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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大氣環境管理司負責人 就《高污染燃料目錄》答記者問

環境保護部近日發佈《高污染燃料目錄》就發佈了《關於劃分高污染燃料的規定》(環發〔2001〕37號), 是當時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依據, 對城市大氣環境品質改善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近十幾年來, 我國城市規模與佈局、能源結構與供給、能源利用方式與效率、城市居民生活水準都有了顯著的變化。 不論是高污染燃料種類劃分, 還是適用範圍, 環發〔2001〕37號檔都已經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城市大氣環境管理工作的要求, 亟待修訂。

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修訂通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並根據大氣環境品質改善要求, 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範圍”, 並明確提出“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編制目錄是落實新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法定要求, 也是城市人民政府在新形勢下制(修)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的前提和依據。

問:《目錄》主要有哪些特點?

答:此次出臺的目錄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它是綜合考慮燃料品質、燃用方式和環境影響, 將燃料分類分級, 形成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的燃料組合, 而不是簡單搞一刀切的清單式目錄。 因為我國幅員遼闊, 不論是北京、上海、蘭州還是中小城市, 它們的大氣環境品質現狀和改善目標、清潔能源供給量、經濟承受能力都是不同的。

此外不同燃料必須和其利用方式和治汙設施綜合分析才能客觀評價其對環境的影響。 目錄作為劃定和管理禁燃區的基礎和依據, 必須適用於全國所有城市, 才能真正落地, 分類分級的做法可以很好地滿足這一要求。

突出重點、明確定位是目錄的另外一個顯著特點。 此次目錄規定的是生產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製品、油類等常規燃料。 工業廢棄物和垃圾、農林剩餘物、餐飲業使用的木炭等輔助性燃料均不屬於目錄管控範圍。 目錄僅適用於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管理, 不作為禁燃區外燃料的禁燃管理或其他管理依據。

今後隨著燃料品質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進以及環境管理的需要, 目錄也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和更新。

問:《目錄》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按照控制嚴格程度, 目錄將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的燃料組合分為三類, Ⅰ類的管控程度一般, Ⅱ類較嚴, Ⅲ類最為嚴格。 城市人民政府在禁燃區管理中, 因地制宜選擇其中一類。

對於石油焦、油葉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由於其直接燃燒後對城市大氣環境污染比較嚴重, 目錄中的Ⅰ類、Ⅱ類和Ⅲ類均將其納入管控範圍。 對於煤炭及其製品, 考慮到目前我國城市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為主, 在能源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的情況下, 推行煤炭的清潔利用和規模化燃用是當前改善城市大氣環境品質行之有效的手段。

因此, 綜合考慮產品品質和燃用方式, 我們將煤炭及其製品劃分為嚴格程度不同的三類進行管控。

第Ⅰ類, 考慮到中西部地區部分城市煤炭使用還存在規模化水準不高的現象, 從鼓勵煤炭清潔利用角度, 提出單台出力小於20蒸噸/小時的鍋爐和民用燃煤設備燃用的含硫量大於0.5%、灰分大於10%的煤炭納入禁燃範圍。 其中, 型煤、焦炭、蘭炭的揮發分含量不能大於12%、5%和10%, 對型煤的灰分含量沒有要求。

第Ⅱ類, 從提高煤炭規模化燃用水準的角度, 提出除單台出力大於等於20蒸噸/小時鍋爐以外燃用的煤炭納入禁燃範圍。 煤炭的規模化燃用有利於採取綜合治理措施達標排放, 甚至達到超低排放, 並且可以安裝自動線上監測系統,

便於即時監控。

第Ⅲ類, 像北京這樣的大城市, 在迫切想要改善城市大氣環境品質的情況下, 有較強的經濟支撐能力和充足的清潔能源供給量, 在城市禁燃區可以選擇禁止燃用所有煤炭。

近年來, 部分城市在燃煤鍋爐改造過程中, 由於天然氣等清潔能源的供應和成本問題, 開始選擇使用生物質成型燃料來替代煤炭, 且使用量在不斷增加。 生物質成型燃料屬於可再生能源, 我們鼓勵使用, 但在當前生物質成型燃料工業化標準體系尚未建立, 缺乏設備、產品、工程技術標準和規範的情況下, 燃用生物質成型燃料還存在不少問題。 因此, 我們在第Ⅲ類最嚴格的管控要求下, 對生物質成型燃料的燃用方式進行了規範, 即要求必須在配置袋式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中燃燒。

這裡要著重強調的是,對於生物質成型燃料,我們絕對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規範的燃用方式下,我們是鼓勵發展的,目標就是要按照《生物質能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促進生物質成型燃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問:各城市如何用好《目錄》?

答:《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責任主體。城市人民政府既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者,也是管理者。由於各個城市大氣環境品質現狀、改善目標、經濟承受能力、清潔能源供給狀況差異較大,城市人民政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城市區域內劃定禁燃區,因地制宜選擇目錄中的燃料組合,做到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同時,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中,要充分發揮目錄的作用,從改進城市能源結構入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並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擴大禁燃區的面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改善我們城市的大氣環境品質。

即要求必須在配置袋式除塵器等高效除塵設施的生物質成型燃料專用鍋爐中燃燒。

這裡要著重強調的是,對於生物質成型燃料,我們絕對不是要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反在規範的燃用方式下,我們是鼓勵發展的,目標就是要按照《生物質能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促進生物質成型燃料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問:各城市如何用好《目錄》?

答:《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是劃定並公佈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責任主體。城市人民政府既是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劃定者,也是管理者。由於各個城市大氣環境品質現狀、改善目標、經濟承受能力、清潔能源供給狀況差異較大,城市人民政府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在城市區域內劃定禁燃區,因地制宜選擇目錄中的燃料組合,做到量力而行,穩步推進。

同時,在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管理中,要充分發揮目錄的作用,從改進城市能源結構入手,大力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並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擴大禁燃區的面積。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改善我們城市的大氣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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