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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私了,老闆賠10萬,員工反悔,法院是這樣判的

施某在被告游某廠裡上班時不幸受傷,住院期間遊某承包了醫療費用。在此期間,施某和游某達成工傷賠償協定,協定明確了工傷賠償應支付的項目和費用共計10萬元。協議中還約定,

自施某出院時解除勞動關係。

事後,經鑒定施某7級傷殘,而10萬元賠償與法律規定相差甚遠,遂將遊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①結合案情,該協定是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所簽訂的,當事人未諮詢專業意見,所以可以認定勞動者在訂立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

②法定賠償標準為23萬元,10萬賠償明顯太低,不足70%。③《合同法》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合同在訂立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故法院判決判決撤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書》。

羅爺法律提醒:首先,一旦簽訂了工傷“私了”協定,

勞動者發現問題,需要通過司法管道來進行效力確認,這無疑會給維權帶來很多麻煩。而“私了”協定的內容也會對裁審機構的最後判決產生影響。 另外,法律對“顯失公平”沒有明確的標準,實踐中可以參考法定賠付標準的70%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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