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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收費不提供服務,玉林一商家被賠19萬元!原來這些事你都可以索賠!

玉林市工商局和消委會日前向社會公佈了2016年十大消費維權案例,涉及網路購物、房產、汽車、建材等領域。

一、網路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案

(網路圖片)

二、攝影館收費不提供服務,引發群體投訴案

(網路圖片)

2016年1月份以來,玉林市工商局陸續接到消費者對玉林市玉州區某兒童攝影館的投訴稱,在攝影館交了預付款後,

商家遲遲不提供攝影服務,或者得不到相冊,消費者追問後,商家以各種理由推脫,後來索性關門停業。接到消費者投訴後,工商部門和消委會展開調查,並在該兒童攝影館張帖告示,向消費者公佈處理辦法。同時經過多種管道聯繫查找當事人,通過多次努力,最終讓當事人向128消費者退賠款19萬元。

三、房地產公司發佈虛假廣告案

(網路圖片)

2016年5月18日,玉林市工商局在檢查中發現當地一房地產開發商在發佈的印刷品廣告中,把戶型圖中的飄窗標注為“全贈送面積”,把陽臺標注為“半贈送面積”,對意向購買者的購買行為造成實質性影響。玉林市工商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發佈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

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廣告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罰款人民幣15000元。

四、新買照明頭燈起火,致消費者財產損失案

(網路圖片)

2016年4月24日,博白縣旺茂鎮的消費者覃某在在五金店以30元的價格購買了“指路燈A1牌”牌號的夜用充電照明頭燈。

4月26日中午,在充電過程中,頭燈起火燒毀了家中櫃子、電風扇、棉被、衣服等財務。博白縣消委會現場調查證實消費者投訴屬實。由於經營者購進該批次的照明頭燈已銷售完畢,無法對該商品進行送檢,經營者也承認消費者家是照明頭燈充電引起的火災,經過調解,經營者一次性賠償7500元給消費者。

五、劣質水泥導致消費者房屋受損案

(網路圖片)

2016年7月21日,興業縣石南鎮韋鳴村村民覃某在村民李某處購買水泥2噸用於自建房屋,使用後發現水泥有品質問題,凝固性較差,請求興業縣消委會幫助處理。消委會工作人員與工商部門的同志一道查看現場,並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水泥銷售商李某同意一次性補償覃某各項經濟損失8千元,雙方互相不再追究責任。

六、消費者在超市購物引發的人身受損案

(網路圖片)

2016年3月12日,玉林市消費者龐女士和女兒到某超市購物,在二樓乘坐手扶電梯下樓買單時,女兒在電梯處摔傷鼻子,導致鼻子處4cm長的不規則破損,深達鼻樑骨,龐女士要求超市給予一定賠償,超市只同意承擔賠付1000元的責任。龐女士向玉林市消委會投訴後,消委會通過三方調解和單獨溝通等方式,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超市同意一次性給付消費者慰問金8000元。

七、經銷商隱瞞車輛資訊

(網路圖片)

2016年9月1日,消費者梁某某到玉林市工商局舉報稱,其於2015年5月31日在玉林某公司以6.69萬元的價格購買的東風牌多用途乘用車景逸X3一輛,在其購買前曾經發生過事故,經銷商是隱瞞該車輛的真實資訊,以新車銷售給其本人,要求工商部門依法查處。經玉林市工商局確認,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的確未履行告知義務,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後由經銷商賠償消費者12萬元。

八、農藥公司違法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網路圖片)

2016年5月19日,玉林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玉林市玉州區仁東鎮旺盧村的玉林市某農藥銷分公司倉庫進行檢查,並委託廣西化工產品品質監督檢驗站對其銷售的燎原牌20%百草枯水劑進行抽檢。檢驗機構判定其銷售的燎原牌20%百草枯水劑為不合格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農藥管理條例》。依據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玉林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並作出沒收不合格農藥38件;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決定。

九、商家不按合同約定交付車輛案

(網路圖片)

2016年10月15日,消費者梁某某與廣西容縣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購買2016款馬自達汽車一輛,合同約定10個工作日交付汽車。可過了約定時間,消費者多次上門催促商家仍無法交付車輛,消費者要求商家退回定金5000元及賠償違約金遭到拒絕。容縣消委會的接到投訴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退回5000元定金並賠償違約金1800元給消費者。

十、燃氣公司強賣保險案

(網路圖片)

2016年1月17日,玉林消費者唐某某開通燃氣使用。1月18日,其到玉林市某燃氣公司辦理充氣手續時,工作人員告知要補買保險或報警器,唐某某表示不願購買,但燃氣公司強調說是公司同意規定。由於是初裝戶,唐某某只好按照要求購買了保險,並在事後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經過調查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燃氣公司將保險金200元退還給消費者。

你還想知道的這些事

| 責編:馮榆丨主編:宋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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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互相不再追究責任。

六、消費者在超市購物引發的人身受損案

(網路圖片)

2016年3月12日,玉林市消費者龐女士和女兒到某超市購物,在二樓乘坐手扶電梯下樓買單時,女兒在電梯處摔傷鼻子,導致鼻子處4cm長的不規則破損,深達鼻樑骨,龐女士要求超市給予一定賠償,超市只同意承擔賠付1000元的責任。龐女士向玉林市消委會投訴後,消委會通過三方調解和單獨溝通等方式,促使雙方達成協議,超市同意一次性給付消費者慰問金8000元。

七、經銷商隱瞞車輛資訊

(網路圖片)

2016年9月1日,消費者梁某某到玉林市工商局舉報稱,其於2015年5月31日在玉林某公司以6.69萬元的價格購買的東風牌多用途乘用車景逸X3一輛,在其購買前曾經發生過事故,經銷商是隱瞞該車輛的真實資訊,以新車銷售給其本人,要求工商部門依法查處。經玉林市工商局確認,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的確未履行告知義務,經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最後由經銷商賠償消費者12萬元。

八、農藥公司違法銷售不合格農藥案

(網路圖片)

2016年5月19日,玉林市工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玉林市玉州區仁東鎮旺盧村的玉林市某農藥銷分公司倉庫進行檢查,並委託廣西化工產品品質監督檢驗站對其銷售的燎原牌20%百草枯水劑進行抽檢。檢驗機構判定其銷售的燎原牌20%百草枯水劑為不合格商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農藥管理條例》。依據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玉林市工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外,並作出沒收不合格農藥38件;處以罰款人民幣3萬元的決定。

九、商家不按合同約定交付車輛案

(網路圖片)

2016年10月15日,消費者梁某某與廣西容縣某汽車銷售公司簽訂合同,購買2016款馬自達汽車一輛,合同約定10個工作日交付汽車。可過了約定時間,消費者多次上門催促商家仍無法交付車輛,消費者要求商家退回定金5000元及賠償違約金遭到拒絕。容縣消委會的接到投訴後,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退回5000元定金並賠償違約金1800元給消費者。

十、燃氣公司強賣保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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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7日,玉林消費者唐某某開通燃氣使用。1月18日,其到玉林市某燃氣公司辦理充氣手續時,工作人員告知要補買保險或報警器,唐某某表示不願購買,但燃氣公司強調說是公司同意規定。由於是初裝戶,唐某某只好按照要求購買了保險,並在事後向工商部門投訴。工商部門經過調查後,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燃氣公司將保險金200元退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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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編:馮榆丨主編:宋建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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