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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尼弗蘭克:金融科技行業如何在立法與監管之間尋找到平衡點

如果你對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金融危機有所瞭解,

那麼,你或許會知道美國在2010年為限制系統性風險而通過了一部《多德-弗蘭克法案》,這部法案被譽為上世紀30年代以來對美國金融體系最大規模的修正。而作為這項法案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美國前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主席巴尼•弗蘭克對金融監管的思考一直對華爾街產生著深遠的影響。

近期,宜信公司在美國三藩市舉辦了以“創新的力量——金融科技3.0時代的驅動力”為主題的“矽谷對話北京”峰會,

巴尼•弗蘭克在會上作了精彩的主旨演講,可謂乾貨滿滿,本公眾號特將演講原文輯錄如下,以饗讀者。

弗蘭克探討了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係,分享了美國金融監管發展的歷程。當談到金融科技領域時,他就風險管理、投資者保護和科技金融的新發展動向給出了深刻洞察,並對美國未來金融監管重心作出預測。

弗蘭克向金融科技業者建議,

查明白哪些地方可能出現問題,然後向立法者、監管者提出降低風險的建議。

演講視頻,感興趣朋友可以直接點擊觀看

謝謝大家,我很開心來到這裡,也非常高興在新加坡的一個會議上與宜信公司創始人、CEO唐寧相識。今天是一個很好的學習機會。借此機會,我想對大家說,如果你聽不太懂我所講的,不是你的英文有問題,而是我的問題。經常有人告訴我,我講的英文形式不同尋常,

這應該是因為是我的英語融合了包括紐約和波士頓大都會地區(也是我長大的地方)的口音。

我曾經與一位韓國大使就金大中有過爭論,在他離開時,他轉向我的一位助手,說道,“這是一個非常有趣的討論。順便問一句,咱們這位國會議員的母語是什麼?”所以,別太擔心你的英文水準。

一、監管的角色是打造一個框架

我想做的事情,是看看現在的國會和行政官員會從過去的危機獲取怎樣的經驗教訓,

這些經驗又該如何為你們所用。顯然,今天我要談的一個問題就是:美國的監管領域未來很可能發生什麼改變?美國在科技金融的各個方面可能會做些什麼?

距離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已有九年,明年將是第十年。就在不久前,我得知前財政部長漢克•保爾森、前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和前紐約聯儲主席兼財政部長蒂姆西•蓋特納計畫在明年9月12日舉辦一個重要會議來回顧過往。

所以,我將嘗試與大家分享我認為的美國監管機構——也就是我在國會的前同事的想法與心態。

保爾森、伯南克與蓋特納

基於過往經驗教訓,我們首先要與創新齊頭並進。我們在2008年遭遇經濟危機的問題在於什麼?

在美國,私營部門是財富創造的引擎——商品和服務都是由私營部門創造。而監管的角色是打造一個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下,私營領域可以保證正常運轉並向前,做到效益最大化,同時將傷害降到最小。

很顯然,創新有這樣一個趨勢,就是希望能夠淩駕於監管之外。私營部門不斷的創新,這樣的好處在於,從盈利模式角度考量,只有那些為人們創造價值的創新才能夠生存下來。不管你多麼有創造力,但如果人們不想買你創造出來的產品的話,你是生存不下去的。這便解釋了世紀交接前後發生的互聯網泡沫,矽谷周邊和其他地方的一些人想用電腦做一些非常有趣的事情,但是人們當時並不願為此付錢,所以就出現了互聯網泡沫。

將各種各樣的應用和科技運用到金融,前景似乎非常廣闊,他們允諾帶來更多價值。過往趨勢顯示,創新是不斷發生的,但是在某一個時間點,創新變得重量而不重質。甚至在有些時候,一些“改變”大得會讓現有的監管體系變得無關緊要,失去原本的作用。

HBO電影《大而不倒》劇照

二、美國金融監管發展的歷史背景

我們簡單回顧一下過去歷史。1850年時,美國還沒有大公司,所有公司都是當地的,因此,美國沒有全國性的經濟監管框架。到1890年,一些大型的全國性企業已經出現,然而他們不受任何監管措施的規範。從1890年一直到一戰期間,美國花費很多時間與力氣去創立一些機構來監管國民經濟,包括美聯儲,聯邦貿易委員會,反壟斷法等。

