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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4月18日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出口企業清查資料資訊要抓緊

每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日,對出口企業來說是個重要的日期。根據相關規定, 出口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和服務,以及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需在次年4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截止日前,

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今年4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日是18日,出口企業需抓緊對2016年度出口退(免)稅申報資料資訊開展清查,以免錯失申報時機,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清查重點1:出口業務和視同出口業務的出口退(免)稅情況

將本企業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資訊與已申報出口退(免)稅資訊比較,查找是否存在未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報關單資訊;將本企業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取得的全部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與已申報抵扣或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比較,

查找是否存在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申報抵扣或未辦理出口退(免)稅。

如果存在未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業務和視同出口業務,應查明原因,分門別類予以處理。

(一)出口或視同出口業務單證資料資訊齊全的,

抓緊在4月18日前按規定要求申報出口退(免)稅即可。

政策依據:

1.《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和第(三)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三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36號)第二條第二項

(二)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沒有相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等退(免)憑證的資訊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資訊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求助。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確認,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

(三)未取得購進貨物勞務和服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規定及時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

1.《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

5.《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

(四)委託出口貨物未取得《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應催促受託方在4月15日前,向其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政策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

清查重點2: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辦理情況

——是否存在規定期限內未收齊單證無法申報出口退(免)稅的情形?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第二條

清查重點3: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以及視同出口貨物的收匯情況

——是否存在出口不能收匯或不能在4月18日前收匯的情形?

由於以下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企業應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其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否則,即使已經退稅,也要追回已退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第五條及公告附件3

清查重點4:清查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情況

——是否存在未取得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未收齊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以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或取得虛假的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的情形?

如果企業存在上述一種或若干種情形,均需抓緊補正,否則,輕則罰款,重則非但退不了稅,還要視同內銷徵稅。

政策依據:

1.《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定

3.《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規定

清查重點5:清查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情況

——是否存在未及時辦理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問題,企業應注意及時補正,切記在4月18日前辦理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手續。逾期的,出口企業不得申報核銷,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

清查重點6:清查加工貿易核銷情況

——是否存在加工貿易未及時核銷的情形?

如果存在這些問題,企業應注意及時補正。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2016年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應確保在今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2016年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應在今年4月20日前辦理核銷手續。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項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未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可延期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4號)第二條

清查重點3: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以及視同出口貨物的收匯情況

——是否存在出口不能收匯或不能在4月18日前收匯的情形?

由於以下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企業應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經其審核確認後,可視同收匯處理。否則,即使已經退稅,也要追回已退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一條、第五條及公告附件3

清查重點4:清查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情況

——是否存在未取得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未收齊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以及未按規定要求進行裝訂、存放和保管備案單證或取得虛假的出口退(免)稅備案單證的情形?

如果企業存在上述一種或若干種情形,均需抓緊補正,否則,輕則罰款,重則非但退不了稅,還要視同內銷徵稅。

政策依據:

1.《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四)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定

3.《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九)項規定

清查重點5:清查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情況

——是否存在未及時辦理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手續的情形?

如果存在上述問題,企業應注意及時補正,切記在4月18日前辦理出口捲煙的免稅核銷手續。逾期的,出口企業不得申報核銷,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政策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四)項

清查重點6:清查加工貿易核銷情況

——是否存在加工貿易未及時核銷的情形?

如果存在這些問題,企業應注意及時補正。出口企業從事來料加工委託加工業務,2016年海關辦結核銷手續的,應確保在今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2016年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應在今年4月20日前辦理核銷手續。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第五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