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並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有一天他支氣管發炎去就醫, 醫院對其進行青黴素皮試結果呈陰性。 但在對其注射青黴素治療兩天后, 李某突發過敏反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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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對李某出具的死亡證明是:遲發性青黴素過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醫院證明及保險合同向保險人索賠,
保險公司接到該申請後內部形成兩種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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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於李某投的是人身意外傷害險,
2、由於遲發性青黴素過敏對醫院和被保險人來說均屬突發的意外事件, 因此不能認為是疾病導致死亡, 而應比照中毒死亡處理。 因此保險人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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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由於“意外傷害”,
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遭受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本案完全符合該定義。
被保險人不屬於疾病死亡,
也不是醫院方的醫療責任事故,
符合意外死亡。
因此,
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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