在那之後,創新此起彼伏,這些全國性的機構的成立也意味著全新的金融狀況,尤其對於股票市場而言。一些全國性規模的公司發行了股票,卻不受監管。而這種狀況又造成了許多問題,隨後導致了1929年的經濟大簫條。羅斯福總統當時的新政重點,除了重視社會福利,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建設一個有力的監管系統來應對金融資本主義。這就是當時20世紀初期所做,其實做的還不錯。到1941年,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內的一系列金融體系都已就位。1940年通過的《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使得美國互惠基金市場更加健全。整個金融體系直到20世紀80年代都運作非常良好。

而在上世紀80年代初,情況開始改變。到2000年,最大部分的錢不是由銀行借出,而是來自不需要被直接償還的機構,這些機構把被還錢的權利出售給了別人。

這個情況由兩個原因促成。一是來自美國境外、游離於銀行體系外的大量資金。在1970年之前,除了銀行,沒有人或者機構有能力積累巨量資金從事借貸業務,同時,作為銀行也就意味著受監管約束。隨後來自產油國家和擁有大量國際收支盈餘的亞洲國家的大量資金湧入美國。到80年代,在美國銀行體系之外的大量的資金大量進入美國。

第二個核心原因則在於資訊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資訊技術讓機構放出數以千計的貸款,將這些貸款打包,然後賣出去。如果全靠人工,這是難以辦到的。依賴資訊技術,就可以將貸款證券化。

到了2000年,我們形成了這樣一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不管貸款能否被償還,放貸者對這些貸款擁有的直接利益越來越少。這說明,從借貸的角度,尤其從某些個人領域來看,激勵機制發生了變化:相對於重視貸款的品質,人們更看重貸款的數量。因為放款越多,意味著可以賣出去貸款就越多,而哪些貸款會被償還則變成一件不能自己做主的事情。

當時,美國監管體系並沒有規範這些金融衍生品的規定。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ies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確實有一些管制衍生品的規則,但這個主體主要是針對農業,這也就是為什麼它會被稱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像玉米和豬肉之類的商品,不管它們是什麼,我就從來沒弄明白為什麼是豬肉,而不是培根。也許因為我是猶太人,沒必要弄明白。

1929年美國大蕭條

有了實體通過監管金融工具來促進實體商品交易,但是問題是,這種監管還牽涉到現有監管體系下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大的缺陷(我們常說的bug)在於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這兩個獨立的機構都在一定程度上規範衍生品。在2009年,當我們試圖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情況是,這個體系是不能廢除的。美國的農業圈子仍然認為CFTC才是他們所用的工具,他們也不信任來自海岸的跟SEC打交道的“騙子。”

前財長蒂姆西•蓋特納當時的確問過我,能不能把SEC和CFTC這兩個機構合併?我的回答是“邏輯上可以,但在美國行不通。”那麼,該如何劃分司法管轄權?如何決定某一業務屬於SEC管轄還是CFTC管轄?我當時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就是讓CFTC管轄一切可食用的,而SEC管轄一切不可食用的。但從政治角度來看,是不可行的。

當時問題在於,許多金融工具完全是不受監管的。以創新之名,業內人士為產品起了一些聽上去非常聰明的名字,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為什麼說它聰明?因為當時沒有人知道CDS到底是什麼東西。而事實上,它是一種保險形式。而考慮到保險業務在美國受嚴格監管,將這種保險稱為CDS,就可以做一些沒有監管要求的事情。

特別是,如果你從事保險行業,對人們的個人、家庭、汽車、事故責任做保險,那麼你需要向美國的保險監管機構證明,你有能力償還這些索賠。但這對於發行信用違約互換的人來說,他們不需要提供這種證明。

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的一個誘發因素在於AIG,(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當時AIG跟美聯儲說他們擁有850億美元的債務,因而無法償還信用違約互換的索賠。一個星期之後,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告訴國會議員們他需要850億美元提供給AIG,我們說,你已經告訴我們這個情況了。他的回答是,Oh, no. I’m sorry.這是另外的850億美元。也就是說,AIG欠下了1700億美元。他們不僅無法償還,而且還不知道究竟欠了多少。有意思的是,AIG的創始人幾年前還起訴聯邦政府,聲稱受到“虐待”(mistreatment)。

這就是那家從美聯儲拿到1700億美元的信貸,勉強存活的AIG。而我當時的評價是,這個男人起訴聯邦政府“虐待”就像是縱火犯起訴消防部門將其傢俱弄濕、造成損害一樣。

在2010年,我們為這些新體系設置了新規則,我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市場化的行為。本質上,我們為抵押貸款設立了一些規則,包括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也就是,如果說你要出借、或者把債務賣出去的話,為避免借出的錢還不回來,你必須對債務持有一定的比例。這樣就會激勵你去關心還款事宜。

