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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政策」出國(境)人員回國(境)恢復戶口

轉自@天津戶政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辦法(試行)》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辦理條件

原我市公民因出國(境)註銷戶口,但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現回國(境)在境內長期定居的,必須本人到場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

收費標準

免費辦理

辦理時限

證明材料齊全的,需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

辦理程式

出國(境)人員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境)申請恢復戶口的,憑以下材料,

由本人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

應提交的材料

A、出國(境)人員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境)申請恢復戶口的,必須本人到場申報,證明材料齊全的,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提交:

a、本人書面申請;

b、有效中國護照或其他中國出入境證件原件及影本,護照內頁有外國有關部門加注(蓋)相關標識(印章)的,逐頁翻譯,

並提供加蓋具備翻譯資質的翻譯公司公章的翻譯件原件;

c、本人近期一張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d、原戶口註銷依據(原常表、戶口受理底簿或變動清單影本);

e、房屋產權證件原件及影本。

B、屬於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房主、戶主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房主、戶主同意落戶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