級以上教育部門認定為優質課;鄉村教師承擔校級公開課4節以上,其中2節被評為校級優質課。

(六)取得現任資格以來,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師德評價良好以上等次,並在教學工作中取得以下業績成果之一:

1.獲縣級榮譽稱號1次或校級榮譽稱號3次。

2.在公開刊物發表教育教學論文2篇。青南地區為1篇。

3.主持完成1項市(州)級及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或獲市(州)級教育部門組織的教學競賽三等獎1次。青南地區可降低1個獲獎級別要求。

4.擔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帶班級獲縣(區)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次或校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3次,青南地區,獲縣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1次或校級先進集體榮譽稱號2次。

5.藝術、體育、綜合實踐類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積極普及和提高學校藝術活動、體育運動水準,在指導學生參加市(州)級以上教育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匯演、展演、體育、專業技能比賽等活動中獲三等及以上獎1次,青南地區,在縣級教育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匯演、展演、體育、專業技能比賽、科技競賽等活動中獲二等及以上獎1次。

6.在環湖地區、青南地區城鎮學校任教分別為12年、10年以上。

7.在鄉村學校任教的全省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及鄉鎮以下學校累計任教為 10年以上。

8.特殊教育學校(特教班、殘疾兒童康復教育機構)教師從事特殊教育累計任教10年以上。

四、二級教師

(一)比較熟練地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勝任班主任、輔導員工作,教育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礎理論知識,具有所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獨立掌握所教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四)年度考核合格,師德評價良好,並承擔校級公開課2節,其中1 節被評為校級優質課。

五、三級教師

(一)基本掌握教育學生的原則和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二)具有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法的基本知識,基本掌握所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所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六、教研人員業績要求

按事業單位管理的各級教科研、電化和裝備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及其他教育機構中具有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教育教學人員,在具備以上條件的同時,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一級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職務),須完成1項市(州)級及以上教研課題或增加2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縣(區、市)上述人員,須完成1項縣(區、市)級及以上級別教研課題或增加1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

(二)申報高級教師、正高級教師職務須承擔2次市(州)級以上教學業務講座和完成1項省級及以上教研課題或增加3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其中1篇必須發表在核心期刊上)。縣(區、市)上述人員,須承擔1次縣(區、市)級以上教學業務講座和完成1項市、州級及以上級別教研課題或增加2篇公開發表的教育教學論文(其中1篇必須發表在核心期刊上)。

第五章 附 則

一、評審條件中,“ 東部地區”是指西寧市、海東市,“環湖地區”是指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青南地區”是指黃南州、果洛州、玉樹州。鄉村教師是指:鄉鎮(不含縣城所在地)及鄉鎮以下的中小學(幼稚園)教師、市區所轄鄉鎮中小學幼稚園教師。

二、“榮譽稱號”是指中央、地方黨委及教育工委和各級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行政部門、學校及社會團體頒發的獎項。包括“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務工作者”、“優秀思品(思政)課教師”、“優秀專職政治輔導員”、“優秀德育工作者”、“優秀班主任”、“優秀團幹部”、“優秀少先隊輔導員”和“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青海省優秀專家” 、“青海省優秀專業技術人才” 、“優秀教師”、“優秀鄉村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教學能手”、“特級教師”、“骨幹教師”、“學科帶頭人”、“師德先進個人”、“勞動模範”、“教學新秀”等榮譽稱號。“教學競賽獎”是指教學成果、教學競賽、教學研究、教學指導獎。

三、參加中國教育學會主辦的各類學術活動獲得的獎項按國家級獎項對待;參加中國教育學會專業分會、省教育學會舉辦的論文評選和教學比賽獲得的獎項分別按省級論文比賽獎和教學比賽獎對待;參加省教育學會各專業分會舉辦的論文評選和教學比賽獲得的獎項按市(州)級論文比賽獎和教學比賽獎對待;參加各市(州)教育部門組織的論文評選和教學比賽獲得的獎項按市(州)級論文比賽獎和教學比賽獎對待。須提交論文原件及獲獎證書原件。

四、論文署名以獨著、第一作者為准。發表時間以期刊版權頁所載日期為准。凡未標明公開出版刊號,以及發表在刊物增刊、專刊、特刊的論文不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依據。公開出版的有國家新聞出版和廣播電影電視總局正規刊號的論文集論文只計1篇。

五、出版部門採用申報人論文並編入書籍出版,同時授予獲獎證書的,只認定其論文;論文發表同時又參加論文比賽(評價標準認可的範圍)並獲得獎勵的,只計其中一項,不重複計算;同一論文在不同刊物發表,只記一篇,不重複計算。

六、下列文章不作為評審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的依據:

(一)未公開出版的文稿和內部交流的論文;

(二)與本人從事的專業無關的文章;

(三)科普文章、介紹性文章、簡介、問答、報導、通訊、講話、報告(不含在公開刊物發表的課題實驗報告);

(四)學位論文;

(五)參編各類辭書中的辭條;

(六)編寫的供師生使用的練習冊及考試說明。

七、評審條件中所指的業績成果必須是取得現任資格以來獲得的。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基本條件、資格資歷、業績成果的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八、學校對各類教師所規定的最低教學工作量標準,按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定認可的標準執行。

九、支(任)教經歷須提供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證明。

十、承擔縣(區、市)級及以上教育部門組織的公開、示範、觀摩教學課或講座的人員,須提供講課或講座的教案、講義及教育部門舉辦活動的相關證明。

十一、已完成的教育教學研究課題,指已結題並通過專案下達單位驗收的專案。國家級科研課題僅指總課題,子課題按市(州)級課題對待。國家級和省級科研課題專案完成人取排名的前6位、市級科研課題專案完成人取排名的前4位。

十二、出現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分未解除前不得申報:

(一)不能廉潔從教,利用職務之便索取學生及家長禮品的,或以盈利為目的向學生推銷或代購教輔資料和其它商品的;

(二)無故拒絕承擔教學、教研、班主任(共青團、少先隊)等工作,不能履行現崗位職責,工作嚴重失職的;

(三)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

(四)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未撤銷的;

十三、對學歷、資歷、教育教學業績及學術成果等弄虛作假的,3年內不得申報。

十四、《青海省中小學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價標準》由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共同解釋。

來源/青海省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平臺、視訊青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