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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官司中的“無效口頭禪”,不知道可不能隨意打官司!

“我說的都是事實, 法院不信可以去查”。 這是最常見的無效口頭禪, 這在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當中經常可以聽到, 這個想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如果僅憑著這個想法, 官司不打也罷。

在民事官司中, 法院行使審判職能, 法院裁判案子, 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因此, 法院查明事實是其首要任務, 但是這不意味著原告或者被告陳述的事實, 都是法院主動去調查的事實。 從法律層面講,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常清楚, 對於法院應該查明的事實規定的非常狹窄, 僅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查取證, 比如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或者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 當事人無權查閱的等情形, 除此之外, 原告或者被告陳述的事實, 需要向法庭提供證據, 否則就得不到認可。

法院審理案子的特點在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請求, 法院居中裁判, 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院以事實為根據裁判案子的真正含義是法院依據證據顯示的事實裁判案子, 空有自己的陳述, 沒有相應證據, 肯定不會有好的結果。

為什麼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調查的事實非常狹窄呢?這是由民事官司特點決定的, “民不舉, 官不糾”, 法院必須公正裁判, 不偏不倚, 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認定事實。 當事人雙方打官司的能力有大有小, 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請律師代理或者自己親為,

但法院絕不能以自己的力量輔助一方。 我們普通民眾在打官司時, 非常希望自己遇到“包公”法官, 一方面秉公執法, 不偏不倚;再一方面高效迅捷, 僅需要我們提供訴狀, 其餘搜集證據、鑒定等事情由“包公”法官去做, 或者由他的同事去做。 我們在打官司時經常說的這句口頭禪有很大部分來自於這些古代的司法實踐, 但是, 現在的司法實踐與此有非常大的區別, 我們可以期望法院不偏不倚, 公正審判, 還可以期待法院高效迅捷的解決糾紛, 但是, 以前由審判者包辦一切的審判方式不是好的審判方式, 也不是現行法律的實際規定。

在實際生活中, 打官司的人非常確信實際發生的事情, 因為這是他們實際的經歷, 但是, 司法機關最後的審判結果並不如自己的願望, 或者和自己的想法差距很大, 往往會認為法院違法辦案, 徇私舞弊, 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導致。 民事官司不比刑事官司, 能不能最終達到目的, 很大的原因於自己提供證據是否充分, 其中法律上的道理非常的多,簡單的講,這是現在法律的實際規定,因此,在打官司之前,或者在實際的經濟交往過程中,就要有意識的保存證據、搜集證據,只有如此,就不比在實際打官司時言必成“我說的都是事實,法院不信可以去查”的無效口頭禪。

其中法律上的道理非常的多,簡單的講,這是現在法律的實際規定,因此,在打官司之前,或者在實際的經濟交往過程中,就要有意識的保存證據、搜集證據,只有如此,就不比在實際打官司時言必成“我說的都是事實,法院不信可以去查”的無效口頭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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