奧巴馬簽署弗蘭克多德法案

我們之前希望的是,整個金融體系找到一個方式把盈利和風險承擔區分開,把盈利和因風險造成的虧損區分開。從本質上,這是可以做到的,也就是將風險分為不同的類別,有的是可以賺錢的,有的是帶來虧損的。

信用評級機構本該是告訴人們如何區分風險的,可是縱觀歷史,我覺得在任何一個組織化的社會,沒有什麼機構可以比美國的這些信用評級機構做的還差。他們忽視最基本的準則,毫不誇張的說,憑空捏造評級。他們後來承認了這些做法,正是這種不盡職導致了金融危機。

接下裡我要談當下美國監管者和國會議員的心態。我認為第一步,必須儘早讓法律法規到位。在持續創造價值的過程中,將利益最大化並且將風險減到最低,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如何做到?最先要做的就是避免重蹈覆轍。回顧08年金融危機,最重要的是保證沒有任何實體因借債過多而無法償還,因為這會導致連鎖反應,造成由己及人的傷害。

三、金融科技,風險承擔與責任的關係非常重要

我對金融科技的理解可能不夠完美,但我認為風險承擔與責任的關係非常重要。這也能解釋為什麼我感到很欣慰,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每當我參加像“矽谷對話北京”這樣的會議,我發現有許多人的頭銜是風險管理,這跟我印象中的十年前是不一樣的。當然,談風險管理,最好拿出資料說話。相比過去,現在的確多了許多風險經理人,因為人們有了風控管理的需求。在此之前,人們的工作或是逃避風險,或是轉嫁風險。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在於投資者保護。在P2P借貸行業,我們要確保投資者把錢借出去能獲得足夠保護,他們要麼跟有能力償還的人對接,要麼在未獲得償付的情況下獲得相應保護。

如我此前所說,要先確保沒有人累積過多債務以至於不能償還,然後確保投資者受到保護。前者比後者更重要,因為無法償還的債務的積累是一個系統性的威脅。

但有兩個新的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一方面是隱私。在這一方面歐洲比美國做的更好。在隱私保護行業的人應該明白,當巨量資料進入金融領域,這會觸發人們對科技侵犯隱私的恐懼,並使人們變得脆弱。美國征信巨頭Equifax現在深陷資料洩漏事件讓隱私保護變得更難。隨著金融越來越科技化,越來越多的資料將被累積、利用,那麼在資料保護方面就要做更多努力。

另一方面與反腐有關。在這一點我尤其受到攻擊,因為人們不喜歡我通過的法案。我在2010年停止連續競選,所以我大多不在乎這些言論。但是當我覺得我可以就此作出回應時,我會知道,這將是我認為的金融科技可以應對的最棒的事情。

在金融科技領域,人們會瞭解到這個領域有足夠的透明度,但是有一條線需要好好拿捏。一方面,過高的透明度會讓人擔心他們的隱私;另一方面,透明度太低,人們會擔心他們的錢被庇護、隱藏。

另外,在特朗普政府下,或許會有這樣的擔憂:資金的自動化、匿名化和高效率轉移會更難察覺洗錢、制裁、逃避等行為,因此我認為這將是我的前同事們將關注的領域。

因此,我對金融科技行業的建議是,查明白哪些地方可能出現問題,然後向立法者、監管者提出降低風險的建議,但又不會危及到你們繼續做正確的事情的能力。我相信你會發現,立法者和監管者渴求達到這樣的一個平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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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私營部門是財富創造的引擎——商品和服務都是由私營部門創造。而監管的角色是打造一個框架,在這個框架之下,私營領域可以保證正常運轉並向前,做到效益最大化,同時將傷害降到最小。

很顯然,創新有這樣一個趨勢,就是希望能夠淩駕於監管之外。私營部門不斷的創新,這樣的好處在於,從盈利模式角度考量,只有那些為人們創造價值的創新才能夠生存下來。不管你多麼有創造力,但如果人們不想買你創造出來的產品的話,你是生存不下去的。這便解釋了世紀交接前後發生的互聯網泡沫,矽谷周邊和其他地方的一些人想用電腦做一些非常有趣的事情,但是人們當時並不願為此付錢,所以就出現了互聯網泡沫。

將各種各樣的應用和科技運用到金融,前景似乎非常廣闊,他們允諾帶來更多價值。過往趨勢顯示,創新是不斷發生的,但是在某一個時間點,創新變得重量而不重質。甚至在有些時候,一些“改變”大得會讓現有的監管體系變得無關緊要,失去原本的作用。

