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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廈一男子代替他人參加訴訟,法官當場電話求證,結果……

近日, 塘廈某模具塑膠公司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被告上法庭。 想不到案件審理期間, 法官竟然在被告授權委託書上發現違法的蛛絲馬跡, 洞察了被告的謊言!

事情, 是這樣的……

他竟敢冒充簽名、偽造授權委託書

2016年11月, 香港某銀行將香港某集團有限公司、東莞市某模具塑膠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塑膠模具有限公司、杜某、廖某、姚某告上法庭, 稱被告的香港公司在2014年4月17日簽訂為期30個月的《租賃協議》後, 自第21個月起拒絕支付租金, 並且無意歸還設備, 請求法院要求被告返還設備並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利息62萬餘元。

2017年9月15日, 被告之一的杜某聲稱自己得到了其餘四名被告的授權委託, 並提交了簽有香港某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周某、廖某、姚某三人姓名的委託書, 代表他們來到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參加法庭調解。

法官火眼金睛, 電話連線委託人求證!

法官審查中發現, 授權書上的其他三名被告簽名字體十分相似, 且除了授權委託書外, 沒有附上身份證影本, 也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杜某與該三人之間是什麼關係。

法官對杜某進行詢問, 杜某開始閃爍其詞、支支吾吾。 承辦法官當即通過電話現場聯繫廖某、姚某本人進行核實, 兩人都表示從未進行授權, 也沒有在授權委託書上簽過名。

喊冤!但是造假必須被罰

在法官的詢問下, 杜某承認簽名均是工廠工人代簽, 指模也是其他人加蓋的。 雖然他和廖某、姚某三人都是被告公司的股東, 但是廖、姚二人退股後公司實際由他負責。 在廖某、姚某多次拒絕授權處理案件的情況下, 杜某才出次下策。

“2014年公司虧錢了, 這幾年一直在償還債務, 因為今年有所好轉, 所以我聯繫原告律師, 我是想處理掉這個事情。 ”杜某向法官“喊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行為, 法院對杜某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元的決定。 隨後杜某繳納了罰款。

普法小課堂

目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何種人員可以成為委託訴訟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往期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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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課堂

目前,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何種人員可以成為委託訴訟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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