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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不注意這一點,小心變得一無所有

其實,婚前財產協議書是一種好的婚姻財產處理方式之一,不要覺得寫婚前財產協議是傷害彼此感情的事情。雙方結婚前通過這類方式來劃清各自的財產,是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日後財產處理的尷尬情況。

圖源自網路

小華跟圓圓是一對情侶,即將結婚的他們辦理公證,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作出協議。其中有一條說:小華所屬的一套三居室住房,自願圓圓,作為圓圓的婚前財產”,“甲方的婚前財產在雙方結婚後的夫妻存續期間均不作為共同財產處理;然而兩人並沒有順利結成婚,

並且分手。

之後,圓圓以小華不履行其在公證書中所承諾贈與的房屋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小華交付承諾贈與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

但小華認為:二人沒有結婚,所以沒有必要將房子再送給她。

律師解讀:

根據該協議書全文,雙方約定了男方的房屋贈與行為,該協議中多次出現了“婚前財產”、同時出現了“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由此可以推斷,該協議是以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作為協議生效的要件,真實意思也並非單純贈與行為,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

由於未結婚而未達成生效條件,

所以贈與未生效。

民法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於雙方沒有履行登記結婚手續,致使該協議無法生效,小華可以不將房屋贈予圓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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