HBO電影《大而不倒》劇照

二、美國金融監管發展的歷史背景

我們簡單回顧一下過去歷史。1850年時,美國還沒有大公司,所有公司都是當地的,因此,美國沒有全國性的經濟監管框架。到1890年,一些大型的全國性企業已經出現,然而他們不受任何監管措施的規範。從1890年一直到一戰期間,美國花費很多時間與力氣去創立一些機構來監管國民經濟,包括美聯儲,聯邦貿易委員會,反壟斷法等。

在那之後,創新此起彼伏,這些全國性的機構的成立也意味著全新的金融狀況,尤其對於股票市場而言。一些全國性規模的公司發行了股票,卻不受監管。而這種狀況又造成了許多問題,隨後導致了1929年的經濟大簫條。羅斯福總統當時的新政重點,除了重視社會福利,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建設一個有力的監管系統來應對金融資本主義。這就是當時20世紀初期所做,其實做的還不錯。到1941年,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內的一系列金融體系都已就位。1940年通過的《投資公司法》(Investment Company Act)使得美國互惠基金市場更加健全。整個金融體系直到20世紀80年代都運作非常良好。

而在上世紀80年代初,情況開始改變。到2000年,最大部分的錢不是由銀行借出,而是來自不需要被直接償還的機構,這些機構把被還錢的權利出售給了別人。

這個情況由兩個原因促成。一是來自美國境外、游離於銀行體系外的大量資金。在1970年之前,除了銀行,沒有人或者機構有能力積累巨量資金從事借貸業務,同時,作為銀行也就意味著受監管約束。隨後來自產油國家和擁有大量國際收支盈餘的亞洲國家的大量資金湧入美國。到80年代,在美國銀行體系之外的大量的資金大量進入美國。

第二個核心原因則在於資訊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資訊技術讓機構放出數以千計的貸款,將這些貸款打包,然後賣出去。如果全靠人工,這是難以辦到的。依賴資訊技術,就可以將貸款證券化。

到了2000年,我們形成了這樣一個體系。在這個體系中,不管貸款能否被償還,放貸者對這些貸款擁有的直接利益越來越少。這說明,從借貸的角度,尤其從某些個人領域來看,激勵機制發生了變化:相對於重視貸款的品質,人們更看重貸款的數量。因為放款越多,意味著可以賣出去貸款就越多,而哪些貸款會被償還則變成一件不能自己做主的事情。

當時,美國監管體系並沒有規範這些金融衍生品的規定。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ies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確實有一些管制衍生品的規則,但這個主體主要是針對農業,這也就是為什麼它會被稱為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像玉米和豬肉之類的商品,不管它們是什麼,我就從來沒弄明白為什麼是豬肉,而不是培根。也許因為我是猶太人,沒必要弄明白。

1929年美國大蕭條

有了實體通過監管金融工具來促進實體商品交易,但是問題是,這種監管還牽涉到現有監管體系下的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大的缺陷(我們常說的bug)在於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這兩個獨立的機構都在一定程度上規範衍生品。在2009年,當我們試圖處理這個問題的時候,情況是,這個體系是不能廢除的。美國的農業圈子仍然認為CFTC才是他們所用的工具,他們也不信任來自海岸的跟SEC打交道的“騙子。”

前財長蒂姆西•蓋特納當時的確問過我,能不能把SEC和CFTC這兩個機構合併?我的回答是“邏輯上可以,但在美國行不通。”那麼,該如何劃分司法管轄權?如何決定某一業務屬於SEC管轄還是CFTC管轄?我當時提出了一個解決方案,就是讓CFTC管轄一切可食用的,而SEC管轄一切不可食用的。但從政治角度來看,是不可行的。

當時問題在於,許多金融工具完全是不受監管的。以創新之名,業內人士為產品起了一些聽上去非常聰明的名字,信用違約互換(credit default swap,CDS)。為什麼說它聰明?因為當時沒有人知道CDS到底是什麼東西。而事實上,它是一種保險形式。而考慮到保險業務在美國受嚴格監管,將這種保險稱為CDS,就可以做一些沒有監管要求的事情。

特別是,如果你從事保險行業,對人們的個人、家庭、汽車、事故責任做保險,那麼你需要向美國的保險監管機構證明,你有能力償還這些索賠。但這對於發行信用違約互換的人來說,他們不需要提供這種證明。

