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甘海濱律師/專利代理人, 郵件:15336511231@163.com
事件經過:2016年12月10日, 在2016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上, 兩名參賽者在終點附近猝死。
馬拉松運動是一項大負荷、高強度、長距離的競技運動, 也是一項高風險的競技項目, 對參賽者身體狀況有較高的要求。 我們從官網上瞭解到2017廈門馬拉松的參與者的報名條件:對於參與者在年齡和身體的健康程度都有明確的要求, 如年齡限20歲以上, 對參賽者身體狀況有較高的要求。 參賽者應身體健康, 並具有長期參加長跑鍛煉的基礎, 而且列舉了一系列的不能參與馬拉松運動的疾病名稱。
賽事組織機構為馬拉松賽參賽人員投保了人身保險:本次人身保險之保險金額為: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額人民幣60萬元(未成年人為5萬元), 急性病身故保險金額人民幣50萬元(未成年人為5萬元), 殘疾保險金額人民幣50萬元(未成年人為5萬元);醫療保險金額人民幣10萬元。
首先我們看為什麼會有替跑者?“替跑”現象在跑步圈內並不罕見, 很多受訪跑者承認自己曾有過轉讓名額和替跑行為。 與過去專業運動員“替跑刷成績”的作弊初衷不同, 現在很多跑友因為“搖不到號”才去“買號”, 或者是報上名的跑友因行程臨時變動而不能參加而選擇“轉讓”, 如此自發形成“私下交易”的市場。
我們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本案:
1.保險公司的責任:
替跑者發生意外, 因其不是被保險人, 從而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相應理賠, 保險公司不承擔理賠責任。
2.轉讓號碼布的李某的責任:
a.個人之間聯繫轉讓的, 根據轉讓方是否有證據證明對受讓者進 行了相關的風險提示或者是否有證據證明受讓者應當知道相關風險 的;是受讓人主動的, 還是轉讓主動的;是否有盈利的目的;通過這 些重要因素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 來劃分各自的責任。
b.如果轉讓是通過協力廠商平臺達成, 那麼轉讓者則只要承擔違反賽事規定的責任, 協力廠商平臺對受讓者承擔風險提示的義務。
3.賽事組委機構的責任:
A.如果有證據證明賽事組織者缺乏應急醫療保障計畫、或發生突發事件中處置存在過失,
B.替跑者的替跑行為:在普遍不能實現身份一一對應檢錄的情況下, 如在賽事章程中明確規定, 不得私下轉讓參賽資格, 對於替跑者的替跑行為, 主辦方對此幾乎沒有責任, 轉讓者要承擔這一違規行為的責任, 也就是要接受賽事組委會和主管機構的處罰。
廈門馬拉松替跑者的猝死是一個悲劇。 跑馬愛好者一定要量力而行, 且跑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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