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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末偵有料|檢察官就是很認真·不就是偷個單車而已嘛?這都能引起你們爭?

作者 | 陳潔婷(靜安檢察院偵監科)

相信在魔都的小夥伴們都注意到了,去年開始馬路上多了好多小紅、小黃、小藍單車~~它們或風(wai)情(qi)萬(niu)種(ba)地停在路邊,或瀟(zu)灑(li)飄(hen)逸(da)地被騎在各俊男靚女的胯下,成為這座城市新增的一道美麗的風景線。

誠然,這些新興的共用經濟產物不僅給民眾出行帶來了很大便利,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城市交通擁堵。但與此同時,它們也吸引了一些不法之徒的目光。

而且正是由於其與傳統公交不同的“共用性”、“可移動性”,

導致承辦相關案件的檢察官也犯了難!怎麼回事呢?讓我們先看一段——

案情重播

2016年12月X日,犯罪嫌疑人A某將停在路邊的3輛M牌單車放入自己所騎的三輪車後拖斗中,並將單車運輸至5公里外的其所居住的社區門口的大樹下,在其企圖尋找下家出售時,

經群眾舉報被公安人員抓獲,經鑒定,三輛M牌單車共計價值人民幣2000餘元。

迫不及待的小偵MM

(舉手)

檢姐姐,檢姐姐,這題我會!我來答,A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構成盜竊罪對不對?對不對?

在一旁忍無可忍的小查DD

(站起來)

不對,盜竊要以秘密竊取為手段,A某是光明正大地把車拉走的,我覺得這是侵佔!

一直默默觀察的小監GG

(用中指推了一下眼鏡)

鄙~鄙人所見,A某的行為屬於在公開場合強行佔有他人財務,符……符合搶奪罪的行為特徵~

始終保持冷漠酷炫的小督DD

(瀟灑地一甩頭髮)

哼哼哼,A某的行為,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哈哈哈(迷之笑點),懶得和你們這些人類解釋,哼~皮皮蝦,我們走~~

啊?為什麼一個看起來這麼簡單的行為,卻得到四種完全不同的答案呢?

這其中涉及到幾個基礎而又容易混淆的刑法概念,那麼就讓我們一起走進——

檢姐姐小課堂

01

盜竊VS侵佔VS搶奪

01

根據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盜竊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依據現有的通說,盜竊罪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把東西偷來是為了佔有它,而不是為了毀壞它(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耍流氓(可能涉嫌尋釁滋事)、不讓別人好好工作(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等等。

二是: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即偷的是別人的東西。

(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極端情況下偷自己的東西也可能構成盜竊。前提是自己的東西是已經在別人的控制之下,且偷回來以後再以此向別人索賠。)

三是:行為手段系秘密竊取。即行為人以秘密的、自認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發現的方式取走財物。手段的秘密性和和平性是盜竊罪區別於其他財產性犯罪的基本特徵。

(得注意的是,有些學者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盜竊可以採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即“公開盜竊”。但這一觀點尚未被廣大司法實踐人員所接受。)

02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

依據現有的通說,侵佔罪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一是主觀方面具有非法佔有故意。這一點與盜竊罪相同,不再重複論述。

二是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與盜竊罪不同的是,侵佔罪侵犯的客體專指幾種情況即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保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三是行為手段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其行為手段與侵犯客體是緊密相連的。正因為侵佔的客體只能是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等三類物品,行為人已經基於先前行為佔有了財物,故其非法佔有目的需通過後續的侵吞所有物品且拒絕返還來進行體現。

03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同樣它也有三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與盜竊罪相同。

二是: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與盜竊罪相同+1。

三是:行為手段系公開奪取。即行為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Ok,現在我們根據上述三個罪名的行為特徵,來分析本文中的案例

首先

犯罪嫌疑人A某主觀上系為了非法佔有三輛車輛(從其企圖將車輛出售得以體現),故——

盜竊

搶奪

侵佔

其次

犯罪嫌疑人A某侵犯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且不屬於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

