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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物質發達了, 民間資金流動也越來越活躍、頻繁。 借了錢, 怎麼樣才能保證不是肉包子打狗, 有去無回呢?
有個好辦法就是讓借款人找人擔保這筆借款。 萬一借款人到時候沒錢了, 那麼還可以找保證人要錢, 相當於給債務加了一把鎖。
可揪心的是, 因為種種原因, 擔保人居然說, 我不承擔擔保責任!這是怎麼一回事?
接下來,
廖律師就和大家嘮嗑嘮嗑,
到底為啥。
PS:第九類和第十類為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類型。
第一類, 沒注明保證人的身份。 在借款合同上, 保證人確實簽了字, 但是, 沒有表明保證人的身份, 這種情況之下, 無法確認其身份, 因此, 所謂的保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類, 沒注明抵押物、質押物, 只簽字並注明身份或只簽字沒有注明身份。 依照法律規定, 抵押、質押必須在合同中注明抵押、質押之物為何,
第三類,
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利益的。
這個沒啥可說的,
惡意串通損害擔保人的利益,
無效,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第四類, 出借人採用欺詐、脅迫的方式讓保證人簽署保證協定的以及借款人採取欺詐、脅迫的方式讓保證人簽署保證協定,
第五類, 抵押物滅失且無賠償金、補償金。 抵押合同是用物做抵押, 現在物已滅失, 又沒獲的相應的賠償金或補償金, 所以擔保人無責。
第六類, 將借款債權轉讓給其他人, 而保證人僅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意思就是說, 保證人只認這個出借人, 其他人不認, 如果出借人把錢借給別人去了, 那麼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第七類, 借款人私自把債務轉給其他人, 且擔保人沒有書面同意。 私自把債務轉給其他人, 可能新的債務人沒有能力還錢, 所以對債務人不利, 因此, 如果沒有經過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
第八類, 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 擅自改變主合同條款, 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另有約定除外。 如果擅自變更擔保期限的, 按照原來的擔保期限計算即可。
此處敲黑板, 這是最常見的!
第九類, 超過了擔保時效。抵押的時效, 具體到借錢為3年。 保證期間, 共有兩種, 約定了保證期間和沒有約定保證期間。 如果沒有在這個期間內及時找保證人要錢, 過了這個村就沒有這個店了。
約定了保證期間的, 按照保證期間約定即可。 但是如果約定的保證責任為直到還清本息為止的, 那麼為2年。
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 法律規定為6個月。
在保證期間內及時問保證人要錢,過期不候!
以上就是廖律師總結的這幾種類型。如果有未列完的,歡迎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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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為6個月。在保證期間內及時問保證人要錢,過期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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