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政策」出國(境)人員回國(境)恢復戶口
轉自@天津戶政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天津市公安局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辦法(試行)》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辦理條件
原我市公民因出國(境)註銷戶口,但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現回國(境)在境內長期定居的,必須本人到場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
收費標準
免費辦理
辦理時限
證明材料齊全的,需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
辦理程式
出國(境)人員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境)申請恢復戶口的,憑以下材料,
應提交的材料
A、出國(境)人員未取得外國國籍或永久居留權,回國(境)申請恢復戶口的,必須本人到場申報,證明材料齊全的,經派出所所長(大廳負責人)審核後辦理。提交:
a、本人書面申請;
b、有效中國護照或其他中國出入境證件原件及影本,護照內頁有外國有關部門加注(蓋)相關標識(印章)的,逐頁翻譯,
c、本人近期一張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d、原戶口註銷依據(原常表、戶口受理底簿或變動清單影本);
e、房屋產權證件原件及影本。
B、屬於投靠的,被投靠人《居民戶口名簿》原件,房主、戶主身份證原件及影本,房主、戶主同意落戶書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