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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流行的決鬥,被法律明令禁止,人們為何依舊樂此不疲的找死?

1559年6月26日巴黎議會頒佈公告:任何人如果從事、協助或慫恿決鬥,那就是國王的背叛者、法律的違背者及和平的破壞者,要受到嚴厲制裁。

這裡講個小故事:日爾曼有個農夫羊不見了,一連找了幾日,最終發現在鄰居歐森的羊圈裡,而他的鄰居歐森則信誓旦旦的說,這只羊是自己的。倆人因此爭吵了很久也沒個結果。最終農夫把鄰居告到了法官柯臘德那裡,希望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裁決。

法官面前雙方各執一詞,實在難以搞清這只羊到底是誰的,

那該怎麼辦呢?法官柯臘德最後說:“帶上你們的劍,決鬥吧!“

於是以神明會庇佑這只羊真正的主人為名義,他們通過決鬥贏得本該(或者不該)屬於自己的財產。”

這就是歐洲自古風行的決鬥最早起源,在法學界有個名詞叫做:“司法決鬥”。

所以巴黎議會後,落實情況卻不盡如人意。因為國王雖然出於理性反對決鬥,但他內心卻傾向於用決鬥解決問題。因此,儘管法令一部比一部嚴厲,但決鬥的案例一點沒減少,社會也完全陷入混亂之中。

而英、法兩國在阻止決鬥蔓延方面成效明顯。因為專制國家的好處就是:君王的意志就是最大的法令。所以,只要君王嚴厲一點,決鬥頓時就收斂許多;但君王稍有鬆懈,

決鬥又死灰復燃。

在美國,由於每個州的法律不同,所以人們決鬥的看法也不同。在西部諸州,由於比較偏僻,民風相對淳樸,從來都沒有決鬥的蹤影。在這裡,人們信奉的是《聖經》十誡中“你不可殺人”的規定,可後來他們也沾染上了歐洲大陸流行的頑劣習氣,

決鬥變得越來越常見。

所以這種情況下,仍有許多人寧可為決鬥搭上性命,也不願意成為同伴的笑料,窩窩囊囊地苟活于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