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的都是事實, 法院不信可以去查”。 這是最常見的無效口頭禪, 這在律師代理民事案件當中經常可以聽到, 這個想法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能得到支援的,
在民事官司中, 法院行使審判職能, 法院裁判案子, 必須以事實為根據, 以法律為準繩, 因此, 法院查明事實是其首要任務, 但是這不意味著原告或者被告陳述的事實, 都是法院主動去調查的事實。 從法律層面講,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常清楚, 對於法院應該查明的事實規定的非常狹窄, 僅在特殊情況下法院可以調查取證, 比如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或者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 當事人無權查閱的等情形, 除此之外, 原告或者被告陳述的事實, 需要向法庭提供證據, 否則就得不到認可。
法院審理案子的特點在於雙方當事人提出請求, 法院居中裁判, 這就要求雙方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要求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 法院以事實為根據裁判案子的真正含義是法院依據證據顯示的事實裁判案子, 空有自己的陳述, 沒有相應證據, 肯定不會有好的結果。
為什麼法律規定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可以調查的事實非常狹窄呢?這是由民事官司特點決定的, “民不舉, 官不糾”, 法院必須公正裁判, 不偏不倚, 依據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認定事實。 當事人雙方打官司的能力有大有小, 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請律師代理或者自己親為,
在實際生活中, 打官司的人非常確信實際發生的事情, 因為這是他們實際的經歷, 但是, 司法機關最後的審判結果並不如自己的願望, 或者和自己的想法差距很大, 往往會認為法院違法辦案, 徇私舞弊, 但實際的情況卻是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導致。 民事官司不比刑事官司, 能不能最終達到目的, 很大的原因於自己提供證據是否充分, 其中法律上的道理非常的多,簡單的講,這是現在法律的實際規定,因此,在打官司之前,或者在實際的經濟交往過程中,就要有意識的保存證據、搜集證據,只有如此,就不比在實際打官司時言必成“我說的都是事實,法院不信可以去查”的無效口頭禪。
其中法律上的道理非常的多,簡單的講,這是現在法律的實際規定,因此,在打官司之前,或者在實際的經濟交往過程中,就要有意識的保存證據、搜集證據,只有如此,就不比在實際打官司時言必成“我說的都是事實,法院不信可以去查”的無效口頭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