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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存包丟失引爭議,存包須知能否為超市免責?

6月1日, 家住衡陽市蒸湘區的王女士為了讓兒子開心的過好六一兒童節, 就攜同前往衡陽市某超市進行購物。 王女士到達超市後, 便就把自己背帶的行李包給給寄存於自助儲存櫃內, 鎖好並拿走了開鎖密碼條。

1小時後, 王女士購物結束, 打開儲存櫃, 發現裡面的行李包不見了。 經詢問, 超市工作人員無法記起何人打開過該儲櫃。 王女士稱包內有蘋果5S手機一部、信用卡1張(所存金額5000元)等各類證件。

當要超市賠償上述損失時, 該超市店長對此辯稱:超市在儲櫃處的貼有《存包須知》, 並且是否醒目, 該《須知》已經明示:“存包免費, 若遺失超市概不負責。 ”超市方已經盡了告知義務。 再說儲櫃密碼條一直也在顧客手裡, 包丟失應由顧客負責。

本案中, 超市對此事件要不要擔責?《存包須知》能否免去超市方的責任?

針對超市存包丟失引爭議, 《存包須知》能否為超市免責該熱點事件。 本律師認為超市不能免責, 本案中保管物品是超市為招攬顧客而採取的措施之一, 超市為顧客存包屬於《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 超市為顧客存包表面上看是無償的, 其實超市的營業利潤中已經包括了顧客保存物品而應有顧客支付的費用,

實際並非無償。

因此超市對消費者寄存的物品因盡管理人的保管義務。 本案中超市方面以《存包須知》為免責理由, 違法法律常理的。 《存包須知》為格式條款。 該格式條款內容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格式條款具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格式條款無效。 對消費者沒有拘束力, 因此超市因賠償消費者。

針對該熱點案件, 發表如下觀點:超市是否需要對於丟失物品, 承擔責任。 關鍵是要看儲物櫃上《存包須知》是否可以免除超市責任。 這就需要看該《存包須知》是否符合《合同法》中免責條款, 但該《存包須知》處於嚴重加重他人責任而免除己方責任情形。 該免責條款無效, 需要對於顧客丟失的財務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該顧客可以直接向轄區的派出所報警處理該案件, 獲得相應的賠償;或者可以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溝通協商無效後直接轄區的法院起訴獲得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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