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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3次長病假,被公司識破解除合同後上述到法院,結果如何?

員工因為身體不適有申請病假的權利,但是如果公司遇到員工泡病假的情況呢?

三番五次的請病假,時間還越來越長,作為公司管理者肯定會心生懷疑。

羅爺法律今天就要講解這樣一起案例,

員工連續請長病假被公司識破解除勞動合同後,居然還上告公司要求得到賠償,那麼最後法院判決結果如何?

圖片來自網路

小張是深圳某公司的員工,2015年10月23日、31日、11月10日,楊某三次提供了醫保定點醫院的診斷證明,每次請求休假的時間越來越長。

公司對小張前2次病假均予以同意,到第三次請病假,小張的部門負責人雖然已經批准了休病假,但是已經心生懷疑。

公司向楊律師諮詢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楊律師建議:如果公司懷疑是虛假病假,可以帶小張去複查,如複查結論證明小張無須休病假的,則安排小張復工,要是小張拒絕復工的,可以按照規章制度作出予以辭退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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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聽取了楊律師的建議,並帶小張去市醫院做檢查,檢查結論是小張主張的病變部位無明顯病症。

公司遂於2015年11月11日-13日,三次安排小張工作,他均以其生病為由拒絕了公司的安排。

公司於是辭退小張,結果小張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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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

小張不能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市醫院的醫療診斷結論可以作為本案定性的依據。

因此,在不能認定小張因患病影響導致其不能上崗工作的情形下,小張多次拒絕公司的工作安排,

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無需向小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小張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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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爺法律提醒:請病假是員工的權利,但是如果是惡意的泡病假的行為,那麼公司會依照章程作出相應的決定。公司管理層也要加強自身的章程設計,避免出現漏洞與法律規定發生衝突,做到真正萬無一失,此類案例的公司章程就很好的執行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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