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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黃某和男子戴某婚後因為經濟糾紛,導致婚姻失和,妻子偷偷將胎兒引產,導致丈夫戴某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 最終法院判決,不採納戴某的賠償要求。 為此, 生育權問題再次在社會上引起的熱議。
綜合分析
圖片來源於網路t
[現象分析]
關鍵字:折射時代進步和法治文明
此前有喪子老人將私自墮胎的兒媳告上法庭,如今丈夫與私下引產的妻子對簿公堂,爭的都是生育權。 今年司考也出現了相關題目,可見生育權的“熱度”始終不減。 其實,生育權的主體之爭以及該如何保護生育權,折射出時代進步和法治文明的成色。
法院判決不採納戴某的賠償要求,無疑表明女方並未侵害男方的生育權,也沒有侵害男方的人格尊嚴。 同時也說明,“我的肚子我做主”,女子具有生育與否的自主決定權,丈夫的生育權應以妻子的自願為前提。
生育權事實上是人類繁衍發展的天賦權利,但在“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傳統封建社會,婦女只是男方傳宗接代、延續香火的生育工具,在生育權問題上沒有話語權,只有“被生育權”。 而今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婦女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行法律規定並不否定男方的生育權,但明確了“我的肚子我做主”,突出強調女性具有獨立自主的生育權利,不受任何人限制和剝奪,體現了對傳統弱勢主體——女性的尊重與保護,這是法治進步、法治文明的重要體現。
[意義]
“我的肚子我做主”體現了“公平良善之術”的法律對夫妻雙方尤其是女性自主生育權的尊重與呵護,標誌著女性從舊時生育機器的傳統觀念以及追求多子多福、重男輕女的無形枷鎖中徹底解脫。
參考對策
中公招警考試網總結, 任何權利的行使、實現,莫不建立在尊重他人權利的基礎上,這是法治精神使然,男性在生育權問題上更應發揮紳士風度,展現濃情蜜意,保持對女性的最大尊重、關心與呵護。 事實上,生育是男女雙方協商、合作的結果,而且從十月懷胎的煎熬到一朝分娩的痛楚,再到撫養哺育的艱辛,在生殖、養育過程中,女性是絕對主角,承載了沉重的身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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