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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瞭解這些問題,損失將上萬元(講解勞動法賠償標準問題)

昨天晚上我在今天頭條發表了一篇文《你以為主動辭職就一定沒有補償金?錯!錯!錯!》截止目前為止閱讀量將近8萬左右,同時也收到很多讀者一些留言回復和私信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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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些留言中,很多人都問到賠償標準的問題。

在新勞動法對辭退員工補償規定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總結來說就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標準是雙方協商數額,通常的標準是:n+1;(其中1為一個月告知金,如果有提前一個月提前告知員工,補償標準為n)

如果是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不一致,用人單位強制性解除勞動合同就補償2n,

但是兩者只能取其一,而不可兼得。

舉一個例子:小明每個月薪酬是10000,從2015年11月11日入職公司,現因公司經營效益不好,需要被辭退。那麼補償的結果有3種:

第一種: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約定一個雙方能接受的,如果小明體諒公司艱辛,那麼如果協商一萬賠償,

小明接受了,簽字了,這個也是有效的。

第二種: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國家的規定n+1賠償,則可以獲得10000*2+10000=30000元。其中n為2,是因為截止今日起小明在這裡工作1年11個月,超過6月不滿1年按1來算,所以為2;其中的10000為告知金。

第三種:小明不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強制性解除,那麼小明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那麼小明此時獲得的為賠償金就不是補償金,金額為:4*10000=40000元。

所以說,知法懂法才可以讓自己權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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