M牌單車與普通單車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共用性,即所有人都可以通過掃碼開鎖等方式對該單車進行使用,在使用的過程中,使用人可以視為單車的臨時保管人。但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A某並未通過合法方式將單車進行掃碼開鎖,而是直接將單車拖上自己的三輪車上予以搬運,該行為並未取得M公司的同意或者委託、授權(M公司:我當然不同意的啦!),同時上著鎖的停在路邊的單車在一般人觀念中也不屬於遺忘物、埋藏物:P,故本案不符合侵佔罪的客體特徵。故——

×

不好意思小查DD一壘出局。

再次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手段系秘密竊取而非公然奪取。雖然犯罪嫌疑人A的行為看似堂而皇之,光天化日,但是其實施該行為的時候肯定也是以其肯定車輛所有人(被害人)不在現場為前提的,其秘密是針對車輛所有人而言的。故——

冷靜理智的小監GG也不幸出局啦

02

既遂VS未遂

那麼犯罪嫌疑人A某就構成盜竊罪了嗎?沒有這麼簡單,在探討嫌疑人是否構成某一故意犯罪時,我們不能忽略的一點就是探討他的——犯罪形態

所謂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這裡我們著重分析與本案有關聯的兩種形態:

犯罪既遂VS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態,即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等,而失控+控制說為司法實踐中的通說。失控加控制說,指的是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或者使得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

本文案例中,犯罪嫌疑人A某將M牌單車運送到5公里開外的地方,若這只是一台普通單車,即使未把鎖撬開,也已經構成盜竊既遂,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涉案單車系具有可供多人使用、停放位置不固定等特徵的共用單車,其車上設有防盜鎖的同時還裝置有GPS設備,以便單車所有人M公司能監督單車的行蹤。這對我們判斷本案盜竊的完成形態會有影響嗎?

YES!

一是共用單車的共用性質,影響了對行為人財物控制力的認定。行為人雖然已經將共用單車運離原有停放地點,但仍然停放在公共場所(社區門口)無法完全認定其已經對該財物已經取得了實際控制,如果這時候行為人暫時離開,其他人來掃一掃就可以把車合法地騎走了啊。

二是共用單車上裝置的GPS設備,影響了對被害人喪失財物控制的認定。案發時被害的M公司依然可以對涉案單車進行定位,能知道其確切位置,很難說M公司已經對單車失去控制。

所以,結合上述兩點犯罪嫌疑人A某的行為很有可能只是盜竊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現有兩高關於盜竊的司法解釋,盜竊未遂時需要符合特定情形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所以如果本案如果認定為盜竊未遂的話,還真的是不夠犯罪呢(旁邊傳來小督DD冷峻的聲音:現在信了吧,你們這群地球人!)

當然,旁友們不要擔心,盜竊行為即使不能構成盜竊罪,也有治安處罰法來“治”它嗯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嘿嘿,終於分析完了,絮絮叨叨分析了一大堆,不知道朋友們是不是早就不耐煩的,大概只有愛學習的或者暗戀檢姐姐的好孩子才能堅持看到這裡了!所以文末送上彩蛋一枚,檢測一下今天的學習成果喲:

課後作業

甲某與其丈夫一起進城打工,因其懷孕而行動不便,便辭職在家養胎。甲某在一次與人閒聊過程中,聽說孕婦犯法不受刑事處罰,便信以為真。隨後,便想通過自己是孕婦的特殊身份而“自食其力”,為其丈夫分擔一些家庭負擔。

某日上午,甲某雇了一輛三輪車在一家綢緞店外等候,由於甲某自恃法律對其無可奈何,也就不做任何偽裝,進了綢緞店以後,也未和店員們有任何言語交流,當著眾多店員的面,徑直抱起綢緞就往門外的三輪車上裝。她的這種反常行為,讓在場的店員們誤以為她是老闆找來的搬運工,就未予制止。店員們的不作為更是加劇了甲某的自信,就更加有恃無恐地將店裡的綢緞往三輪車上裝,來來回回搬了好幾趟,將三輪車裝滿後,大搖大擺地離開。經查,甲某等人共搬走價值50000元的高級綢緞。

提問:甲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神馬犯罪?

