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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及定罪量刑標準

每天學點法律知識

03-08

一般情形下, 拐賣婦女、兒童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以罰金。 而發現法定嚴重情形的, 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甚至死刑。

拐賣婦女兒童犯罪

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就是指以出賣為目的, 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1、一般情形下, 拐賣婦女、兒童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 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3、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常見實例釋疑

1、父母出賣自己的親生子女是否構成拐賣兒童罪?

構成。

父母將自己的新生子女賣掉, 這種行為仍然構成拐賣兒童罪。 雖然他沒有使用拐騙、綁架 等手段, 但他們是把子女當成商品出賣。

2、如果買婦女、兒童, 不是為了賣, 而是為了收養或作妻子等, 構成什麼罪?

看具體情況。

(1)如果犯罪行為人不是為了金錢買賣, 而是為了收養或買來是為了作妻子, 則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買人明知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而要購買, 則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另外還要注意幾個問題:

(1)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按照被婦女的意願, 不阻礙其返回原地居住的, 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 不阻礙對其解救的, 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 如果收買了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又轉賣給他人的, 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2)如果收賣婦女、兒童後, 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侮辱、傷害等犯罪行為的, 不僅要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 而且還要根據其行為, 構成其他的犯罪, 如將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關押, 剝奪或限制其人身自由, 則另外構成非法拘禁罪;

(3)如果傷害的, 則另外還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有虐待行為的, 另構成虐待罪。

(4)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 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 另構成強姦罪。

(5)如果某人犯了幾個罪, 應將其所構成的數個罪一起並罰處理。

責編 | 六六來源 |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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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兒童罪司法解釋

2016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其中明確規定, 對嬰幼兒採取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其脫離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

視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偷盜嬰幼兒”。 該司法解釋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 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 其中, 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 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 拐賣婦女、兒童的, 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以出賣為目的, 偷盜嬰幼兒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最高法刑一庭負責人表示, 司法實踐中屬於通常所理解的“偷盜嬰幼兒”案件較少, 更常見、多發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監護人或者看護人的疏忽, 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對該種情形是否屬於“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這份司法解釋將其界定為“偷盜嬰幼兒”,有利於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以給付嬰幼兒玩具、外出遊玩等哄騙手段將嬰幼兒拐走。對該種情形是否屬於“偷盜嬰幼兒”,實踐中存在爭議。這份司法解釋將其界定為“偷盜嬰幼兒”,有利於從嚴懲治拐賣兒童犯罪。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等單位的工作人員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將所診療、護理、撫養的兒童出賣給他人的,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以介紹婚姻為名,採取非法扣押身份證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婦女人地生疏、語言不通、孤立無援等境況,違背婦女意志,將其出賣給他人的,應當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以介紹婚姻為名,與被介紹婦女串通騙取他人錢財,數額較大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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