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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他人名義存款能否認定為贈與?

案情

賴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媽李某某的名義存有一筆12000元的存款, 但是其妻沒有將這個事情告訴李某某, 李某某以及賴某某都不知道此事。 半年後, 賴某某的妻子外出時不幸遭遇車禍死亡, 賴某某在清理妻子的遺物時發現這張存摺, 就要求李某某提供其身份證提出此款。 李某某知道後, 認為這筆存款是其外甥女贈與他的, 便向賴某某索要存款, 遭到拒絕後, 就向法院起訴, 請求法院判令該存款歸其所有。

分歧

以他人名義存款能否認定為贈與?對此存在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既然賴某某的妻子以李某某的名義存錢,

就是想將此款給予李某某, 否則, 其妻子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或者賴某某的名字存款。

第二種意見認為, 不能因為借用了李某某的名字存款, 就能說明是贈與, 再說也沒有其他任何證據顯示贈與人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分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 其理由如下:

一、“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 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式來完成, 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就贈與行為而言, 有效的贈與必須滿足五個方面的要件:(1)贈與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贈與人的贈與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3)贈與人對贈與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4)贈與的內容必須合法;(5)贈與的形式必須合法。

從該案中, 並不能看出賴某某的妻子對其12000元的存款行使了贈與的意思表示, 即意思表示無法確定。 因此, 不能片面的判斷賴某某妻子的行為就是贈與行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 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根據前述法律條款的規定, 結合整個案情來看, 賴某某的妻子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該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 在沒有取得賴某某同意的情況下, 其妻無權處分。 另外, 在其妻生前, 李某某沒有接受贈與的表示, 死後, 李某某也無法做出接受贈與的表示。

也就是說, 賴某某的妻子用李某某的名字存款, 也沒有將存摺交給李某某, 不能說明其妻子對李某某有贈與的意思。 因此該贈與合同關係不能成立, 應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

三、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無償的民事行為, 在民事實踐中認定贈與合同是否有效應注意如下幾點:(1)贈與合同的內容要具體明確。 贈與合同主要包括:合同當事人雙方、贈與的財產名稱、財產目前狀況、贈與合同履行的時限以及方式、贈與是否附條件以及什麼條件、贈與合同的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方式;(2)從贈與人的角度考慮, 若贈與行為在交付財產或轉移權利之前有可能撤銷, 建議不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 因為一旦公證將很難撤銷;從受贈人的角度考慮,

若擔心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則應積極勸說贈與人將贈與合同進行公證;(3)如果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時對受贈人有一定的要求, 則可作為一個贈與的條件。 如果受贈人無法滿足贈與人提出的條件, 或者受贈人的行為讓贈與人不滿意, 則贈與人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履行贈與義務;(4)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 應當約定辦理有關手續的內容;(5)贈與人應在贈與合同中說明贈與財產存在的瑕疵, 否則由此給受贈人造成損失的將承擔責任。

四、據贈與行為生效要件可知, 有效的贈與須滿足“贈與人對贈與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有處分權”。 而在該案中,

12000元的存款為賴某某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 賴某某的妻子即使真正存在將12000元的存款贈與其姨媽李某某的意思表示, 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 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贈與行為並未經賴某某同意, 對該財產無權處分權, 該贈與行為也是無效的。

綜上, 筆者認為, 賴某某的妻子用其姨媽李某某的名義存儲12000元存款的行為不屬於贈與行為, 當事人並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 該行為也不符合贈與行為的生效要件, 不能認定為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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