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貴州發出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兩家公司要賠..

這是貴州省發出的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

近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發出了這份確認書。當事雙方分別是貴州省人民政府(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和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

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和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需要承擔907.62萬元,這筆費用包括渣場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等費用757.42萬元、前期應急處置費用為134.2萬元,及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11萬元等。

案件回顧

2012年6月,兩公司簽訂《委託勞務協定》,由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承擔丙方污泥渣的清運工作,將污泥渣運往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配套建設的交椅山渣場。

2012年底開始,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在未辦理任何堆存或傾倒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將污泥渣運往大鷹田地塊內非法傾倒,2015年底停止運渣。堆場長360m,寬100m,堆填厚度最大50m,占地約100畝,目前堆存量約8萬立方米。

貴陽市生態文明建設委員會對息烽縣小寨壩鎮片區進行常規檢查時,發現小寨壩鎮大鷹田附近存在廢渣非法傾倒情況。

2016年11月,貴州省環境保護廳委託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對前述環境污染損害進行鑒定評估,

並出具了《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大鷹田廢渣傾倒環境污染損害評估報告》,為本案環境損害賠償提供了基礎依據。

2017年1月13日,貴州省環境保護廳與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經磋商達成協議,並向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2017年1月13日,貴州省環境保護廳與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

就息烽縣小寨壩鎮大鷹田廢渣傾倒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事宜,經磋商達成協議,並向清鎮市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2017年1月22日,清鎮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並進行了審查。

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2月6日,清鎮市人民法院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門戶網站對協定主要內容進行公示。

2017年3月28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向申請人送達司法確認書,案件審查終結。

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務院授權試點地方省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批准了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2016年11月,貴州在7個試點省份中第一個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並率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確定了清鎮市、仁懷市、遵義播州區、福泉市、普安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法庭專屬管轄貴州境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民事案件。

此次案件,正是貴州作為試點省份,發出的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

審判長:此案有三個創舉

負責本案的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審判長羅光黔表示,在處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貴州有三個創舉。

創舉一:概括性委託

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清鎮市人民法院建議省法制辦,由省政府對此類案件做一個概括性委託。今後凡是以後涉及到個案,相關職能部門就不用去省政府申請。

創舉二:引入律協組織磋商

本案中,貴州省環保廳聽取了法庭的建議,由貴州省律協作為協力廠商,組織雙方進行了磋商。過去在司法確認的案件中,一般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磋商。在生態環境這種專業性案件中,律協的介入相對更加專業。

創舉三:15天公示

為了保障程式公正,也方便接受公眾監督,法院把雙方達成的磋商協定、修復方案等內容,在貴州省法院門戶網站進行了為期15天公示,之後再出具司法確認書。

去年,貴州省向中央深改辦上報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按照試點方案,貴州將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擬將賠償義務人交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資金納入基金,專項用於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

國務院授權試點地方省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指定相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

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批准了吉林、江蘇、山東、湖南、重慶、貴州、雲南7省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2016年11月,貴州在7個試點省份中第一個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並率先啟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試點工作,確定了清鎮市、仁懷市、遵義播州區、福泉市、普安縣人民法院生態環境法庭專屬管轄貴州境內的生態環境損害民事案件。

此次案件,正是貴州作為試點省份,發出的全國首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書。

審判長:此案有三個創舉

負責本案的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審判長羅光黔表示,在處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貴州有三個創舉。

創舉一:概括性委託

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清鎮市人民法院建議省法制辦,由省政府對此類案件做一個概括性委託。今後凡是以後涉及到個案,相關職能部門就不用去省政府申請。

創舉二:引入律協組織磋商

本案中,貴州省環保廳聽取了法庭的建議,由貴州省律協作為協力廠商,組織雙方進行了磋商。過去在司法確認的案件中,一般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磋商。在生態環境這種專業性案件中,律協的介入相對更加專業。

創舉三:15天公示

為了保障程式公正,也方便接受公眾監督,法院把雙方達成的磋商協定、修復方案等內容,在貴州省法院門戶網站進行了為期15天公示,之後再出具司法確認書。

去年,貴州省向中央深改辦上報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按照試點方案,貴州將設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基金,擬將賠償義務人交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等資金納入基金,專項用於受損生態環境的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