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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給別人,簽了擔保協議後就不用再擔心收款問題了?大錯特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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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物質發達了, 民間資金流動也越來越活躍、頻繁。 借了錢, 怎麼樣才能保證不是肉包子打狗, 有去無回呢?

有個好辦法就是讓借款人找人擔保這筆借款。 萬一借款人到時候沒錢了, 那麼還可以找保證人要錢, 相當於給債務加了一把鎖。

可揪心的是, 因為種種原因, 擔保人居然說, 我不承擔擔保責任!這是怎麼一回事?

接下來, 廖律師就和大家嘮嗑嘮嗑, 到底為啥。 PS:第九類和第十類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類型。

第一類, 沒注明保證人的身份。 在借款合同上, 保證人確實簽了字, 但是, 沒有表明保證人的身份, 這種情況之下, 無法確認其身份, 因此, 所謂的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類, 沒注明抵押物、質押物, 只簽字並注明身份或只簽字沒有注明身份。 依照法律規定, 抵押、質押必須在合同中注明抵押、質押之物為何,

如果沒有注明, 那麼抵押人、質押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類, 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的。 這個沒啥可說的, 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的利益, 無效,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類, 出借人採用欺詐、脅迫的方式讓保證人簽署保證協定的以及借款人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讓保證人簽署保證協定,

出借人是惡意的情形, 保證人免責。

第五類, 抵押物滅失且無賠償金、補償金。 抵押合同是用物做抵押, 現在物已滅失, 又沒獲的相應的賠償金或補償金, 所以擔保人無責。

第六類, 將借款債權轉讓給其他人, 而保證人僅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意思就是說, 保證人只認這個出借人, 其他人不認, 如果出借人把錢借給別人去了, 那麼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類, 借款人私自把債務轉給其他人, 且擔保人沒有書面同意。 私自把債務轉給其他人, 可能新的債務人沒有能力還錢, 所以對債務人不利, 因此, 如果沒有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第八類,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擅自改變主合同條款,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另有約定除外。 如果擅自變更擔保期限的, 按照原來的擔保期限計算即可。

此處敲黑板, 這是最常見的!

第九類, 超過了擔保時效。

抵押的時效, 具體到借錢為3年。 保證期間, 共有兩種, 約定了保證期間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及時找保證人要錢, 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個店了。

約定了保證期間的, 按照保證期間約定即可。 但是如果約定的保證責任為直到還清本息為止的, 那麼為2年。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 法律規定為6個月。

在保證期間內及時問保證人要錢,過期不候!

第十類,保證人也沒履行能力。所以說找靠譜的保證人很重要!

以上就是廖律師總結的這幾種類型。如果有未列完的,歡迎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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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聲明:如需轉載,請務必聯繫本人取得同意方可轉載。

法律規定為6個月。

在保證期間內及時問保證人要錢,過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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