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誤區:夫妻兩人的婚姻關係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以自動解除。
正確的觀點是婚姻關係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自動解除,
這是絕對事項,
沒有例外情形。
所有的婚姻關係或者通過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或者通過法院訴訟,
以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方式解除婚姻關係,
除此之外,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
沒有第三條途徑可以解除夫妻婚姻關係。
有些人認為可以自動解除,
原因要麼是以訛傳訛,
要麼是對法律沒有透徹的理解,
法律上以前確實規定了事實婚姻,
但事實婚姻認定的規定早在1994年就已經被廢止,
但這僅是事實婚姻關係的成立有規定,
也就是說規定了在一定條件下,
法律認定男女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婚姻關係,
現在這樣的規定也沒有了,
可並沒有規定在一定條件下,
可以自動解除夫妻婚姻關係。
第二誤區:夫妻兩人的婚姻關係分居滿兩年以後一定就會被解除。
正確的觀點是夫妻兩人即使分居滿兩年,
婚姻關係能否被解除,
還不一定,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
還要分析夫妻兩人分居的具體原因,
法律只規定了一個原因,
這個原因規定的非常抽象:也就是夫妻兩人分居滿兩年的原因必須是因感情破裂而分居。
這就意味著如果想以此為由解除婚姻關係,
除過向法院提交分居滿2年的證據之外,
或者向法院陳述分居滿兩年的事實,
對方對此事實認可的情況下,
還要向法院提交婚姻感情破裂的證據,
當然,
婚姻關係是否破裂的證據不好提供,
實踐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非常的大,
但如果僅依靠分居滿兩年就想達到離婚的目的肯定不行。
另外一個問題是,
第二個誤區與第一個誤區有交叉之處,
也就是說,
夫妻雙方不管分居多長時間,
婚姻關係都不能自動解除,
都要通過法律程式解決。
第三誤區:夫妻兩人的婚姻關係經過兩次法律訴訟後必然會被解除。
正確的觀點是不一定,
要分析情況。
經過前兩個誤區,
男女任何一方想解除婚姻關係,
其中途徑之一就是向法院起訴,
我們現在公民的法律意識還是非常強的,
這一點非常的清楚。
一般情況下,
第一次起訴,
如果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
而且起訴方沒有向法庭提交對方有與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等法律解除婚姻關係情形的,
第一次大部分下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然後,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
半年內不得起訴,
經過了半年,
再次起訴,
這就是第三個誤區中的兩次起訴。
一般人認為,
這一次起訴,
一定會判決離婚,
這個認識也是不全面的:首先,
前後兩次的起訴必須是同一個人,
也就是說都是原告,
有一些情況是第一次起訴是一方,
對方堅決不離婚,
等法律判決不予離婚之後,
對方又起訴了離婚,
而且對方在法庭上提出是第二次訴訟,
這肯定不行。
其次,
是否能判決離婚,
起訴兩次並不是法定原因,
從實質條件上分析,
還是要關注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既然兩次起訴了離婚,
當然可以說明夫妻關係非常的糟糕,
但是,這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兩次訴訟也不一定判決離婚。
上面談到的離婚過程中的三大誤區,可以看出,法律在男女雙方之間解除婚姻關係方面,規定的限制條件非常的多,也非常的嚴格。也體現了國家法律對婚姻關係的態度:在婚姻關係成立方面非常的寬鬆,但在婚姻關係解除方面顯示的非常的苛刻,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社會家庭的穩定。“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結婚需要慎重,離婚同樣需要慎重。
但是,這不是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兩次訴訟也不一定判決離婚。
上面談到的離婚過程中的三大誤區,可以看出,法律在男女雙方之間解除婚姻關係方面,規定的限制條件非常的多,也非常的嚴格。也體現了國家法律對婚姻關係的態度:在婚姻關係成立方面非常的寬鬆,但在婚姻關係解除方面顯示的非常的苛刻,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社會家庭的穩定。“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結婚需要慎重,離婚同樣需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