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 社會的日漸開放, 離婚現象已經越來越趨於年輕化, 日常化。 很多人一眼不合就要鬧離婚, 訴訟離婚的案例更是成比例的增加。
首先, 可以缺席判決, 但是基本不會判離婚。
婚姻訴訟因為其關係家庭穩定性的特殊性, 所以在程式上一般不允許缺席判決, 必須雙方均出庭舉證、質證。 婚姻訴訟中允許缺席判決的只有兩種情況:
第一, 被告下落不明, 找不到人。 這種情況下, 因為被告下落不明, 所以, 法院以公告的方式送達傳票, 公告期滿之後, 被告仍未出現的, 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 被告接到傳票之後經合法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也就是說被告已經簽署法院傳票, 但是開庭的時候經傳喚不肯出庭, 法院此時也可以缺席判決。
如果說你遇到的情況是這兩種情況,
其次, 法院會傳喚,
調解程式是離婚訴訟的前置程式, 因為許多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當就是因為一點小事不願見面或者攤開了說明, 所以才一直處於僵局狀態。 為了緩和因這種情況導致離婚率持高不下的情況,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 離婚官司必須先行調解, 法院調解需要當事人全部到場。 實在調解不成的才考慮開庭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法院缺席判決前應傳喚, 傳喚不來的, 而當事人又必須出庭的, 法院必要的時候可以拘傳。
總之,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 總體選擇的是謹慎的態度, 夫妻二人有一絲能和好的希望, 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除非雙方態度堅決, 感情已經破裂才會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