愛學習的你看到還有家庭作業是不是很感動?

拿走不謝!!

嘿嘿嘿嘿嘿嘿!!歡迎留言討論哦!

陳潔婷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偵監科檢察官助理、偵監青年論壇成員。經常仰望星空,憧憬理想照進現實的檢察人;堅持腳踏實地,期待法治創新格局的努力者。

卻得到四種完全不同的答案呢?

這其中涉及到幾個基礎而又容易混淆的刑法概念,那麼就讓我們一起走進——

檢姐姐小課堂

01

盜竊VS侵佔VS搶奪

01

根據刑法第264條之規定,盜竊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依據現有的通說,盜竊罪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即把東西偷來是為了佔有它,而不是為了毀壞它(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耍流氓(可能涉嫌尋釁滋事)、不讓別人好好工作(可能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等等。

二是: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即偷的是別人的東西。

(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極端情況下偷自己的東西也可能構成盜竊。前提是自己的東西是已經在別人的控制之下,且偷回來以後再以此向別人索賠。)

三是:行為手段系秘密竊取。即行為人以秘密的、自認為不被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發現的方式取走財物。手段的秘密性和和平性是盜竊罪區別於其他財產性犯罪的基本特徵。

(得注意的是,有些學者對此持反對意見,認為盜竊可以採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即“公開盜竊”。但這一觀點尚未被廣大司法實踐人員所接受。)

02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指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他人保管的財物、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

依據現有的通說,侵佔罪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一是主觀方面具有非法佔有故意。這一點與盜竊罪相同,不再重複論述。

二是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財產的所有權,與盜竊罪不同的是,侵佔罪侵犯的客體專指幾種情況即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保管物,或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

三是行為手段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為人將自己業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財物非法轉歸為己有,並且拒不交出、拒不交還的。其行為手段與侵犯客體是緊密相連的。正因為侵佔的客體只能是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等三類物品,行為人已經基於先前行為佔有了財物,故其非法佔有目的需通過後續的侵吞所有物品且拒絕返還來進行體現。

03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同樣它也有三個特徵:

一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與盜竊罪相同。

二是: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與盜竊罪相同+1。

三是:行為手段系公開奪取。即行為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Ok,現在我們根據上述三個罪名的行為特徵,來分析本文中的案例

首先

犯罪嫌疑人A某主觀上系為了非法佔有三輛車輛(從其企圖將車輛出售得以體現),故——

盜竊

搶奪

侵佔

其次

犯罪嫌疑人A某侵犯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且不屬於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

M牌單車與普通單車的最大區別在於其共用性,即所有人都可以通過掃碼開鎖等方式對該單車進行使用,在使用的過程中,使用人可以視為單車的臨時保管人。但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A某並未通過合法方式將單車進行掃碼開鎖,而是直接將單車拖上自己的三輪車上予以搬運,該行為並未取得M公司的同意或者委託、授權(M公司:我當然不同意的啦!),同時上著鎖的停在路邊的單車在一般人觀念中也不屬於遺忘物、埋藏物:P,故本案不符合侵佔罪的客體特徵。故——

×

不好意思小查DD一壘出局。

再次

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手段系秘密竊取而非公然奪取。雖然犯罪嫌疑人A的行為看似堂而皇之,光天化日,但是其實施該行為的時候肯定也是以其肯定車輛所有人(被害人)不在現場為前提的,其秘密是針對車輛所有人而言的。故——