美國2008年金融危機的一個誘發因素在於AIG,( 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當時AIG跟美聯儲說他們擁有850億美元的債務,因而無法償還信用違約互換的索賠。一個星期之後,當時的美聯儲主席本•伯南克告訴國會議員們他需要850億美元提供給AIG,我們說,你已經告訴我們這個情況了。他的回答是,Oh, no. I’m sorry.這是另外的850億美元。也就是說,AIG欠下了1700億美元。他們不僅無法償還,而且還不知道究竟欠了多少。有意思的是,AIG的創始人幾年前還起訴聯邦政府,聲稱受到“虐待”(mistreatment)。

這就是那家從美聯儲拿到1700億美元的信貸,勉強存活的AIG。而我當時的評價是,這個男人起訴聯邦政府“虐待”就像是縱火犯起訴消防部門將其傢俱弄濕、造成損害一樣。

在2010年,我們為這些新體系設置了新規則,我認為這是一件非常市場化的行為。本質上,我們為抵押貸款設立了一些規則,包括風險自留(risk retention),也就是,如果說你要出借、或者把債務賣出去的話,為避免借出的錢還不回來,你必須對債務持有一定的比例。這樣就會激勵你去關心還款事宜。

奧巴馬簽署弗蘭克多德法案

我們之前希望的是,整個金融體系找到一個方式把盈利和風險承擔區分開,把盈利和因風險造成的虧損區分開。從本質上,這是可以做到的,也就是將風險分為不同的類別,有的是可以賺錢的,有的是帶來虧損的。

信用評級機構本該是告訴人們如何區分風險的,可是縱觀歷史,我覺得在任何一個組織化的社會,沒有什麼機構可以比美國的這些信用評級機構做的還差。他們忽視最基本的準則,毫不誇張的說,憑空捏造評級。他們後來承認了這些做法,正是這種不盡職導致了金融危機。

接下裡我要談當下美國監管者和國會議員的心態。我認為第一步,必須儘早讓法律法規到位。在持續創造價值的過程中,將利益最大化並且將風險減到最低,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我們如何做到?最先要做的就是避免重蹈覆轍。回顧08年金融危機,最重要的是保證沒有任何實體因借債過多而無法償還,因為這會導致連鎖反應,造成由己及人的傷害。

三、金融科技,風險承擔與責任的關係非常重要

我對金融科技的理解可能不夠完美,但我認為風險承擔與責任的關係非常重要。這也能解釋為什麼我感到很欣慰,其中一個原因在於,每當我參加像“矽谷對話北京”這樣的會議,我發現有許多人的頭銜是風險管理,這跟我印象中的十年前是不一樣的。當然,談風險管理,最好拿出資料說話。相比過去,現在的確多了許多風險經理人,因為人們有了風控管理的需求。在此之前,人們的工作或是逃避風險,或是轉嫁風險。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方面在於投資者保護。在P2P借貸行業,我們要確保投資者把錢借出去能獲得足夠保護,他們要麼跟有能力償還的人對接,要麼在未獲得償付的情況下獲得相應保護。

如我此前所說,要先確保沒有人累積過多債務以至於不能償還,然後確保投資者受到保護。前者比後者更重要,因為無法償還的債務的積累是一個系統性的威脅。

但有兩個新的方面需要引起注意。

一方面是隱私。在這一方面歐洲比美國做的更好。在隱私保護行業的人應該明白,當巨量資料進入金融領域,這會觸發人們對科技侵犯隱私的恐懼,並使人們變得脆弱。美國征信巨頭Equifax現在深陷資料洩漏事件讓隱私保護變得更難。隨著金融越來越科技化,越來越多的資料將被累積、利用,那麼在資料保護方面就要做更多努力。

另一方面與反腐有關。在這一點我尤其受到攻擊,因為人們不喜歡我通過的法案。我在2010年停止連續競選,所以我大多不在乎這些言論。但是當我覺得我可以就此作出回應時,我會知道,這將是我認為的金融科技可以應對的最棒的事情。

在金融科技領域,人們會瞭解到這個領域有足夠的透明度,但是有一條線需要好好拿捏。一方面,過高的透明度會讓人擔心他們的隱私;另一方面,透明度太低,人們會擔心他們的錢被庇護、隱藏。

另外,在特朗普政府下,或許會有這樣的擔憂:資金的自動化、匿名化和高效率轉移會更難察覺洗錢、制裁、逃避等行為,因此我認為這將是我的前同事們將關注的領域。

因此,我對金融科技行業的建議是,查明白哪些地方可能出現問題,然後向立法者、監管者提出降低風險的建議,但又不會危及到你們繼續做正確的事情的能力。我相信你會發現,立法者和監管者渴求達到這樣的一個平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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