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對於耕地拋荒問題的處理, 《土地管理法》也早有規定:看第37條: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
但實際當中, 這條落實不力啊!
農村好多沒地的農民等著分地呢, 拋荒的趕緊收回重分啊!
二、《農村土地承包法》沒有說棄耕拋荒怎麼辦!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 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 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農村土地承包法》中, 並沒有與《土地管理法》對應的棄耕收回規定!
換句話說, 兩個法律中間銜接有紕漏!
三、兩個土地法都在調整, 必將統一農地圈瞭解, 《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都在修法過程中, 對於這一銜接不暢的問題, 終將會無縫銜接!
也就是說:土地拋荒棄耕超過兩年, 將會被收回!並獲得《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支持!
除非, 兩個法律將這條刪除, 但是, 修訂後的《土地管理法》37條, 沒變!
翻譯過來就是說:國家當然保護你的耕地權利(要種糧食), 但如果你躺在權利上睡大覺, 那麼, 就只有抱歉了!轉給更需要的人!
拋荒棄耕, 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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