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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確權父母名下和自己名下有什麼區別?確權後還能更改嗎?

一些當兵入伍、外出打工的朋友對於農村確權問題有一些疑問,比如,農村房屋確權父母名下和自己名下有什麼區別?確權後還能更改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瞭解一下。

確權登記的是戶主的名字,如果父母是戶主,就會登記在他們名下,當然一個家庭用一個人的名字就可以了,沒有什麼區別。但是國家為了各部門之間工作一致才用戶主的名字。換句話說就是既然在公安部門登記是他當家做主,不能隨便換當家做主的人。

出確權證後再更換成自己的名字,請問具體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權利人持有不動產證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不動產權屬證書;

4.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依法繼承的按照規定提交材料:

申請人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的,

按《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登記。

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可以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

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戶口名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註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所有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係證明 ,包括戶口名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被繼承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被繼承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定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

被繼承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

因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在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欄記載: “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分家析產的協議或者材料;

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互換房屋的,提交互換協議書。同時還應提交互換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材料;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法律文書;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