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老闆賠10萬,員工反悔,法院是這樣判的
施某在被告游某廠裡上班時不幸受傷,住院期間遊某承包了醫療費用。在此期間,施某和游某達成工傷賠償協定,協定明確了工傷賠償應支付的項目和費用共計10萬元。協議中還約定,
事後,經鑒定施某7級傷殘,而10萬元賠償與法律規定相差甚遠,遂將遊某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①結合案情,該協定是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所簽訂的,當事人未諮詢專業意見,所以可以認定勞動者在訂立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
故法院判決判決撤銷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書》。
羅爺法律提醒:首先,一旦簽訂了工傷“私了”協定,
如果你在成都務工期間受到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