冷靜理智的小監GG也不幸出局啦

02

既遂VS未遂

那麼犯罪嫌疑人A某就構成盜竊罪了嗎?沒有這麼簡單,在探討嫌疑人是否構成某一故意犯罪時,我們不能忽略的一點就是探討他的——犯罪形態

所謂犯罪形態,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因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形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這裡我們著重分析與本案有關聯的兩種形態:

犯罪既遂VS犯罪未遂。

犯罪既遂即犯罪的完成形態,即行為人故意實施的行為已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遂是指已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關於盜竊罪的既遂標準,理論上有接觸說、轉移說、隱匿說、失控說、控制說、失控加控制說等,而失控+控制說為司法實踐中的通說。失控加控制說,指的是盜竊行為已經使被害人喪失了對財物的控制,或者使得行為人已經控制了所盜財物。

本文案例中,犯罪嫌疑人A某將M牌單車運送到5公里開外的地方,若這只是一台普通單車,即使未把鎖撬開,也已經構成盜竊既遂,但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涉案單車系具有可供多人使用、停放位置不固定等特徵的共用單車,其車上設有防盜鎖的同時還裝置有GPS設備,以便單車所有人M公司能監督單車的行蹤。這對我們判斷本案盜竊的完成形態會有影響嗎?

YES!

一是共用單車的共用性質,影響了對行為人財物控制力的認定。行為人雖然已經將共用單車運離原有停放地點,但仍然停放在公共場所(社區門口)無法完全認定其已經對該財物已經取得了實際控制,如果這時候行為人暫時離開,其他人來掃一掃就可以把車合法地騎走了啊。

二是共用單車上裝置的GPS設備,影響了對被害人喪失財物控制的認定。案發時被害的M公司依然可以對涉案單車進行定位,能知道其確切位置,很難說M公司已經對單車失去控制。

所以,結合上述兩點犯罪嫌疑人A某的行為很有可能只是盜竊未遂。

需要注意的是

根據現有兩高關於盜竊的司法解釋,盜竊未遂時需要符合特定情形才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所以如果本案如果認定為盜竊未遂的話,還真的是不夠犯罪呢(旁邊傳來小督DD冷峻的聲音:現在信了吧,你們這群地球人!)

當然,旁友們不要擔心,盜竊行為即使不能構成盜竊罪,也有治安處罰法來“治”它嗯嗯!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嘿嘿,終於分析完了,絮絮叨叨分析了一大堆,不知道朋友們是不是早就不耐煩的,大概只有愛學習的或者暗戀檢姐姐的好孩子才能堅持看到這裡了!所以文末送上彩蛋一枚,檢測一下今天的學習成果喲:

課後作業

甲某與其丈夫一起進城打工,因其懷孕而行動不便,便辭職在家養胎。甲某在一次與人閒聊過程中,聽說孕婦犯法不受刑事處罰,便信以為真。隨後,便想通過自己是孕婦的特殊身份而“自食其力”,為其丈夫分擔一些家庭負擔。

某日上午,甲某雇了一輛三輪車在一家綢緞店外等候,由於甲某自恃法律對其無可奈何,也就不做任何偽裝,進了綢緞店以後,也未和店員們有任何言語交流,當著眾多店員的面,徑直抱起綢緞就往門外的三輪車上裝。她的這種反常行為,讓在場的店員們誤以為她是老闆找來的搬運工,就未予制止。店員們的不作為更是加劇了甲某的自信,就更加有恃無恐地將店裡的綢緞往三輪車上裝,來來回回搬了好幾趟,將三輪車裝滿後,大搖大擺地離開。經查,甲某等人共搬走價值50000元的高級綢緞。

提問:甲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神馬犯罪?

愛學習的你看到還有家庭作業是不是很感動?

拿走不謝!!

嘿嘿嘿嘿嘿嘿!!歡迎留言討論哦!

陳潔婷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偵監科檢察官助理、偵監青年論壇成員。經常仰望星空,憧憬理想照進現實的檢察人;堅持腳踏實地,期待法治創新格局的努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