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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侵房屋三十余載 法官執行只用一朝

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 促使案件逐步執行到位。 10月18日, 平南法院依法公開順利執結一宗排除妨礙糾紛案, 被執行人自行將房屋騰空交付給申請人, 獲得了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座落于平南縣大鵬鎮新塱街的泥瓦木結構房屋原屬原告黃某珍、張達某等人、被告張桂某的祖產, 1983年2月被告張桂某向原告租借該房屋並居住至今。 因房屋產權問題雙方發生糾紛, 原告于2014年7月向法院提確認之訴。

經高院終審, 維持原判, 依法判決張桂某應停止侵佔平南縣大鵬鎮新塱街某房屋, 該房屋交還給原告黃某珍、張達某、張某娟、張某文。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 執行法官本著公平、正義的原則, 對雙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 動員雙方乃念多年兄弟情, 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確認的義務。 兩兄弟本質善良, 且深受社會良好的法治氛圍所薰陶, 主辦法官機靈地抓住案件的核心問題, 一點即化, 雙方矛盾得已解開。

“我們對本次執行結果十分滿意, 願意承擔本案的受理費和執行費。 ”黃某珍等人說。

在當地政府工作人員、司法所幹警的見證下, 申請方在現場檢查房屋並確認房屋已騰空, 沒有其它有價值的物品。 法官現場將房屋交給申請執行人自行管理使用,

在場當事人在執行筆錄上滿意地簽名確認, 案件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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