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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注意了:土地棄耕超兩年或將被立法收回!

一、《土地管理法》: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 收回發包的耕地

其實對於耕地拋荒問題的處理, 《土地管理法》也早有規定:看第37條: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

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 收回發包的耕地。

但實際當中, 這條落實不力啊!

農村好多沒地的農民等著分地呢, 拋荒的趕緊收回重分啊!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說棄耕拋荒怎麼辦!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 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 並沒有與《土地管理法》對應的棄耕收回規定!

換句話說, 兩個法律中間銜接有紕漏!

三、兩個土地法都在調整, 必將統一

農地圈瞭解, 《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在修法過程中, 對於這一銜接不暢的問題, 終將會無縫銜接!

也就是說:土地拋荒棄耕超過兩年, 將會被收回!並獲得《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支持!

除非, 兩個法律將這條刪除, 但是,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37條, 沒變!

翻譯過來就是說:國家當然保護你的耕地權利(要種糧食), 但如果你躺在權利上睡大覺, 那麼, 就只有抱歉了!轉給更需要的人!

拋荒棄耕, 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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