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14日,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因此, 在當下中國, 通過犯罪化“立規矩”遠比實行嚴厲處罰更重要,
此外, 刑罰輕緩化和刑罰手段多元化、靈活化緊密關聯。 建議未來要增設刑種, 尤其要增設非監禁的主刑;增設剝奪資格、權利的刑罰;將刑罰措施和社區矯正相互銜接;增加保安處分措施, 針對行為人未來再犯罪的危險性適用, 形成刑罰與保安處分相銜接的刑事制裁“雙軌制”, 而不是對所有犯罪的人都要一律送到監獄去服刑。
刑法立法的未來走向
記者:二十年間, 中國刑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以及立法調整範圍等方面都經歷了革新與修正,
周光權:
1997年刑法頒佈實施以來, 我國刑法立法積累了很多經驗, 其中, 我認為較為重要的一個經驗就是:需要適度擴大犯罪圈, 使刑法成為有效參與社會治理的功能性工具, 對社會生活實施必要的、積極的干預。 換言之, 刑法立法不能拘泥於形式上的刑法謙抑性, 不能認為處罰範圍越小越好, 不能在需要刑法有效干預時在立法上畏手畏腳, 反應過於遲緩。
因此, 中國社會轉型的情勢決定了未來的立法仍然必須具有能動性、積極性, 增設新罪在今後很長歷史時期內仍然是立法上的核心任務。 在這方面, 我們也需要學習國外的立法經驗。 20世紀50年代後, 犯罪化是國外刑法立法的潮流。
對我國未來的刑法立法而言, 一方面, 對已有的常見犯罪, 刑法處罰範圍都很廣, 並設立了配套的輕罪法院。
要解決上述問題, 我建議制定輕犯罪法, 設立專門的輕罪法院解釋上的良性互動, 對於刑事法治的形成極其重要, 反之, 對立法的過度批評會損及法律的尊嚴、權威和統一性。
原文載於2017年《人民檢察》第19期, 有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